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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海天雅士

    ]1861年俄國農奴制改革是對農民的無恥掠奪,改革後俄國土地問題和農民福利問題仍然嚴峻,這是20世紀初俄國風起雲湧的革命的深刻的社會經濟根源。

    一、1861年俄國農奴制改革的背景和內容

    克里米亞戰爭的失敗充分暴露出農奴制俄國的腐敗和落後,成為迫使亞歷山大二世進行農奴制改革的直接原因。1861年2月19日(俄歷),沙皇亞歷山大二世頒佈廢除農奴制法令,對農奴制度和土地制度進行改革。其主要內容為:

    農奴不再隸屬於地主,從而獲得自由民的權利和地位。此後,他們可以自由經營工商業,訂立契約,擁有動產與不動產、有處理個人和家庭事務的權利;農民再不能被任意買賣,也不能隨意被地主懲罰。

    有關土地的規定:農民繳納贖金後可以得到一份土地。至於份地的面積,法令規定了最高和最低定額,如果份地超過最高定額,地主可以割去多餘部分,這就是所謂的“割地”。

    關於贖買手續:農民的宅旁園地可以自由贖買,須先向政府交納60盧布的贖金,6個月後即可取得所有權。贖買份地則必須得到地主的同意。關於贖金的數額,規定為每年代役租額為贖金的6%,農民贖買時,必須先付贖金的20 %25 %,其餘部分由政府墊付給地主。農民可在49年內,分期向政府還本息,其間土地歸村社公有,且農民仍有義務繳納租金或服勞役。農民不得任意處置份地或離開村社。

    二、農奴制改革後沙俄國家土地政策分析

    1861年農奴制改革是沙皇不得已而為之,是比較開明的官僚與貴族當中的反動分子互相妥協的產物。前者力求保證被解放的農奴至少有能力恪盡他們對國家的義務,後者則力圖讓他們為獲得自由付出儘可能高昂的代價。根據廢除農奴制法令的一系列規定,俄國的土地關係發生了變化:貴族地主不再是單一的土地所有者,農民也成為法律上的土地所有者。但是,農民也只是“法律上擁有”土地而已,事實是改革的土地政策是有利於貴族地主的,後者利用改革契機大肆佔有、兼併土地,並將改革的成本和負擔強加到農民頭上。同時由於村社取代地主成為農民的“監護人”,政府加強了其對農民的控制。且讓我們看看貴族地主是如何藉機掠奪農民的。

    (一)由於份地是按地區確定面積的,貴族地主們“去粗取精”,將肥沃的土地以及大量的森林、草場留下,把最貧瘩的土地分給了農奴。在土地最肥沃的省份地主擁有的土地較多,而北部的貧瘩地區和裡海附近的多沙草原地帶,則幾乎沒有地主私有土地而歸不幸的農民所佔有。半數地主土地最少的省份,其面積的16%以上是貧痔的,在其他省份的這一比例達56% , 64%,最高達93 %。而在私有土地佔一半以上的省份裡,沒有一個省其貧瘩土地佔20%以上,只有2個省份,即1/9的省份,佔16%以上。

    (二)農奴份地超過法定份地可割除,由此貴族藉機割佔原農奴份地。據統計,黑土地帶省份農民的土地被割走1/5以上,其他地區則達到1/3甚至2/5。

    (四)村社成為新的“監護人”。它一方面承擔起行政和財政職能,加強對農民的人身控制和財政監督;另一方面,它使古老的三田輪作制延續下來,每戶人家只能在不同的地塊裡分到小小的一片土地,這些土地可能毫無用處,但仍然讓農民支付全部的租賦。

    而且定期重分土地和沉重的租賦負擔也使農民幾乎不可能、也不願意盡心耕種土地。農民越來越窮,拖欠租金和稅款,最後被奪走土地,不得不出賣自己的勞動力。

    無怪乎,列寧稱1861年農奴“解放”是“對農民的無恥掠奪,是對農民施行一系列的暴力和一連串的侮辱。

    三、改革後的土地狀況和農民實際福利狀況

    解放農奴使農奴擺脫了對地主的人身隸屬,但仍然沒有人身自由;農民擺脫了地主的羈絆,又落人政府的牢籠。所謂“剛出狼窩,又人虎穴”並不能恰當地表述農民在1861年後的境遇,因為事實證明這較之此後近半個世紀俄國農民之慘狀仍略顯遜色了。農奴雖然獲得了自由,但不過是“餓死的自由”罷了。土地的嚴重缺乏,租賦的沉重,農業人口的增加,生活成本的猛漲,地主、官吏和高利貸的盤剝,都讓農民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

    (一)土地日益為大地主所壟斷,農民(小農、貧農)僅擁有少皿份地。1889-1892年間塔夫利達省三縣富農(主要是每戶種地75俄畝的最大耕作者)佔有幾乎全部土地,而這些人所佔人口比例是很小的。據統計,到1905年,10. 7萬名大地主擁有5 300萬俄頃土地,人均459俄頃,其中擁有1萬俄傾以上的大地主有527個。而解放時的2250萬農奴分到1.24億俄頃土地,人均份地為4.8俄頃。到1905年,由於農業人口的增加和土地的減少,人均擁有土地已降至1俄頃。

    上等戶租地遠遠多於下等戶,且租金便宜達1/3。土地日益集中在大地主手中,農民土地日益萎縮,農民越窮就越保不住自己的土地,更不要說再買地了。據有關資料統計,1863-1894年間農民購買的土地為5 . 24億俄頃,投機商購人7. 45億俄頃。其中186s-189s年間,農民購人的土地中有81.5%乃是大地主購入這些土地一方面被以極高的租金租給沒有土地維繫生存的貧農,另一方面被以極低的工資僱傭農民勞動力耕種。

    農民的份地越來越少,歐俄5400萬農民在1861年人均份地為4.8俄頃,這一資料逐年遞減,分別為:1880年3.3俄頃,1900年2. 6俄頃,1905年1俄頃。此外,由於地租昂貴,單是租賦已經讓農民捉襟見肘。農民不但沒錢種地,還得出賣勞力賺取“外水”,人不敷出,越來越貧窮。多數農民甚至完全失去土地,成為純粹的佃農。到1905年,無地僱農已佔農民總人數的15%。而歐俄47省1 190萬農戶中,23%擁有的土地少於5俄頃,70%擁有的土地少於10俄頃。而維持一家生活的土地最小值需在12.s俄頃以上。

    (二)農民承擔沉重的贖金和賦稅。改革後,除了昂貴的土地贖金、地租外,農民還承擔了人頭稅和對日用消費品徵收的間接稅。為了償付贖金和重稅,農民不得不出賣家畜、服勞役,“於是,農民除了一所小房子和一塊光禿禿的土地以外就一無所有”。

    1872年部分省份農民租稅佔收人比例:彼得堡為34%、莫斯科為105%,黑土地帶省份為30%—148%。

    1883年人頭稅廢除後,為彌補歲人,政府一方面大幅提高土地地租,另一方面進一步增加了間接稅。國有土地地租幾乎提高一倍。農民無力支付租稅,欠稅現象嚴重:

    1871-1880年,欠稅為38戈比/俄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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