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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點滴蔚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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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CD潘岷
首先確定你們的開店目標 是快速開店還是以盈利為目的。前者需要大量資金支援,後者要穩抓穩打。我認為,按出資比例佔百分之六十。剩下百分之二十其中一半作為管理股,但是合夥合同裡面註明管理股不代表有行使決定權的依據。剩下百分之十作為員工激勵股份。同時,合同註明管理者的責權利。你可以決定一切,其他股東必須服從。但是,說實在話,不看好你們的架構模式。中國是個人情社會。很多決定會因為人情,面子等變的走樣,尤其是三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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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閤家歡小二
其他公司不知道,我們公司是股份合作制模式,不過我們是開連鎖店。
從董事長開第一家公司開始,他跟他的親戚合夥開,親戚先投錢加入這個品牌,以一年半為回本週期,讓他在便利店做,等他有資金開第一家、第二家.......一直到他開到第十家店,兩個人開始重新協商擬合同。拿東莞做比方,董事長和股東的第一家店在南城,到南城開到10家便利店的時候,開始分工,出資的股東開始向其他鎮區,如大朗、塘廈開拓市場,董事長留駐總部。成功佔領市場的收益每個月交20%給總部,剩下全是歸股東所有,但是管轄門店盈虧自負,每一年股東要給董事長這邊彙報年度進展,包括開了正在盈利的店鋪數量,市場飽和度,團隊建設情況等等。董事長這邊每半年會派人暗訪股東的管轄的門店是不是那麼一回事,如果發現情況不符,就會馬上讓人把品牌使用權收回來。
沒錯,就是品牌使用權,註冊便利店品牌的只有董事長有,其他股東都是暫時有品牌使用權,期限也不會太長,一般是3-5年左右,到期再重新給許可權。這個時候你可能會說,這樣對股東不公平,但是你有沒有想過,一旦股東開店出現了缺斤少兩,坑蒙拐賣,強買強賣的惡劣市場競爭情況,輿論風險都是由品牌註冊方承擔的,世上哪有免費的午餐,條件越優勢,遇到的風險也就越高。
當然,董事長也是要負責品牌發展的,比如說市場競爭情況、新品開發、供應商合作等等,包括後期建設倉儲物流也是由董事長這邊全程支援。互惠互利,共同發展,最後才讓這個品牌發展15年,2000多家門店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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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神隱瓜哥開超市
合作開生意,的確是一門學問,如果處理不好,兄弟反目,會搞的很不愉快的。
如果3個人合作開便利店,而且都是全職做的話,相對問題小一點,根據各自的能力和特別,大家坐下來商量分配方式和分工方式,再商定責權利及懲罰措施,就可以做了。
開便利店,如果是規模不大的話,沒有必要開公司型式,這牽涉到稅收及做帳等比較複雜的事情,人需要個體經營戶即可。
如你第二個問題,如果只是其中一個人管理,其餘2個人不參與管理。這樣的情形我在做之前一個專案的時候也遇到過。正如你的擔心,的確出了問題,後來這個店就沒有開下去。出現的主要問題是什麼呢?我們幾個兄弟一起投資開了一家店,因為那時候也不是很懂,就是簡單地按出資額議定了分配的比例,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有些人比較敬業,天天呆店裡,有些人很少來,這樣就會出現對這個店的投入上的不均衡。二個呢,在店的發展過程中,因為原有裝置的老化,需要再投入資金進行更換,可是在投不投錢的問題上,幾個人就無法達成共識。就一直這麼拖著。當然,拖到最後的結果就是這個店開不去了。OVER。
你說,如果其中一個人管理,其餘2個人不參與管理,這其實比較好的一種管理模式。相對來說,不會造成都參與管理所碰到的問題。具體操作方式,一般如下:
管理的人,每個月拿工資,根據一年的效益,你們可以商定一個獎勵金額給這個管理的人。多少呢你們可以根據自己店的實際情況定。由這個管理的人員進行經營,另外兩個只投資,年底分紅,分紅方式可以按出資額,或者根據你們實際的情況做調整。
這樣的好處是,管理的人,他經營這個店,必然是花心血的,有工資,他有一個基本保證,根據效益他會有一個提成,他有工作積極性。店鋪賺到錢了,你們也能分到更多的錢。是多贏的局面。
所以,合作開店也是可以的,在一些制度上做一些限定和規範,你們會挖到自己的第一桶金的。
是合夥開一個公司,然後公司名義開便利店好,還是那種方式?股份持有,按那種比例,如果其中一個人管理,其餘2個人不參與管理又如何操作?望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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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合夥開公司,按照長遠考慮,建議用公司名義分配股份。畢竟便利店只是合作的一個專案,而且公司管理對便利店後續發展會有更多優勢。
其中一人參與管理,只需支付該職位工資即可。便利店營業收入稅後利潤計入公司賬戶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