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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醉美家饗

    合理。此事反映了店長工作不盡責,嚴重失職,視食品衛生法為兒戲,也反映了店裡管理制度缺失或者制度流於形式,管理混亂。因過期食品對健康危害極大,是嚴禁上架的,對食品國家食藥局有嚴格的管理措施和處罰條款,情節嚴重者,可追究刑事責任。店長做為直接管理責任人,難逃其責,必須嚴肅處理。若聽之任之,造成事故和後果,恐怕該店該關門大吉了。

  • 2 # 暖暖看世間

    合理,平時店長就沒用心去管理,不然不會出現過期的產品,一個過期的產品對一個店來說,有可能損失金錢,有可能倒閉。

  • 3 # 便利店晨媽

    老闆來視察時,發現店裡有一包過期食品未處理而開除店長,這合理嗎?我覺得合理。

    從幾個方面來說:

    1.我自己就是做便利店的,食品安全一直是自己最注重的。像我是加盟的便利店,除了總部會有人定期檢查產品的保質期,查到過期商品會予以處罰。我們自己本身也很重視,會對店內劃分區域,各店員對區域內的商品保質期都要定期檢查,對查到臨期的商品做特價處理,對過期商品退給總部或是銷燬處理。售賣過期食品,產生的後果輕則給客人換貨,賠償損失,重則吊銷營業執照,罰款處理。任何一個結果,都不是我們願意看到的。

    2.因為一包商品開除店長,這看起來有點處理過分。首先,當老闆發現過期食品時,店長的態度是怎樣的呢?反應是無所謂還是很重視。本來查到過期食品,問題已經很嚴重,如果店長還覺得無所謂,只能說明這個店長做事不用心,沒有責任意識,沒有危機意識。換言之,不及時處理,今天有一包過期食品未處理,明天就會有兩包或是多包。今天過期食品是被老闆發現,明天就會是客人買到過期商品。我是老闆,覺得聘用這樣的人,無疑是給自己埋了個定時炸彈,那還不如不用。

    3.假設另一種可能,也許老闆有一個更合適的店長人選。這只是開除店長的一個理由而已。當然,我更願意相信,老闆是本著對自己負責對客人負責的態度而炒掉店長的。

    食品安全一定要擺在便利店經營的首位,所以因為食品過期未處理而開除店長,我覺得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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