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是兩個問題,
首先,平臺獲取使用者通訊錄,是否合規合法?
其次,平臺獲得通訊錄後,提供給催收公司的行為,是否合法?
第一個問題,根據目前刑法和司法解釋關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規定,所謂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透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資訊的”。這裡的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並不是指所有的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而是指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9條與《網路安全法》第41條、第44條等規定,即“在收集、使用個人資訊時,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也就是說,如果蒐集者獲取他人通訊錄的行為,是在雙方明確同意,比如簽訂了明確的使用者資訊使用協議,協議中也明確了使用目的,用途,範圍等等,而且具有蒐集的必要性,比如帶社交屬性的APP讀取通訊錄進行相關好友推薦,帶地圖、導航、快遞下單功能APP獲取使用者定位資訊等等,就是合法、正當、必要的。而如果是放貸類平臺,獲取客戶的通訊錄,是為了核實使用者的真實性,從而確定是否出借或者借貸的金額,並且承諾不做其他使用,當然輔助的方法還有查詢支付寶花唄積分,微信支付記錄等等,這些都屬於當前放貸平臺,確定使用者信用度的一些“土辦法”,在業務實踐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可以說是符合正當合理的原則。
但是如果把這一些通訊錄用作今後催收的原始資料,即在使用者不還款時,透過撥打通訊錄內的聯絡人電話進行催收,就並不是一種正當合理的獲取方法,因為撥打通訊錄,進行相關客戶的催收是一種明確禁止的騷擾行為。
當然這種行為合法合理的前提不僅僅是目的合理,還有手段合理合法,即必須經過使用者的同意,如果是沒有經過使用者圖同意自動讀取,甚至盜竊相關使用者的通訊錄或個人資訊,只沒有經過使用者圖同意自動讀取,甚至盜竊相關使用者的通訊錄或個人資訊,只屬於一種非法獲取手段,則屬於一種非法獲取手段。
而網貸把相關的客戶通訊記錄提交給催收平臺的行為,因為其目的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不符合正當合理的使用原則,即便是經過了使用者同意,也可能會觸犯刑法。
其實這是兩個問題,
首先,平臺獲取使用者通訊錄,是否合規合法?
其次,平臺獲得通訊錄後,提供給催收公司的行為,是否合法?
第一個問題,根據目前刑法和司法解釋關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規定,所謂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透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資訊的”。這裡的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並不是指所有的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而是指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9條與《網路安全法》第41條、第44條等規定,即“在收集、使用個人資訊時,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也就是說,如果蒐集者獲取他人通訊錄的行為,是在雙方明確同意,比如簽訂了明確的使用者資訊使用協議,協議中也明確了使用目的,用途,範圍等等,而且具有蒐集的必要性,比如帶社交屬性的APP讀取通訊錄進行相關好友推薦,帶地圖、導航、快遞下單功能APP獲取使用者定位資訊等等,就是合法、正當、必要的。而如果是放貸類平臺,獲取客戶的通訊錄,是為了核實使用者的真實性,從而確定是否出借或者借貸的金額,並且承諾不做其他使用,當然輔助的方法還有查詢支付寶花唄積分,微信支付記錄等等,這些都屬於當前放貸平臺,確定使用者信用度的一些“土辦法”,在業務實踐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可以說是符合正當合理的原則。
但是如果把這一些通訊錄用作今後催收的原始資料,即在使用者不還款時,透過撥打通訊錄內的聯絡人電話進行催收,就並不是一種正當合理的獲取方法,因為撥打通訊錄,進行相關客戶的催收是一種明確禁止的騷擾行為。
當然這種行為合法合理的前提不僅僅是目的合理,還有手段合理合法,即必須經過使用者的同意,如果是沒有經過使用者圖同意自動讀取,甚至盜竊相關使用者的通訊錄或個人資訊,只沒有經過使用者圖同意自動讀取,甚至盜竊相關使用者的通訊錄或個人資訊,只屬於一種非法獲取手段,則屬於一種非法獲取手段。
而網貸把相關的客戶通訊記錄提交給催收平臺的行為,因為其目的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不符合正當合理的使用原則,即便是經過了使用者同意,也可能會觸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