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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楊偉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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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任律說法
對於這個問題,要看你房屋的實際產權人到底是誰了,按照你題目的描述,產權人為一個人,可是又說這個房屋是共有的,那隻能說明這個房屋有可能實際是幾個人共有,但是卻只登記在一個人名下。
那麼這種情況下,也許對內來說,你們幾個人是共同共有這個房屋的關係,但是對外來說,房屋的產權是按照登記的形式來進行公示的。所以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原則上房屋的產權就是誰的。
現在房屋產權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他當然可以進行處分了,如果他揹著其他共有人與其他買方簽訂合同,這樣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其他共有人持異議,只能與這個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之間進行確權,但是對外來說,如果其他購房人構成善意取得,也是可以獲得房屋的產權的。
即使獲得不了,也可以追究賣方的相關違約責任,所以這種情況下,其他共有人需要有證據證明房屋的實際產權是誰的,能夠證明自己擁有份額,才能夠打贏這個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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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紙家書
從理論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便登記在個人名下,未經共有人同意,登記人是不能處置房產的。但是,現實中單方處置房產的情況非常多。
這裡要區分幾種情況,不能絕對定義合同有效或者無效。
合同有效的情況我們先說一個大原則:只要買方是“善意”購買、且已經發生了實際交易行為,那麼合同就認定為有效,且買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什麼叫“善意”?在《物權法》中一百零六條中有個解釋,這裡用白話說一下:完全按照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為進行購買,且不知道對方房屋的產權共有情況、或者對方做出了同意出售的意思表示。
這裡我們再細分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簽訂合同、尚未發生交易。這種情況下,如果另一半不同意出售,房產可以不進行交易。但是,視同賣方違約,要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由出售方向買方進行賠償。一種情況是簽訂合同、已經交易完畢。這種情況下,即便另一半不同意出售,也已經與買方無關。房產也無法追回。合同無效的情況大家都有一個最基本的概念:任何合同,都是建立在合法、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之上。如果違背了這個概念,無論房子是否交易完成,都可以視同為無效。
拿題主問題來講:
如果買方明知道這套房子屬於對方夫妻共同財產、且對方配偶並未明確說明同意交易甚至明確反對——相當於明知產權人不同意的情況下,依然購買了產權人的房產——這屬於不合法的購買行為。
這時候,最終的交易判定無效的機率非常大!即便交易完成,買方也要把房子退回去。
注意:對於買方而言,最好還是要謹慎一些,尤其是賣房的人屬於已婚狀態。之前有過類似的例子:交易時對方的配偶未表態,結果剛交易完成房子就漲價了,賣方配偶以不同意為由反悔,結果導致買家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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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北京趙律師
你的意思是:房屋登記在一個人名下,但其實這個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那登記產權人單方面和第三方簽訂的賣房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其次,只要夫妻另一方對賣房的事情不知情且反對賣房,那麼法院為了保護夫妻另一方的利益,通常情況下這個房產是無法過戶的,也就是說這個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但無法履行;
再次,那買房人怎麼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且要求合同相對方賠償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同地段同戶型的房屋增值差價。
回覆列表
即使沒有共有人簽字,房屋買賣合同生效,但是否發生所有權轉移,要視情況而定。
一、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自願協商的產物,只要沒有法定的無效理由,如以欺詐、脅迫手段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利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法規的效力強制性規定等。合同經雙方簽字確認,即已經成立和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按合同約定履行,任意一方違反的,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即便共有人沒簽字,合同依舊在簽約雙方之間成立生效。
二、中國的不動產實行登記公示主義原則,通常情況下,產權證上登記的人為所有權人,除非有其他證據顯示確有其他共有人存在。
三、購買人沒有重大錯誤,有客觀、合理理由相信房屋為一人所有,即便沒有其他共有人簽字,合同生效,支付完全部價款並完成過戶手續後,購買人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權,其他共有人只能追究登記產權人的責任。
例如:房屋雖然是婚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房本上只有老公一人的名字,老公對外簽訂賣房合同時,買方詢問了婚姻狀況,老公提供虛假離婚協議、離婚證,稱房產歸自己一人所有,在買方實際支付完全部購房款並完成產權轉移後,其他共有人不能以無權處分等理由主張無效。因為買方已經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是善意無過失的,買方沒有義務核實離婚協議和離婚證真實性的義務。
四、如果發現共有財產被登記產權人一人處置後,其他共有人要努力尋找購買人的過失,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例如:有證據顯示購買人明知有共有人(認識多年的朋友),或未盡到基本的注意義務(未詢問婚姻狀況,未看到房屋系單獨所有的初步證據材料)等。
當然,如果還僅僅是簽完合同,購買人沒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即使付款,並沒有完成產權轉移登記手續,這時共有人可以透過向購買人揭示共有身份,主張無權處分,來達到阻止房屋過戶,保全自身利益的目的。此時,購買人只能依據合同,追究登記產權人的違約責任,而不能實際取得房屋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