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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律師張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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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京楊超律師
樓主屬於次承租人,如果青客違反與房東的協議,則可能導致你的租賃風險
一種觀點認為:平臺公司與房東簽訂的是委託關係,即房東委託平臺公司來租賃,那麼,如果這樣來認定的話,租客的權益是有保障的,實際的最終出租人可以是房東,那麼房東就不能簡簡單單的解除租賃關係。
一種觀點認為,平臺公司與房東簽到的是租賃合同,即平臺公司租賃房東的房屋,然後將房屋轉租給房客。
這兩種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主要原因在於平臺操作中,簽到的協議是委託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具有委託字眼的合同,並且房東也一般會出具委託書等。但部分法院對該類合同性質認定說理中闡明,合同性質不能只看合同標題,平臺公司與房東之間的權利義務實質上是,平臺公司固定每月給付房東固定的使用費用,實質上是租賃關係。
從目前大量的判決來看,第二種觀點的法院比較多,如果平臺和房東是租賃關係,那麼平臺與租客則是轉租關係了。
在轉租模式下,如果平臺公司拖欠租金,達到平臺公司與房東簽訂協議約定的解除條件或者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催告-解除要件,則房東是可以解除與平臺公司的合同的,當然,這一步的解除必須合法合規,並不是說不交租立刻解除的。
如果房東解除成功了,按照目前的司法意見,上手的租賃關係解除,則會導致下手的租賃關係直接解除,什麼意思呢,平臺與房客的租賃關係直接解除!(參見江蘇高院在某論文中的觀點)這樣的話,房東就可以直接要求房客走人。
但問題的複雜性在哪呢?
如果平臺跑路,房東在解除合同方面就會出現問題,因為解除一般需要催告加解除通知,人都找不到了,怎麼催告!!怎麼合法的解除。如果徑直要求房客走人,房客可以說我的合同是平臺籤的,你和平臺的關係解除了再和我說。而按照目前的規定來看,原則上房東只能透過公告的方式,透過法院訴訟的公告的模式,平臺找不到了,訴訟解除耗時耗力,策略很不經濟。
房客在這個事件中其實比較冤的。預交的租金還得找平臺方追索,但平臺公司人都找不到了,維權難,房客的訴求可能更多是繼續住下去,而往往成為房客直接和房東發生矛盾糾紛。房客的理由更多是你看到你寫的委託書了,要不你就別寫,租金我也交了,你找平臺去,房東的問題是與平臺的租賃關係難解除。
情況是這樣的,青客就和蛋殼租房一樣是個二房東,房東找上門和我說青客沒有給他交房租,如果本月底不到賬的話就要讓我們捲鋪蓋走人了,並叮囑我不要繳納下月的房租,但是,我現在還有合約在身,如果不繳納就是違約,但是我如果繳納了房租,如果青客暴雷了,那損失更大,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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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有權隨時收房,何況是因為中介沒交當期房租,所以房主收房是合情合理的。第一手房主與中介之間的合同已經在房主收回後,你與中介的租賃合同也就沒有繼續履行的客觀基礎了。作為止損考慮,建議你不要再支付後期房租,搬離房屋,並要求房主出具一個寫明原因和情況的搬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