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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合同君

    說到合同,相信大家都很熟悉,但是合同到底是什麼呢?

    首先我們先來看看合同到底是幹什麼的

    合同通常是當事人討論合作事項後出現的檔案。從合同出現的時間點來看,合同實際上是合同當事人以書面形式確定合同事項的檔案。因此,從這個角度看,合同實際上是各方商業安排的體現。誰先做什麼,然後做什麼,怎麼做等,這些內容都以合同條款的形式列出。

    於是,就出現了這樣的場景:

    合同起草後,再找律師修改合同。律師通常在各方權利義務明確的情況下,對個別條款甚至個別措辭進行調整。合同雙方當事人從律師那裡拿到修改後的合同,簡單地看了一下,然後簽字...

    但是這樣真的就可以了嗎?

    A公司發來一份勞動合同讓我稽核,我照例先打電話問了一下,結果發現A公司實際上是因為該勞動者能力較強,所以想留為己用,但是鑑於該勞動者還在外面公司上著保險、發著工資,而且該勞動者出於一些考慮,目前還不同意讓外面公司不再繳納保險和發放工資,而A公司又擔心該勞動者可以與外面公司徹底解除關係後不再願意留在A公司工作,所以才透過這個勞動合同來“留住”該勞動者。

    相信大家都瞭解事情的起因,基本可以判斷,如果A公司與員工簽訂所謂的勞動合同,會給自己帶來更大的風險。

    其實,這樣的問題並不是個例,如果我按照一般勞動合同進行稽核,並將修改後的檔案發給A公司呢?當你想清楚的時候,你會覺得很恐怖。

    我在稽核修改一些合同時,還發現這樣一個問題:

    當我拿到合同之後,問到為什麼要這樣安排,並提出其他替代方案的時候,客戶通常會恍然大悟的說“對哦”。很顯然,他沒有考慮到商業安排的其他可能性,更沒有考慮到既有商業安排在和其他商業安排比較後所顯現出來的弊端。

    所以,合同背後的商業安排很重要,選擇了恰當的商業安排,不但有利於日後的履行,而且和其他的商業安排相比,可能還會規避一些法律風險、減少不必要的花銷,甚至帶來一些收益。

    確定了商業安排之後,就該起草合同了。

    那問題又來了:讓誰來起草呢?

    就這個問題,我發起了這樣一個小調查,反饋結果五花八門:綜合辦、行政、法務部、需要用錢的部門……如果正在看本文的你也屬於上述部門且承擔著起草合同的工作,相信你一定深有體會,那就是:好一些的是領導會告知需要起草的合同大概是個什麼內容,差一些的索性領導就只告訴個題目,剩下的自我發揮……這樣情況下起草出來的合同質量可想而知,更不用說未來履行時是否可以找到依據的條款了。

    那合同應該怎麼確定呢?我就這個問題又進一步進行了調查,結果發現大多數人都是選擇上網搜一個直接用,少數人選擇用以前類似的合同,只有極個別人選擇自己起草合同。我相信選擇用以前類似的合同是因為之前用過的合同可用性較強,選擇上網搜一個直接用的是因為自己之前沒有接觸過相同的合同,不過選擇用以前的和上網搜的,歸根到底是因為有現成的合同模板,省事、高效。

    的確,合同模板在提高效率方面確實起到了不容小覷的作用。但是合同有了模板就萬事大吉了嗎?

    B公司發來一份買賣合同讓我稽核,我先簡單看了一下,發現疑點重重:首先,一份應該只有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的內容卻包含了發包方、承包方、質檢部門等等7個主體。我立刻打電話確認,結果B公司告知合同是在網上找的,下載後簡單看了一下,沒看到我提出的那些問題,然後就發給我了。

    很顯然B公司找到的是一份建設工程項下的買賣合同。同是買賣合同,內容卻千差萬別。很顯然,合同模板也是需要針對具體的商業安排來確定,不能簡單照抄照搬。

    你現在面臨的合同所體現的商業安排是否有問題呢?合同文字是否恰當呢?

  • 2 # 法家說法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就某一事項達成的協議,是一種民事行為。如買賣合同、運輸合同、加工合同等等。

    合同有書面合同,也有口頭合同。但為了保留證據,以後有效的解決糾紛,最好還是要簽訂書面的合同。口頭合同一旦產生糾紛,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存在合同關係的情況下,就得由主張存在合同關係的一方承擔證明責任。而這個這個證據你是不好舉證的。

    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行為。

    一方向另一方發出欲成立合同的意願,即是要約,對方當事人收到要約後,對要約進行承諾,則合同成立。如果收到承諾的一方當事人對要約進行了實質性的修改,則不是承諾,而變成了反要約。最初發出要學的人受到反要約以後答應了對方的條件,則合同成立。

    需要說明的是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兩回事,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承諾自到達要約人時,合同成立並生效。如果約定了合同生效的時間和條件,那就等約定時間到了或者約定的條件成就了,合同才生效。還有一種合同是法律、法規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才生效,那就是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才生效。

    再次要說明的是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只要不屬於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五種情形,都是有效的。不需要公證部門公證的。

    實務中有很多當事人諮詢合同要不要對合同公證?其實,只要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後,合同成立,符合生效條件就生效成為有效合同,不需要公證的。如果你不怕花錢,想公證的話,也沒什麼不可。

  • 3 # 李商隱

    所謂的合同是指兩個及以上的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經濟組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合同的形式可以分成口頭和書面兩類,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以對話的方式達到併成立的協議,一般用在數量不多,內容簡單而且能夠及時清結的合同關係。例如你在路邊買菜,當你同意菜販子的報價並付款,對方把菜交到你手上後,就形成了合同關係!

  • 4 # 西郊有雨

    合同是什麼。

    (一)合同的定義。

    合同的概括性規定見於《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規定,即第1條至第8條。依據《合同法》第2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法、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由此可知,《合同法》所稱合同,其主體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行為是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調整的是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主要是財產關係),不調整身份關係。

    (二)合同的形式。

    依據《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合同的形式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1、書面形式,依據《合同法》第11條的規定,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當下合同主體訂立合同採取的主要是書面形式,對此不言而喻,不做贅述。

    2、口頭形式,法律並無明文規定,結合辦案經驗,口頭協議是指在某些簡單的民事交易之中,比如商場購物、農貿市場買菜、超市購買生活必需品等交易中,為了便於促進交易,而完成的交易行為。口頭合同的訂立、生效到履行是當場完成的,這是當前小額交易民事行為的主要形式。

    (三)合同的類別。

    從民商事實務的角度出發,本文對此僅作兩個個分類,即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有效合同、無效合同與效力待定合同。

    1、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根據《合同法》之規定,包括15類有名合同,即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除此之外的是無名合同。

    2、有效合同、無效合同與效力待定合同。

    (1)有效合同,是指依法訂立的合同,不違反《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法定無效情形,不違反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則,並且合同生效條件已經成就的合同。

    (2)無效合同,通常兩種含義,一是違反《民法總則》第143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之規定;二是符合合同成立的構成要件,但違反《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或者違反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則,或者出現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無效情形。

    (3)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尚未確定,一般需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最明顯的是無權代理合同,因為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其簽訂的合同效力待定,若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認,那麼合同生效;若沒有被代理人的追認,那麼合同無效。

    合同與協議的區別。

    在民商事交易行為中,民商事主體有的慣用合同,有的慣用協議,二者有何區別?二者在法律規範層面沒有區別,是對合同的不同稱謂而已,產生的均是合同的法律效力。

    綜上,合同與我們息息相關,個人要經歷買車、買房以及其他民商事交易,法人主體的商事交易、重大資產處置、股權轉讓、兼併重組等,都需要合同加以規範和確認,才能保障合法權益。故我們必須重視合同、學習合同和運用合同。

    合同的價值。

    (一)合同是各方民事主體意思表示真實的判斷依據。

    “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是什麼,以案釋法。筆者曾代理G省房開公司與G省物業公司之間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爭議焦點便是訴爭合同關於被告是否需要支付1000多萬元的物業費,該案經中院及省高院兩級法院審理,認定該支付義務並未在合同中予以明確,結果被告向原告承擔1000多萬元的物業費。因為一句話,額外支付1000多萬元,可以說“一字千金”。

    透過案例,民商事合同糾紛其爭議焦點首先審查合同真實意思表示,司法審判實務中,合同真實意思表示主要依據“合同是否明確約定”判斷,若沒有明確約定,法院原則上不予支援。

    (二)合同是確定各方民事主體民事權利義務的書面檔案。

    合同簡而言之便是各方主體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民事權利是指一方主體可以要求另一方主體作為或者不作為,民事義務便是另一方主體應該作為或者不作為。

    比如房屋買賣合同,買方的權利是取得房屋,並要求賣方配合辦理不動產權屬變更登記,履行房屋交付義務等等,其義務是按期足額支付購房款,提供一些購房所需的證件;賣方的權利主要是收取購房款,義務是交付房屋,配合辦證。

    (三)合同是權利受損救濟的有力證據。

    合同簽訂之後,一方履行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方可能違約,此時產生違約責任,受損一方的權利需要救濟。這種情況一般難以透過調解等私力救濟方式解決,必須進行公力救濟,提起民事訴訟。

    進入訴訟程式之後,合同類糾紛的舉證責任是依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故原告方需要舉證證明合同相對方的違約行為對自己造成損害結果。此時確定受損結果的有力證據便是各方簽訂的合同,因為這是書證、原始證據,符合證據的三性,能夠達到證明目的,能夠快速準確確定違約損失,為法院判決提供裁判的證據依據。

    (四)合同是一個共同體經濟、文明是否發達的導向標。

    民商事交易是否簽訂合同,合同文字簽訂內容,合同主體是否依約履行,違約責任是否依約承擔,合同交易是否穩定等等,這系列合同行為綜合甄別,能夠大致判斷一個民族、地區、國家、地域的經濟發展程度,是一個共同體社會文明導向標。

  • 5 #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

    您好,合同,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

  • 6 # 郭俊然律師V博士V商丘

    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有兩個主要的特徵:

    1、合同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即合同的主體必須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如果主體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或行政隸屬關係,則不適應合同法的規定。如明示承諾書、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等。此外,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2、合同完全是基於自願、平等協商達成的。合同一旦達成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雙方都得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的話就會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就會承擔違約責任的。這就是合同的法律約束力。

    2006年3月8日,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教授歐陽潔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王東風以及中山大學管理學院簽訂三方翻譯合作協議,約定由王東風翻譯歐陽潔的3本管理學著作(《決策管理――理論、方法、技巧與應用》、《國際管理挑戰賽賽前必讀》、《市場預測與決策分析方法》),3本書合計126萬字。該協議內容十分簡單,但是未就翻譯質量作出具體約定。僅約定歐陽潔需要支付給王東風3筆費用,合計30萬元。

    中山大學翻譯研究中心只是一個學術研究機構,根本不具有經營翻譯業務的資質;而參加翻譯這三本書的,實際上沒有一個老師,學生們分攤任務後,大多是任意生硬翻譯,有的甚至用翻譯軟體翻譯,生搬硬套,敷衍塞責,只圖交差拿勞務費;加之負責參加簽訂合同和組織、領導翻譯工作的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外語學院)常務副院長、中山大學翻譯研究中心主任王東風教授工作極端不負責任,對學生的翻譯沒有進行具體的指導、監督,也未請人修訂、校改,就將這些不成文不成體的英文符號交給了歐陽潔,這可把歐陽潔坑苦了,譯稿被認定為完全不合格,被英國皮爾遜出版公司退回。

    歐陽潔為了讓書稿達到出版標準,又出資讓他人翻譯書稿,給她經濟上帶來很大困擾,回老家借錢時曾在家人面前痛哭。2007年1月19日凌晨4時許,女教授歐陽潔跳樓身亡。

    歐陽潔與王東風之間的協議,就是一份《翻譯合同》。二人是平等的自然人,協議的內容是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只是由於沒有具體約定翻譯質量,致使被王東風鑽了合同漏洞的空子,極端不負責任,組織學生粗製濫造,最後逼死歐陽潔。可以說,好的合同能夠成人之美,不好的合同會把人送上不歸路。一定要重視合同啊!

  • 7 # 大樹說法

    一.合同,是得到法律承認的債的協議,是為一人或數人對另一人或數人承擔給付某物、作為或者不作為義務的合意,是民事主體之間以設立、變更或消滅債權債務為目的的雙方法律行為,是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二.合同的相對性,合同關係只存在於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合同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

    三.幾類主要的合同

    1.轉移財產權合同

    (1)買賣合同;

    (2)供水、電、氣、熱力合同;

    (3)贈與合同;

    (4)借款合同;

    (5)租賃合同;

    (6)融資租賃合同。

    2.提供勞務的合同

    (1)運輸合同;

    (2)保管合同;

    (3)倉儲合同;

    (4)委託合同;

    (5)行紀合同;

    (6)居間合同。

    3.技術合同

    (1)技術開發合同;

    (2)技術轉讓合同;

    (3)技術諮詢合同;

    (4)技術服務合同。

  • 8 # 夕拾朝花

    只簽字沒蓋章的話也是要分情況的,比如說合同上簽字的人是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或者公司法人籤的字,那麼這個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簽字的委託代理人沒有代理權或者超越代理權被代理人追認後決是否有效。

    建議題主找找專業人士當面諮詢,網上答覆直供參考。

  • 9 # Sir聊HR

    你好,我就是企業裡面做人力資源的HR,擬定過很多勞動合同,而且會不定期的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調整從而使之更加完善。所以,我可以說一些我理解的完整勞動合同是什麼情況,以便供你參考。

    完整的合同有些啥?

    在我看來,一份完整有效的勞動合同,最重要的就是必須包含《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裡面規定的法定必備條款,也就是俗稱的“法定九條”合同內容(具體詳查《勞動法》第十九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如果一份合同裡面缺少了這些法定必備條款的話,那麼一定是一份不完整的合同。所以,想要一份完整的合同,首先就必須包含法定的九條合同內容,才有完整的基礎。

    此外,一份完整的合同,我認為應該重點把有關勞動者的權益詳細明確的約定清楚,不要把這些內容規定的含糊其辭或者模稜兩可,寫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讓勞動者對合同的核心內容一目瞭然,沒有任何的疑問,這就會在以後的工作中減少很多不必要的糾紛。把勞動者的權益規定的完整明確,那麼即便合同其他地方不完整也都影響不大。

    還有一點也影響著合同的完整性,那就是不斷的改進合同內容,完善合同條款。想要做到這一點,對於企業方而言,就要不斷的在工作中發現、總結各種勞動糾紛,然後把引發這些勞動糾紛的情況補充到公司合同裡面,這樣就會杜絕類似的問題,多次修訂之後,合同自然就會越來越完善的。

    上面說的完善合同內容的做法,都是我在實際工作中體驗總結出來的一點心得,我覺得只要一份合同有上面我說的那些內容,就是一份完整的合同。

    至於勞動合同是公司的工作人員簽字的,還沒有蓋公章,合同是有效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蓋章生效。

    看到沒,條款最後的“簽字或蓋章生效”,就說明公司方面有人在合同尾部簽字了,你的這份合同就生效了,也就是有效的。如果你不放心,可以找負責簽訂合同的人給你加蓋公司印章即可的,但即便不蓋章也要明白合同是有效的。

  • 10 # 生浴火

    合同種類多,一般常用經濟合同要十項事標明可稱完整合同。

    一標的 。 二數量。 三質量。 四價款和酬金。 五。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六驗收方法。七結算方式。八違約責任。九根把法律規定或經濟合同的性質必須具有的其它務款 。十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

  • 11 # 盛譽法律服務

    作為一個專業做企業風險防控20多年的律所來講,合同是企業的發展根本,沒有規範完整的合同範本是不可以的,這裡會涉及到企業後續糾紛以及風險點,要知道,在法律案件中,因為合同上少寫一個字,而賠付十幾萬甚至幾十萬的案件比比皆是,俗話說“明槍易躲暗箭難防”,千萬不要以為沒有事情發生就是安全的,風險已經存在,不及時規避,一旦出現問題,企業將面臨鉅額經濟損失。不完整的合同風險是所有企業共同面臨的問題,梳理企業現有合同文字,建立完善的合作保障體系,是每一個企業都迫切需要的!

  • 12 # 傑叔說法

    從字面來看。合同由“合”字和“同”字組成,“合”意味著至少有兩個人的組合,“同”是同意的意思,兩人以上共同同意某些事項。從法律角度,根據中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就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

    合同的形式包括口頭和書面兩種形式,口頭形式,僅憑當事人口頭上達成協議,這種形式的合同法律上也認可他的效力,但是很不穩定,如果一方反悔,否認有這個口頭合同存在,就需要藉助其他旁證來證實,所以在實踐中,我們雙方就算達成口頭協議,也要籤一份合同書來固定一下。這樣對合同雙方的權益就更有保障。書面合同我們最常見形式,比較正式的書面合同是,製作一份合同書,一式多份,各方當事人都在合同書上簽字。

    在某些交易中,為了追求效率,會用另一種方式代替簽訂合同書這種方式。比如車站提供客運服務,如果乘客願意接受這種服務,那麼從他到售票處購票那一刻起,乘客和運輸公司就形成了一個運輸合同。用什麼來證明這個合同的存在?乘客手中的車票!我們就可以認為這張車票就是一份合同書的簡易形式。

  • 13 # 甜小爽

    兩人或幾人之間、兩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在辦理某事時,為了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訂立的各自遵守的條文,對方也有個約束,增加契約精神。

  • 14 # 順境逆境看胸襟

    合同,是指兩個及以上民事主體之間根據意思自治原則,達成某項涉及權利義務的協議,民事主體需要相對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協議內容不得違背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 15 # 鯨魚法務

    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

    法律特徵:

    1、合同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2、合同以產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係為目的。

    3、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田伯光的快刀,能夠和葵花寶典或者是辟邪劍法相媲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