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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我這裡情況比較複雜,我19年3月與租賃公司簽訂的一年租房合同,押一付三,2020年3月到期後,沒有續簽合同,租賃公司也沒有提及續簽合同的事情,現在我想在今年8月退租,租賃公司不同意退還多交的一個月房租和一個月押金。這種情況如果我去法院起訴要求其退還一個月房租和押金,是否可以勝訴?如果付帶讓其免去疫情期間2月份的房租是否可行?(本來不想這麼做),還有個可能是致命的問題,這家租賃公司與我簽訂的合同並沒有提及租賃公司的名字,也沒有蓋章,只有所謂租賃公司的管理員與我的簽字。而且這個管理員已經調離這裡,去了該公司其他區域。現在這邊是新的管理員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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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廣漂李子

    勝訴的希望幾乎沒有,籤合同沒有租賃公司的名字和蓋章,這個合同你也敢籤,說白了就是無效合同,你還想免去二月份的房租,你想得太天真了,能給你退回一個月押金就不錯了

  • 2 # 寒雪冰心42515851

    合同到期以後沒有終止就等於是預設續簽,在沒有到期中途退房押金可以退但房租可能退不了,沒有公司印章和租債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是無效的,應該是雙方協議書

  • 3 # 法律推介

    複雜問題簡單說吧。

    第一,可以透過起訴要求返還押金和多收取的租金並主張進行租金減免。

    先確定被告。即確定房屋的出租者是房屋的管理人還是所有人。租賃合同雖未蓋章,但租賃關係可以透過租金支付憑證及租賃事實加以證明。有前租賃公司管理人員簽名可以視為表見代理,可把前管理人員列為第二被告或第三人,你們之間存在租賃關係的事實是無法否認的。

    第二,收集證據。租賃合同需結合租金收條或銀行轉賬憑證,以證明租賃合同關係。收集對方收取押金的證據。收集前管理人員實際管理的證據,既然前管理人員只是調離,可以申請法院調取租賃公司員工名錄及工資發放證明,以此證明前管理人員是職務行為。收集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停工停產的政府通知和決定。

    第三,租賃合同到期未續簽,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視為不定期。在不定期租賃中,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最後,任何訴訟都有敗訴風險。事前應準備充分,可以化解風險,而在權利遭受損害的時候,窮盡其他手段也不能彌補損失的時候,透過法律途徑去救濟也許是最可行的手段。

  • 4 # 上海尤辰榮律師

    我們來看一下對於這樣的情況,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合同法第236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又根據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232條規定,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但是出租人應當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

    根據法律規定,我們認為:

    當承租人與出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到期後,繼續使用租房屋的,按原合同給付租金,而出租人未也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轉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但是出租人應當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

    因此,承租人在此期間提出解除合同的,出租人必須同意,而且應當返還押金及多收的租金。如果出租人不願意退還的,承租人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歸還,法院基本會支援承租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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