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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在離職證明上寫了“嚴重違反管理制度”“不勝任工作”等離職原因,是否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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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打聽生活

    其實關於離職證明到底是否能寫員工的負面資訊,大家觀點都不一致。

    根據以往的實際情況,大部分人都認為離職證明上不能寫對員工不利的負面資訊。實際上這種觀點也是不正確的,之所以大部分人會有這樣的觀點,是因為很多公司對於這一塊的證據鏈並不完整,員工只要去投訴,而公司無法證明在離職證明上所寫的負面原因,所以才會裁決要求公司重新開。

    實際上法律之規定了離職證明的必要條款資訊,但並未禁止寫明離職原因,實際案例中,最關鍵就是公司要證明自己寫的離職原因屬實,那就是合法的。假設員工因公司經營性減員而離職,但離職原因公司卻寫“不能勝任工作“,這種肯定是不被支援的,而且會被要求公司重新開具。所以千萬不要認為離職證明但不能寫負面的離職原因。

    可能有人還會質疑,那我們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我們領失業金時用到的離職證明(或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上,必須要註明是公司原因或非本人原因造成的離職才能去領失業金。這就是另外一個角度驗證了離職證明上是可以寫真實的離職原因的。

    所以,是可以在離職證明中寫離職原因的,前提是公司有充足的證據,且不能添油加醋,同時最好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情形的標準用語來寫。

    什麼樣的離職證明才是合法有效的?

    一、法律要求的必備條款一定要有。

    比如姓名、身份證號、勞動合同日期、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日期、崗位、工作年限起止日期,這些一個都不能少,否則,員工可要求重新開具。

    二、離職原因怎麼寫,必須要符合實際,必要要能證明。

    正常辭職的離職證明上會寫“因本人原因提出離職”,這個沒什麼問題。但公司和員工發生勞動爭議時,如何寫離職原因就必須符合實際情況,簡單來說就是公司必須要有證據,不然員工投訴,公司必須重開。

    三、競業限制/禁止的情況,也可在離職證明當中寫清楚。

    為了下一家公司的用工安全,也是對本公司的保護,雙方權益都不會受到損害。只要有簽訂了相關協議,就必須要遵守。

    四、正常情況下,離職證明應當是兩聯或者兩份。

    員工的部分需要蓋公章確保法律效力,公司的部分主要是為了證明員工有簽收。有些離職證明上蓋了未經備案的人事章,這種其實是沒有效力的。

    綜上所述,離職證明上是可以寫真實的離職原因,只要公司能夠證明自己所說的,但公司不能添油加醋,一般只能按照勞動合同法上的標準用語來寫。所以我們在工作時,儘量避免和公司鬧的不愉快。

  • 2 # 趙胖說職場

    只要是用人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是基於事實的,那麼這麼寫是沒有問題的,具體原因看下面三張圖片。

    第一張圖片最常見一種離職證明,第二三張圖片是勞動行政部門給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模板,正面是證明書內容,反面是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所依據法律規定,具體到可以看到“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後仍不能勝任工作”這些具體原因。這足以證明只要基於事實,離職證明上寫“嚴重違反管理制度”及“不能勝任工作”這樣的原因是沒有問題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離職證明上對於是否寫明離職原因並沒有硬性規定。

    廣東曾有跟你這個情況一模一樣的案例,案號(2018)粵01民終17016號,你可以搜一搜瞭解一下,勞動者認為:離職證明寫上離職原因,對我之後的求職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打壓了我平等就業的權利,公司應當重新出具。結果一審二審均已勞動者敗訴收場。

    基於:①勞動行政部門給出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模板;②《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對離職證明是否寫離職原因並無硬性規定;③(2018)粵01民終17016號案例。以上①②③均證明,只要基於事實離職證明書上是可以寫“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及“不能勝任工作”等不利於勞動者的離職原因。

  • 3 # 南京楊超律師

    (2018)粵01民終17016號案例就是員工起訴公司在離職證明上寫這些內容的,一審二審都駁回了(實際情況一樣)。但如果寫的和實際情況不一致,可以要求公司修改。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根據這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屬離職證明的必備條款,其他沒有做禁止性的規定。

    當然,單位出具離職證明寫多了,有時候也不是好事,比如違法解除的,單位出具離職證明上如果寫上這類理由了,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舉證證明哪裡違反了規制制度,這部分稽核非常嚴格,一旦錯了,就是違法解除。

  • 4 # 語冰蟬

    首先,如果是基於事實,是可以寫的,基於什麼事實呢,比如有完整的證據證明員工嚴重違反管理制度,不能勝任工作;或者員工自己在申請離職原因上寫不能勝任工作,當然這種情況非常少見。

    第二,從現實出發,不建議這麼寫,除非萬不得已。

    1、如今自媒體這麼發達,很多人正希望有爆點可以炒作,很多大廠因為員工關係沒搞好,和離職員工打起了口水仗,數年積累的良好形象毀於一旦,須知只要“口水仗”打起來公司就已經輸了;

    2、做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決定員工離職的Manager,或者開離職證明的HR,是否想過他日江湖有相逢,風水輪流轉呢,沒有必要把工作激化成個人矛盾。

    3、離職證明相當於是給下一家單位的交接信,一方面證明已經解除勞動關係,一方面簡要說明原因,如果該員工確實紀律性或者能力很差,在背調的時候簡單提一下就好了。

    那什麼情況一定要這麼開呢?比如公司要開除員工,又沒有形成很好的協商,以“嚴重違反管理制度”或“不能勝任工作”等原因進行辭退,那就必須要前後一致,同時固化證據,應對可能產生的勞動糾紛官司。

    第三,離職原因如何寫,還是HR協商離職時的小法寶。比如以比較能接受的原因替代以上原因,很多時候可以在協商中起到積極主動的作用,當然公司給出的條件也要掌握合適的度,條件太差這點小技巧就無法發揮作用了。

  • 5 # 88分隊de老吳

    你試一下這樣寫嘛!如果我是在你那辭職出來的,我絕對會幫你公司添點料,去把以前收集的證據舉報你公司,看看誰賺誰虧大點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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