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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
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個祖父母。
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在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法確定上述繼承的依據,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婚姻關係;
(2)繼承人與被子繼承人的血緣關係的親疏遠近;
(3)、近親屬間共同生活密切程度和繼承人生與被繼承人生前之間的扶持關係的情況。
因此,按照《繼承法》規定,侄子,外甥沒有法定繼承權。
如果按照法定順序繼承人,這些家庭角色是沒有繼承權的。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繼承。
法定繼承順序人按照中國現行《繼承法》,包括新的《民法典》,其中涉及到的順序繼承人中,都不包括侄子外甥等角色。
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包括了去世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中,包括了去世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以,透過上述規定的順序繼承人,可以看出,在法定繼承情況下,題主提到的角色均不屬於法定繼承人範圍。
什麼情況下可以繼承?有四種情況,上述角色可以繼承叔伯、或者舅舅的遺產:
1.遺囑繼承
遺囑繼承先於法定繼承。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
如果叔伯、舅舅等生前訂立了合法有效遺囑、並且指定了上述角色作為繼承人,那麼這些人是可以繼承的。
2.代位繼承
這是在中國明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民法典》中新增的規定,但是依賴於一些條件(為方便闡述,我們用叔伯-侄子這個按照父親家的關係角色為例。舅舅-外甥等母方的關係同理):
叔伯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即去世時,叔伯的父母早已過世,沒有配偶、沒有子女。侄子的父親,作為叔伯的兄弟姐妹,又先於叔伯去世。這時候,侄子可以“代替”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的父親,繼承叔伯的遺產。3.轉繼承
轉繼承也是一種需要特定條件成立的繼承情況:
叔伯去世的時候,叔伯的父母(全部或其中之一)還在世。叔伯的父母去世之後,他們繼承叔伯的份額,就轉嫁給了叔伯的兄弟姐妹。叔伯兄弟姐妹的孩子,即侄子輩,透過繼承自己父母的遺產份額的方式,繼承叔伯的遺產。4.贍養
如果侄子對叔伯盡到主要的贍養義務,那麼,即便不作為法定順序繼承人、不產生代位繼承或轉繼承的情況,也可以繼承叔伯的遺產。
當然,這裡就涉及到舉證(贍養證據)的問題。此外,不像前面說的三種繼承方式都可以明確算出來可繼承份額,在因“贍養”而繼承的情況下,具體能繼承多少份額,沒有明確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