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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細說股權

    一、公開發行的界定

    根據2019年12月28日修訂的《證券法》第九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註冊。未經依法註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一)向不特定物件發行證券;(二)向特定物件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但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內;(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二、定向招募股東的方案和注意事項

    從確保創始團隊對公司經營決策權的控制,以及方便投資股東進入退出管理的角度考慮,建議您成立1-2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投資股東的持股平臺(單個合夥企業合夥人數量不超過50名),投資者為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透過持股平臺間接持有融資公司的股權。

    為規避非法集資、擅自公開發行的風險,結合證券法關於公開發行的規定,在定向招募股東過程中,應當注意如下事項:

    (1)實際投資人數量不超過200人。注意此處不是計算股東數量,而是穿透到最終自然人後的實際投資人數量,例如作為20名投資人持股平臺的有限合夥企業雖然只佔一個股東名額,但在計算公開發行認定的人數時應當按照20名計算。

    (2)無論直接持股還是間接持股,建議投資者投資及相關股東(投資人)權益在公司股權登記層面有體現,確保是實際股權投資,而不是債權或者其他非法募集資金,以規避非法集資風險。

    (3)注意控制股東招募過程中的宣傳方式,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4)引進新股東及投資應當制定系統完善的方案,包括股東(投資人)的進入、退出和變動管理機制,並落實在協議層面,避免潛在爭議和風險。

  • 2 # 慧眼速遞

    首先你的描述不全面,從敘述這個結果不涉及資金目前不會觸及過多的法律限制。

    幾個你要考慮清楚

    1)你要招募股東要明確股東是否實際持有公司實際股份(變更工商登記),股東持股是實繳還是認繳。

    2)他們對企業分紅權和債券等責權利是怎麼認定(這個牽涉後期企業經營的法律責任)。

    3)你的股東是作為消費段參與你的經營,還是資產段參與你的經營(這個涉及股權架構,後期會有一些法律風險)

    你還會遇到等等其他問題,所有首先你要把你的前因敘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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