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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拉呱了

    單位原因不續簽勞動合同的話,是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

    你這種情形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也不能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終止勞動合同。

    因為你已經在勞務公司工作了8年,勞動合同每兩年簽訂一次,意味著你至少簽訂了3-4次勞動合同。那麼這種情況屬於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單位後面不續簽的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當然,你可以放棄這種權利。

    一、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單位原因導致不續簽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單位故意降低工資福利標準,導致勞動者主動不續簽,也是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的。

    這裡需要注意,有一些特殊人群,即便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也不能終止勞動合同,需要延長勞動合同期限至相應的情形消失。

    勞動合同法第45條規定,下列人員勞動合同到期需要順延。

    二、哪些情形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如果勞資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自願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個沒人干預。

    2、出現下列法定情形的,除了職工要求籤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下圖:

    關於第3點解釋一下。

    有的一種理解是,只要單位簽過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職工就有權要求續簽勞動合同(固定還是無固定期限職工自己決定)。

    而另一種理解是,簽訂過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後,雙方同意再次續簽勞動合同的,職工才有權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毫無疑問,前一種理解,更有利於職工,後一種理解,更有利於單位。

    所以說勞動合同到期以後,別隻顧著計算經濟經濟補償金,還要看自己是否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符合,你要積極行使你的權利,單位不從的話,你可以向仲裁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如續簽勞動合同或者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3、用人單位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經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及時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去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2倍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

    綜上,勞動合同到期要看看自己是不是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還要看看自己是不是屬於特殊人群,最後再看看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 2 # 曾慶文律師團隊

    一般情況下單位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首先,合同到期後,單位不跟你續簽勞動合同或者低於原來的標準續簽勞動合同的,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工作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

    經濟補償金中的工資是指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了加班費、津貼、補貼等。

    其次,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前或者到期時你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視為勞動合同終止,單位無需再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

    最後,因為你8年前已經轉為勞務派遣工,所以,你的人事關係是在勞務派遣公司的,即你是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經濟補償金應當由勞務派遣公司支付。

  • 3 # 自由魚樂

    勞動合同到期。

    公司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有補償。

    你不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沒有補償。

    補償的標準是n+1。n是你在該公司的服務年限。

  • 4 # 一句話一點墨

    一、合同到期終止,員工可以要求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情形: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依據上述規定,可以做如下理解: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基於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司法實踐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通常只從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國企職工參照上面的規定)。二、員工可以要求得到多少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三、勞動合同即將到期,單位不續簽的需要提前通知嗎?  單位不續簽的不需要提前通知。由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的必須提前30日通知,那就要看當地的地方性勞動法規終是否有規定或勞動合同終是否有約定,沒有規定或約定的雙方都不需要提前通知對方,有規定或約定的按照規定或約定執行。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雖然單位無須提前通知不續簽,但是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你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障金。

  • 5 # 小二亂彈

    根據你的實際情況,我覺得比較複雜,應該分階段來說。根據你的表述推算,大約2012年前你與工作單位存在勞動關係,2012年開始以勞務派遣形式派駐工作單位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成了用人單位,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你的工作單位成為用工單位,對於用工單位來說你只是用人單位派遣用工單位的勞動者。

    首先,8年前工作單位與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你就有權獲得補償金,因為經濟補償金是按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的,8年後雖然你仍在原單位工作,但勞務派遣單位與你簽訂勞務合同,工作年限是從2012年開始起算的。2012年在工作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如果獲得補償金,應約為4個月工資(詳見下文計算辦法),雖然你在12年前工作了7年,但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起計算。

    其次,8年來勞務派遣單位每兩年簽訂勞動合同,可能也是違法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第十四條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已經連續訂立了四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早應當與你訂立“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最後,合同到期是否得到補償金,也需要看實際情況。比較明確的是,補償金支付是用人單位,是勞務派遣單位而不是用工單位。如果用工單位與你結束派遣用工,派遣單位仍然可以派遣你到其他用工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到期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簡單說,合同到期終止時,用人單位同意和你續簽勞動合同而你不同意,用人單位不用經濟補償金;如果你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算標準為,“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根據你的實際情況,用人單位(即勞務派遣單位)如果不與你續訂勞動合同,應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為8個月工資,而不是12月,也不是15個月工資。

  • 6 # HR勞動用工

    勞動合同期滿,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條件,勞動者不願意續訂的,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勞動期滿,單位直接不續簽,或者降低勞動條件,勞動者不續簽的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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