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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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井岡刀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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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ric煜恩
1、員工需要 做好工作交接、履行保密義務、如啟動競業限制則需要履行競業限制!
2、企業需提供離職證明,按期發放工資、補償金、代通知金,協助辦理社保公積金轉移或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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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佳寶話職場
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相關手續時,雙方各有什麼義務?
【@素老闆 】為你解答: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用人單位應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2.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3.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至少儲存兩年備查。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勞動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財產物品的返還、資料的交接等);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勞動合同法》分別明確了雙方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勞動者應當依照雙方的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保關係轉移手續,需要辦理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應在辦理工作交接時一次性支付。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的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