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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話說合肥樓市

    如果是透過中介公司購房的,可以申請退房,追責。可以向當地房管局投訴。

    中介公司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購房人如實報告。中介公司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從公序良俗的角度看,發生過命案的“凶宅”對於一般民眾的生活有較大影響,屬於中介公司應向購房人披露的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從事情本身來看,一方面,購房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已知該房屋價格明顯低於同小區的其他房屋,且房屋“死過人”,並在合同備註一項,由中介公司註明“買方已經知悉房子的真實情況”,買家應當負有審慎注意的責任。另一方面,僅由中介公司註明“買方已經知悉房子的真實情況”,並不能當然證明中介公司已向買房披露該房屋發生過命案的資訊。在無其他證據證明中介公司已完全履行告知義務的情況下,雖買賣雙方最終一致同意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但中介公司為該房屋買賣提供了中介服務,且購房人對於買賣無法最終促成負有一定責任,購房人應當支付一定比例的中介服務費。

  • 2 # 長歌行a

    如果是被欺騙可以起訴退房,當然這個凶宅一般都是指非正常死亡的,如果圖便宜買的不能追責,我知道本地一房子之前一對母女被人殺死在房子裡,後來便宜了接近一半賣掉了

  • 3 # 張澤誠律師

    司法實踐當中,對凶宅賣案件的處理需要結合買受人所忌諱事件的發生時間、情形及普通公眾對忌諱內容的忍程度來綜合判定。

    實際上,出賣方如果在房屋權屬沒有瑕疵的情況下,沒有告知買受人凶宅背景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是否構成隱瞞標的物的重大瑕疵並構成欺詐,司法時間當中尚無統一的認定標準。

    所以買受人在簽訂購房合同之前,其實非常有必要對標地房屋進行實地勘探,做盡可能多的查詢瞭解工作。

    購買此類特殊房屋的買受人如果想要透過法律途徑來解決糾紛的,那麼也儘量在知曉該特殊事件後一年內提起撤銷權訴訟。

    根據我所接觸案件的經驗來看,其實司法實踐當中大多數的法院都會認為兇殺案會構成合同標的物的重大瑕疵。那麼在此情況下,如果起訴撤銷購房合同,還是比較容易獲得法院支援的。

  • 4 # 苦行僧383

    舉個例子,賣家A在中介B處掛牌出讓一套凶宅,卻隱瞞凶宅的關鍵資訊。購房者C購買了這套房源,裝修入住後三個月,從鄰居和物業處得知該套房源為凶宅。購房者C得知是凶宅後,起訴賣家A要求撤銷購房合同並要求賠償,中介B負連帶賠償責任。如果確定是“凶宅”,即使未在客觀上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但是該情況影響到購房者心理感受,比如恐懼、焦慮等造成房屋實際交易價值降低,這並不符合購房者的真實意思,屬於“房屋重大瑕疵”,是影響商品房買賣的重大事項。基於上述判斷,法院一般都會判決買賣合同無效,購房者可退房並要求收回購房款,還可獲得額外賠償(視判決結果而定)。我們建議,為了明確責任,所有打算買二手房的朋友們,都應該要求產權人簽署相關宣告,保證所售房屋在本人持有期間沒發生過自殺、他殺等非正常死亡事件。需要指出的是,“凶宅”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概念,法院在判決時更多的是以“公序良俗”等原則來給出公正合理判決。實際上在“凶宅”的交易中,中介承諾的約束力也很有限,只有在合同中做出明確約定才能更好地維護好購房者的權益。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請問考研英語的閱讀部分該如何去複習呢?做真題可以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