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透過陌生人買了一套房子,開的是手寫發票和手寫合同,當時交了物業費,電梯費。裝修保證金等費用領鑰匙辦理了入住,兩個月後去裝修時,一個女人找到我,說她是這個房子的主人,並出示了機打發票,合同,房產局備案等手續,後來這女人和我先後去公安局報案,開房商說對方的手續存在借貸關係,
公安局經偵大隊警官說調查下,還不構成立案的條件,我想說的是,經偵調查完之後,我可以去法院起訴開發商和這個女人,要求開發商完善我的正規房產手續並登出對方的非法手續嗎?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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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專業掃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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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史遠有
您好:對於這樣的事情,只能說是您被騙了,您手裡的手續也許是假的,現在唯一的辦法就是報案,只要是收您錢的人,您能夠找到,不管房子能不能到手,至少是您花的錢能夠要回來,因為現在賣給你房子的人,已經違反了法律,涉嫌詐騙犯罪。如果您手裡拿著手續是真的,也可以透過賣房人,把那個人給攆出去。再就是您買房子時也太倉促了,下次再要買房時,一定要拿到了房屋產權證後,再把餘下的錢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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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天天房知道
根據描述內容來看:
首先,房子的主人,出示了機打發票,合同,房產局備案等手續,說明該房子是人家的,有合法的房屋權屬,你起訴房主需要有當理由;
反之房主在房子沒有被法院查封凍結拍賣的情況下,可以起訴你非法侵佔公民私有財產。
其次,開房商說對方的手續存在借貸關係,若開發商說的“對方”是房主,那是開發商與房主的債務關係,若“對方”是賣房給你的,那麼開發商與賣方的債務關係,你與賣方的債務、共同欺詐關係。
最後,“公安局經偵大隊警官說調查下,還不構成立案的條件”,先立案,才追責,結合上訴的關係中,即:“開發商與房主的債務關係、“開發商與賣方的債務關係”、“你與賣方的債務、共同欺詐關係”,三者之間,先搞清楚物件,到底是一房多賣,還是商業欺詐?
你怎麼提要求是你的權利,法院的判決十之八九不會如你心意。什麼年代了,還有手寫發票啊!說別人有貓膩,你自己就沒有?掐頭去尾講故事的人,十有八九自己屁股不乾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