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報表時,權益法核算與比例合併法的區別:
(一)權益法提供有用的資訊較少。到目前為止,尚無實證研究結果表明,究竟是權益結合法下還是購買法下提供的資訊對投資者和債權人更為有用。但是,從以下三個方面可以看出,購買法下的會計資訊質量要優於權益結合法:
(1)權益結合法所提供的單個資產和負債的資訊是不完整的。原因是權益結合法沒有記錄那些從企業合併中所取得的以前沒有記錄入帳的資產和負債,而購買法則揭示了這些隱藏的資產和負債。
(2)權益結合法下的會計資訊不可比。權益結合法下所取得的資產和負債的計量屬性,與取得一般資產和負債的計量屬性是不同的,而購買法則和購置一般資產的處理相同。
(3)購買法能使投資者知道所獲取淨資產的現時價格,有利於投資者分析企業合併的適當性,比如分析從企業合併中所獲得的利益(或預期收益)與購買商譽的關係。因而,權益結合法既不能為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企業合併中有關投資額的資訊,也不能為他們提供評價合併後企業的經營業績與其他公司的經營業績進行比較的資訊。
(二)權益法中,企業合併的成本較高。從理論上來說,應用權益結合法的成本應低於購買法。原因是權益結合法下的企業合併,所有參與方的財務報告都按帳面價值加總,不按公允價值計量所獲得的資產和負債,而購買法正好相反。但是,權益結合法會增加主並企業及財務報告使用者的額外的分析成本。
(1)財務報告使用者的成本。由於大多數企業合併採用購買法進行會計處理,財務報告使用者在對權益結合法下的財務報告和購買法下的財務報告以及不是透過合併取得資產和負債的企業進行比較時,都要承擔額外的分析成本。而且,在經濟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投資者會在全球尋找投資機會,而權益結合法原來只在美國用得較多,法國、德國甚至不允許使用,因而,如果中國企業合併使用權益結合法而國外企業使用購買法,那麼投資者在比較國內外投資機會時就面臨著困難。
(2)主並企業的成本。由於權益結合法能給主並企業的財務報告以積極影響,能產生較高的會計收益和較高的合併日後的投資回報率,因而企業願意採用權益結合法。但是,由於允許使用權益結合法的國家都規定了應用條件,因此主並企業常常要承擔巨大的貨幣性與非貨幣性的成本來尋求使用權益結合法的途徑。比如尋找相近經濟業務的目標企業,為審計人員和顧問支付大量的費用來尋找滿足應用條件的方法,以及和主管企業合併事宜的管理部門協商是否符合應用條件的過程中所花費的代價等。
(三)權益法對資源配置產生不利影響。實證研究表明,那些能夠使用權益結合法的企業和那些只能使用購買法的企業相比,常常願意為目標企業支付更高的價格,從而使只能使用購買法的企業在企業兼併與收購市場中居於不利地位,並進而影響它們參與企業合併交易的積極性。而且,由於權益結合法下的對價形式是股票,不會影響企業的現金流量;換句話說,為目標企業支付的較高的價格只能是來源於主並企業的股東權益,即企業合併是以主並企業股東權益的巨大稀釋完成的。這樣,主並企業就把較多的股東權益轉讓給了目標企業,從而損害了主並企業原股東的權益。同時,由於權益結合法和購買法相比較,能使企業的會計收益提高,每股收益增加,而市場的基礎性作用會把資源配置到那些每股收益較高的企業,從那些每股收益較低的企業流出,因而使用權益結合法的企業在市場的資源配置中居於有利地位。但是,這樣配置的經濟資源是無效率的。在這種無效率的資源配置使部分企業受益的同時,又把額外的成本強加給了其他企業,搶佔了其他企業所需的更有效率的經濟資源。這樣,不但對其他企業產生不利影響,而且對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也是不利的。
(四)權益法存在概念基礎上的缺陷。透過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的對比分析,我們就可發現權益結合法存在著概念基礎上的缺陷,這可從對價的性質及其應用假設基礎兩方面得到驗證。
(1)對價的性質。前面已提到,權益結合法下的對價形式只能是股票;而購買法則可以採取多種對價形式,既可以是現金、其他資產或債務,也可以是股票。但是,首先,不管採取何種對價形式,都不會改變企業合併中所取得的目標企業淨資產的實質,因為目標企業淨資產的價值和對價的性質是無關的。因此,如果用5萬元取得了目標企業的淨資產,那麼就應以5萬元記錄這些淨資產,而不管其帳面價值是多少。其次,對價的形式是可以轉化的。比如說,主並企業可以發行股票的形式取得現金,再以現金取得目標企業,也可用現金購買其庫藏股,再以這些股份換取目標企業,而最終結果是以現金或股票的形式對價。實質上,購買法可以使用第一種方案,而權益結合法則是第二種方案,兩者並無本質的區別,我們不能因交易的次序不同而得到不同的結果。再者,如果取得的淨資產是按帳面價值而不是按公允價值記錄,那麼這一差額就成了企業的秘密儲備。這一秘密儲備最終將透過降低費用或出售淨資產增加報告的收益等形式轉化為未來的收益。但是,無論以何種方式實現,這一收益都來源於秘密儲備而不是賺得的。比如說,A公司以5萬元吸收合併淨資產帳面價值為1萬元的B公司,使用權益結合法將會產生4萬元的秘密儲備。假設沒有其他變化,如果A公司以5萬元售出B公司,A公司將取得4萬元並非賺得的收益;如果A公司以3萬元售出B公司,仍將報告2萬元的收益,即使從經濟上來說已損失了2萬元。
(2)假設基礎。權益結合法的應用是基於這樣的假設:企業合併是參與合併企業的業主之間普通股的交換,與企業經營者及其董事會無利害關係,因而業主權益在合併後將繼續存在,而不會發生變化。但是,這一假設和現實之間存在著矛盾。首先,幾乎所有的企業合併都是由企業管理者發起的,而不是股東發起的(Alfred M.king.2000)。其次,由於證券市場的開放性,企業股東已由傳統的“用手投票”的方式轉變為“用腳投票”的方式選擇企業經營者和投資專案,一旦股東發現合併後的企業不適合其投資的需要或者已取得較大利益,就有可能售出其股份,因此,企業合併後的股東權益常常會發生變化,股東會因不同的原因而出售其股份。比如說,主並企業向目標企業支付了較高的買價,目標企業的原股東就可能把其既得利益直接變現。另外,即使以前的股東權益在企業合併後仍繼續存在,但也不再是以前的權益。以前企業的股東所面臨的風險和報酬,與合併後企業的風險和報酬已有較大的差別,而且由於目標企業原股東在合併後只擁有較大企業中較少的股份,因而股東權益本身在合併後也發生了變化。比例合併法下,合併報表中既沒有少數股東損益專案,也沒有少數股東權益專案。對不受聯合控制的合營企業,由於其負債是可以分割的,而不是聯合的,應當採用比例合併法。不受聯合控制的合營企業,主要指採用比例合併法。不受聯合控制的合營企業,主要指採用合夥形式和未分派權益的非公司化合營企業。
合併報表時,權益法核算與比例合併法的區別:
(一)權益法提供有用的資訊較少。到目前為止,尚無實證研究結果表明,究竟是權益結合法下還是購買法下提供的資訊對投資者和債權人更為有用。但是,從以下三個方面可以看出,購買法下的會計資訊質量要優於權益結合法:
(1)權益結合法所提供的單個資產和負債的資訊是不完整的。原因是權益結合法沒有記錄那些從企業合併中所取得的以前沒有記錄入帳的資產和負債,而購買法則揭示了這些隱藏的資產和負債。
(2)權益結合法下的會計資訊不可比。權益結合法下所取得的資產和負債的計量屬性,與取得一般資產和負債的計量屬性是不同的,而購買法則和購置一般資產的處理相同。
(3)購買法能使投資者知道所獲取淨資產的現時價格,有利於投資者分析企業合併的適當性,比如分析從企業合併中所獲得的利益(或預期收益)與購買商譽的關係。因而,權益結合法既不能為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企業合併中有關投資額的資訊,也不能為他們提供評價合併後企業的經營業績與其他公司的經營業績進行比較的資訊。
(二)權益法中,企業合併的成本較高。從理論上來說,應用權益結合法的成本應低於購買法。原因是權益結合法下的企業合併,所有參與方的財務報告都按帳面價值加總,不按公允價值計量所獲得的資產和負債,而購買法正好相反。但是,權益結合法會增加主並企業及財務報告使用者的額外的分析成本。
(1)財務報告使用者的成本。由於大多數企業合併採用購買法進行會計處理,財務報告使用者在對權益結合法下的財務報告和購買法下的財務報告以及不是透過合併取得資產和負債的企業進行比較時,都要承擔額外的分析成本。而且,在經濟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投資者會在全球尋找投資機會,而權益結合法原來只在美國用得較多,法國、德國甚至不允許使用,因而,如果中國企業合併使用權益結合法而國外企業使用購買法,那麼投資者在比較國內外投資機會時就面臨著困難。
(2)主並企業的成本。由於權益結合法能給主並企業的財務報告以積極影響,能產生較高的會計收益和較高的合併日後的投資回報率,因而企業願意採用權益結合法。但是,由於允許使用權益結合法的國家都規定了應用條件,因此主並企業常常要承擔巨大的貨幣性與非貨幣性的成本來尋求使用權益結合法的途徑。比如尋找相近經濟業務的目標企業,為審計人員和顧問支付大量的費用來尋找滿足應用條件的方法,以及和主管企業合併事宜的管理部門協商是否符合應用條件的過程中所花費的代價等。
(三)權益法對資源配置產生不利影響。實證研究表明,那些能夠使用權益結合法的企業和那些只能使用購買法的企業相比,常常願意為目標企業支付更高的價格,從而使只能使用購買法的企業在企業兼併與收購市場中居於不利地位,並進而影響它們參與企業合併交易的積極性。而且,由於權益結合法下的對價形式是股票,不會影響企業的現金流量;換句話說,為目標企業支付的較高的價格只能是來源於主並企業的股東權益,即企業合併是以主並企業股東權益的巨大稀釋完成的。這樣,主並企業就把較多的股東權益轉讓給了目標企業,從而損害了主並企業原股東的權益。同時,由於權益結合法和購買法相比較,能使企業的會計收益提高,每股收益增加,而市場的基礎性作用會把資源配置到那些每股收益較高的企業,從那些每股收益較低的企業流出,因而使用權益結合法的企業在市場的資源配置中居於有利地位。但是,這樣配置的經濟資源是無效率的。在這種無效率的資源配置使部分企業受益的同時,又把額外的成本強加給了其他企業,搶佔了其他企業所需的更有效率的經濟資源。這樣,不但對其他企業產生不利影響,而且對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也是不利的。
(四)權益法存在概念基礎上的缺陷。透過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的對比分析,我們就可發現權益結合法存在著概念基礎上的缺陷,這可從對價的性質及其應用假設基礎兩方面得到驗證。
(1)對價的性質。前面已提到,權益結合法下的對價形式只能是股票;而購買法則可以採取多種對價形式,既可以是現金、其他資產或債務,也可以是股票。但是,首先,不管採取何種對價形式,都不會改變企業合併中所取得的目標企業淨資產的實質,因為目標企業淨資產的價值和對價的性質是無關的。因此,如果用5萬元取得了目標企業的淨資產,那麼就應以5萬元記錄這些淨資產,而不管其帳面價值是多少。其次,對價的形式是可以轉化的。比如說,主並企業可以發行股票的形式取得現金,再以現金取得目標企業,也可用現金購買其庫藏股,再以這些股份換取目標企業,而最終結果是以現金或股票的形式對價。實質上,購買法可以使用第一種方案,而權益結合法則是第二種方案,兩者並無本質的區別,我們不能因交易的次序不同而得到不同的結果。再者,如果取得的淨資產是按帳面價值而不是按公允價值記錄,那麼這一差額就成了企業的秘密儲備。這一秘密儲備最終將透過降低費用或出售淨資產增加報告的收益等形式轉化為未來的收益。但是,無論以何種方式實現,這一收益都來源於秘密儲備而不是賺得的。比如說,A公司以5萬元吸收合併淨資產帳面價值為1萬元的B公司,使用權益結合法將會產生4萬元的秘密儲備。假設沒有其他變化,如果A公司以5萬元售出B公司,A公司將取得4萬元並非賺得的收益;如果A公司以3萬元售出B公司,仍將報告2萬元的收益,即使從經濟上來說已損失了2萬元。
(2)假設基礎。權益結合法的應用是基於這樣的假設:企業合併是參與合併企業的業主之間普通股的交換,與企業經營者及其董事會無利害關係,因而業主權益在合併後將繼續存在,而不會發生變化。但是,這一假設和現實之間存在著矛盾。首先,幾乎所有的企業合併都是由企業管理者發起的,而不是股東發起的(Alfred M.king.2000)。其次,由於證券市場的開放性,企業股東已由傳統的“用手投票”的方式轉變為“用腳投票”的方式選擇企業經營者和投資專案,一旦股東發現合併後的企業不適合其投資的需要或者已取得較大利益,就有可能售出其股份,因此,企業合併後的股東權益常常會發生變化,股東會因不同的原因而出售其股份。比如說,主並企業向目標企業支付了較高的買價,目標企業的原股東就可能把其既得利益直接變現。另外,即使以前的股東權益在企業合併後仍繼續存在,但也不再是以前的權益。以前企業的股東所面臨的風險和報酬,與合併後企業的風險和報酬已有較大的差別,而且由於目標企業原股東在合併後只擁有較大企業中較少的股份,因而股東權益本身在合併後也發生了變化。比例合併法下,合併報表中既沒有少數股東損益專案,也沒有少數股東權益專案。對不受聯合控制的合營企業,由於其負債是可以分割的,而不是聯合的,應當採用比例合併法。不受聯合控制的合營企業,主要指採用比例合併法。不受聯合控制的合營企業,主要指採用合夥形式和未分派權益的非公司化合營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