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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務林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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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銅陵聚焦三農
宅基地使用權概述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公民個人在依法取得的國家所有或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的宅基地上建築房屋並享有居住使用的權利。 內容: 宅基地使用權包括以下內容:(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內容規定釋義) l.依法取得。農村村民獲得宅基地的使用權,必須履行完備的申請手續,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才能取得。 2.永久使用。擁有宅基地使用權的公民,使用權沒有期限,由公民長期使用,長期不變。可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廁所等建築物,並享有所有權;在房前屋後種植花草、樹木,發展庭院經濟,並對其收益享有所有權。 3.隨房屋轉移。宅基地的使用權依房屋的合法存在而存在,並隨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房屋因繼承、贈與、買賣等方式轉讓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在買賣房屋時,宅基地使用權須經過申請批准後方可隨房屋轉移。 4.受法律保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犯。否則,宅基地使用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返還占有、賠償損失。 宅基地標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使用宅基地申請條件: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1.居住擁擠,宅基地面積少於規定的限額標準的;2.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新房分戶的;3.原住宅影響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4.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戶,農村確無住房的:包括批准回鄉定居的職工、離退休幹部、復員退伍軍人、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等非農業人口;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宅基地的程式: 1. 需建住宅的村民向所在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2. 村民委員會根據村鎮規劃,對宅基地申請進行稽核,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3. 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後,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稽核,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另外需引起注意的是,農民朋友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時,一定要根據所在地的有關具體規定先行申請,待批准後方可動工建設。
在中國的廣大農村,很多家庭都喜歡使用土地建設自己的住房。也就是所謂的宅基地。宅基地的使用也是屬於土地使用權的一種。公民只能依法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並不是說宅基地的歸屬權是屬於公民的。
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於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即權利人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將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轉讓、出租。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物權法》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徵
(一)主體的限定性
(二)客體僅限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
(二)在宅基地空閒處建造其他建築物、附著物或種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限處分權
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
(一)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義務
(二)按照批准的面積建造房屋的義務
(三)服從規劃的義務(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妨礙鄰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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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宜賓向二鍋
1、農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設房屋的,需要經過當地城鄉規劃部門進行規劃,然後,再逐級報請鄉鎮政府、縣級政府審批。 2、未經當地規劃部門規劃許可的,屬於違法建築。 3、雖經過規劃部門規劃許可,但未經縣級政府審批的,也屬於違法建築。 4、即使即經過規劃許可,也經過政府審批同意,但農村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間出售,不能出售給外村村民。出售給外村村民的,買賣關係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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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大風七
宅基地僅打下基礎還沒有建房可以單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但需要注意的是為保證宅基地的利用率,一般要求自取得宅基地審批手續之日起兩年內房屋須修建完成!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可單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依法取得宅基地建造住宅和附屬設施的可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2.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的還須提交房屋建設的材料;房屋平面圖等。
提交以上材料的目的:1.戶口簿、身份證是證明集體成員身份的憑據;
3.權籍調查表、宗地圖、界址點座標是對宅基地空間位置資訊及面積、四鄰等自然資訊的表述。
4.房屋建設材料是房屋建設的依據。
新規定:根據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2020.4.12)的新要求,農戶房屋建成後,鄉鎮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實地檢查驗收農戶是否按批准的面積、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積和規劃要求建造住宅,並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透過驗收的農戶可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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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GW寶龍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即權利人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將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轉讓、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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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榮的vlog
你好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於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即權利人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將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轉讓、出租。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宅基地轉讓出租的限制: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物權法》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徵(一)主體的限定性(二)客體僅限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三)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特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二)在宅基地空閒處建造其他建築物、附著物或種植竹木(三)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限處分權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一)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義務(二)按照批准的面積建造房屋的義務(三)服從規劃的義務(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妨礙鄰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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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大山裡的大宇
1.農村新建、擴建或改建房,每戶宅基地的標準面積為80-120平方米,各村委會應根據村莊規劃和本村的實際用地情況統一確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積標準。
2.農村獨立住宅不得超過三層,每戶建築總面積不得超過360平方米;聯排住宅不得超過四層,每戶建築總面積不得超過450平方米。各村應根據本村的風俗、民情研究確定固定的一種住宅建築方案,形成統一風格,採用坡屋頂建築形式。
3.農村建房應滿足如下的退縮要求:
(一)退縮水庫邊≥50米;退縮河涌、池塘邊≥20米;
(二)退縮村道邊線≥30米,退縮鄉(街)道邊線≥50米;退縮縣道邊線≥100米;退縮高速公路、國道、省道邊線≥200米。
(三)同時應滿足《增城市建築物退讓規劃管理規定》和其它城鄉規劃的要求。
(四)房屋之間的前後距離不小於10米,房屋之間的左右橫向間距不小於4.5米,房屋只允許在屋前外挑,陽臺挑出不超過1.5米。
4.農村村民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擴建原舊住宅。
(一)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設用地的;
(二)原舊住宅不符合村莊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相關退縮規定的;
(三)原舊住宅屬文物保護單位或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確定的保留風貌建築的;
(四)在地質災害危險區範圍內的。
回覆列表
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基於本集體經濟組織(行政村或生產隊)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於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需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質和社會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於村民個人財產,可以依法繼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對村民“一戶”認定,原則是根據公安部門管理的戶籍來認定。如果在戶口本上登記的是一家人,那麼該戶口本所登記的家庭就是一戶,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獨立作為特殊村民“戶”對待:
(1)已婚且已分家單獨居住生活的;
(2)未婚但年齡已滿二十週歲且已單獨居住生活的;
(3)依法繼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的未成年人;
(4)透過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檔案進行登記。
因婚嫁關係居住在外村,但戶籍仍在本村的,夫妻雙方只能選擇在其中一方擁有宅基地,申請確權登記。
村民“一戶多宅”問題怎樣處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必須堅持“一戶一宅”,除“一戶一宅”外多佔的宅基地不予確權登記。對多佔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按非法佔用土地處理。
如何規範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
宅基地使用權應該按照當地省(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面積依法確定給本農民集體成員:
(1)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
(2)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3)非農業戶口居民(含戶口遷出、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哪些情況下不予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1)所申請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用地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3)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住房的;
(4)宅基地權屬爭議尚未處理結束的;
(5)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6)農村宅基地經批准後連續兩年未使用建設的;
(7)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它不予確權的。
15. 哪些情形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市或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登出其土地使用證或用地批准檔案,由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1)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或國家建設徵用等原因需要調整或遷建住宅,新房建成後,逾期無正當理由不拆除舊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佔用的宅基地;
(3)因繼承房屋等原因造成農村村民一戶一處之外的宅基地;
(4)因遷移、病故等原因銷戶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6)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是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要發證?
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對符合發證條件的辦理登記發證,不符合條件的不準辦理。無論是村委會分配、繼承、贈與、分戶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只要是空閒地或房屋建設未竣工的,都不準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