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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求是cny

    【絕對大股東蓋章擔保多數情況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公司擔保分為對內、對外兩種情形,在章程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對內擔保,只需經董事會決議,對外擔保,必須經由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擔保事項有具體約定的,約定優先;沒有約定的,依據法律法規執行。

    《公司法》第十六條用三款內容對公司擔保做出相應規定。

    第十六條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第二款,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第三款,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透過。

    按照常規理解,絕對大股東,一般是指持股佔比在50%以上的公司股東。承接上述分析,在對外擔保方面,法律賦予公司較為肯定的意思自治權,在章程規定不允許公司對外擔保,或是規定對外擔保只能經由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才算生效的情況下,也就不存在絕對大股東不經股東會審議蓋章擔保的可能。

    如果公司章程沒有對外擔保的相應約定,依據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由股東會審議決議,此時持股佔比大於50%的絕對大股東,也只能透過股東會行使擔保蓋章生效權;如果是關聯擔保,且絕對大股東又是對應的關聯方,只能依照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由出席股東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是否達半數透過,斟酌該擔保事項實行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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