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優先購買權是股東享有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擬轉讓股權的權利。該優先購買權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特有的一種法定權利。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而隱名股東又稱匿名股東,是相對於顯名股東或名義股東的一種概念,具體是指沒有將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稱記載於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者工商登記材料之中,而是以他人名義履行出資義務的實際出資者。
在實踐中對隱名股東的資格認定往往本著“雙重標準、內外有別”的原則,公司外部事務應優先考慮形式要件,特殊情況下考慮實質要件;公司內部事務,優先考慮實質要件,特殊情況下考慮形式要件。(顯名名義股東具備形式要件,隱名股東具備實質要件)
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東應該是指具備形式要件的名義股東。隱名股東要想具有優先購買權,首先必須轉為顯名股東,往往透過確認之訴取得股東資格之後才享有優先購買權。
因此隱名股東一般情況下不享有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由於隱名股東在中國法律中沒有相關規定,做隱名股東存在法律風險。
股東優先購買權是股東享有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擬轉讓股權的權利。該優先購買權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特有的一種法定權利。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而隱名股東又稱匿名股東,是相對於顯名股東或名義股東的一種概念,具體是指沒有將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稱記載於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者工商登記材料之中,而是以他人名義履行出資義務的實際出資者。
在實踐中對隱名股東的資格認定往往本著“雙重標準、內外有別”的原則,公司外部事務應優先考慮形式要件,特殊情況下考慮實質要件;公司內部事務,優先考慮實質要件,特殊情況下考慮形式要件。(顯名名義股東具備形式要件,隱名股東具備實質要件)
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東應該是指具備形式要件的名義股東。隱名股東要想具有優先購買權,首先必須轉為顯名股東,往往透過確認之訴取得股東資格之後才享有優先購買權。
因此隱名股東一般情況下不享有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由於隱名股東在中國法律中沒有相關規定,做隱名股東存在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