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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愛唱歌的韭菜哥

    我們在約定股權代持協議的時候,一般都是有期限的限制,不可能一直履行,同時也需要考慮好以後的事情,即關於股權代理協議的解除問題。

    需要解除股權代理協議時,當事人可以直接約定一份解除協議的範本,在合同中約定:解除股權代持現根據三方各自發展戰略,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代持股權關係的協議,一旦同意之後,就可以直接解除。

  • 2 # 庖丁看世界

    股權代持協議並不必然是非法的,因此對於合法訂立的代持協議應該首先根據協議本身約定的機制來解除。對於基於合同法或監管規定而可能被認定無效的代持協議,協議兩方的風險暴露往往是不同的,解除協議的動機和策略也不同。沒有具體背景無法泛泛而談。

  • 3 # 總裁經營管理

    1、股權代持協議雙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權

    普通合同簽訂後,除非合同約定了解除條件,或符合法定解除權的情形,否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隨意解除合同。但根據《合同法》規定,在委託合同中,委託人或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且無需說明解除理由,這就是委託合同當事人所享有的任意解除權。

    股權代持協議是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之間簽訂的,約定隱名股東委託顯名股東代為持有股權事宜的協議。因此,股權代持協議本質上屬於委託合同,股權代持協議的雙方當事人,也即顯名股東或隱名股東也享有任意解除權。在代持協議履行過程中,顯名股東或隱名股東均可以透過傳送通知的方式解除協議。

    2、代持協議解除後,代持股權如何歸還?

    合同解除後,已經履行的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對於已經履行的代持協議而言,隱名股東可以要求隱名歸還股權,顯名股東亦可以要求將股權返還給隱名股東、恢復至股權初始狀態。本案中就是顯名股東王某主動要求將股權歸還給隱名股東B公司。

    由於顯名股東是記載於工商登記的股東,如果顯名股東要歸還代持股權,則必然涉及到權屬變更,相當於顯名股東將代持股權再無償轉讓給隱名股東,讓隱名股東重新成為該股權的工商登記權利人。公司法和合同法未規定代持股權的歸還問題,但實踐中一般是參考股權轉讓的規定進行操作,具體如下:

    如果隱名股東是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則顯名股東須將股權返還事宜書面通知公司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公司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做答覆,或未要求對返還股權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同意顯名股東將代持股權返還給隱名股東。

    如果隱名股東本身也是公司股東,只是隱名股東將其所持股權中的部分股權委託顯名股東代持,則返還代持股權後並不會導致公司股東發生變更,只是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持股比例發生變化。返還代持股權事宜無需通知公司其他股東。

  • 4 # 東嶺財經

    股權代持協議一般約定解除條件

    股權的代持方、被代持方在約定股權代持時,一般都會有解除條件:

    (一)約定股權代持的期限

    比如雙方約定一年、二年、三年等,期限到時,代持結束,代持人配合被代持人辦理股權變更。

    (二)條件成就或不成就

    比如雙方約定,在股改時代持結束。如果不股改,則一直代持。再比如,利潤超過100萬元時,代持結束,等等。雙方只要願意,可以在代持協議中約定多個條件。

    (三)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在代持協議中未約定代持的條件或期限,但代持和被代持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代持。

    (四)出現外部不允許代持的條件

    比如IPO,不允許出現代持。

    (五)雙方不願履行代持協議約定的義務而自動解除

    比如公司增資,要求股東實際注資,被代持人不想注資,代持人也不想注資。比如,代持人損害了被代持人權益。

    總體講,解除代持協議,雙方有約定,沒有約定,則好商量。同時,代持人願意配合被代持人進行股權變更。另外,其他股東也同意這種股權轉讓,或者即使不同意,也不願意受讓這個股權。

    解除股權代持協議,就是股權的變更

    解除股權協議,實際就是股權的變更,代持人轉讓股權給被代持人,被代持人成為工商註冊登記的顯名股東。

    如果沒有代持人的配合,被代持人成為顯名股東是要經歷一些曲折的。也有可能變更不成,張冠李戴。

    如果是這樣,公司法是保護代持人的利益的,而被代持人其合法權益的保護則要靠合同法等民法了。

    股權代持協議其他股東應當知曉

    股權代持,公司的其他股東應當知曉,特別是人合+資合的有限責任公司,如果有代持而其他股東不清楚,是不大可能的。

    如果其他股東不清楚,則解除代持協議,代持人將股權轉讓給被代持人時,其他股東有可能在同等條件下去獲得這個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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