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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檸姐要自律

    據我所知婚前一方付的首付款名字如果是他的那這套房子應該算他婚前財產,但是你要拿出你和他一起還貸的證明,這樣房子在他買後的增值部分是有你一半的,你出錢裝修的錢就要看他人品如何了,如果你走運碰到一個講理的人那麼他會給你一定的裝修補償款,為什麼說現在的女孩子都看明白了,結婚前買婚房的話就拿準備裝修的錢出來和他一起來付首付款婚前買的話就一定寫倆個人的名字,免得以後遇人不淑也好對個人的財產有個保障,如果婚後買的話那就無所謂了反正婚後買房是夫妻共有財產!

    你這個屬於他婚前個人房子應該只能追回你們共同還貸後增值的一半。

  • 2 # 懂法律的兩寶媽

    你好,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所買,且婚前拿到房產證,且房產證寫的是一方的名字,那麼不能追回,不動產所有權以登記為主,不動產權利人有權利處置自己的不動產;

    1、先來說說裝修費用:另外一方的裝修費用,是婚前財產裝修的嗎?如果是的話,可以向對方要求追回裝修款,但是需要明細和發票;

    2、再說共同還貸的費用: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部分,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一般一人一半,可以要求對方折價補償;

    3、房租增值部分:若夫妻兩人共同還貸好幾年,房子也漲價很多,那麼增值部分,也需酌情補償給一方;

    若該房產是你們夫妻的共有房產,房屋所有權證書登記的權利人僅為夫或妻一方;

    1、登記權利人與第三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

    2、非登記權利人與第三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

    夫妻一方擅自出賣房屋導致的糾紛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在《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的第89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私下賣房,買家又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另一方不能追回該房屋;尤其是已經辦理完產權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更不能追回房屋了;

    《物權法》第106條“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再來說說什麼情況下,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呢?

    一般要房屋購買合同無效的情況只有這幾種:房屋分離出賣、產權未登記過戶、產權主體不明、侵犯優先購買權、價格欺詐顯失公平、非法轉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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