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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執中bj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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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龍醒
這個不好說,基本就不屬於公共資源。車位分為地上停車位,地下一層停車位,和地下二層停車位。
地上停車位基本上屬於業主共有的停車位,地下一層停車位基本屬於開發商產權,地下二層停車位是人防設施,屬於國家所有但是原則上是誰投資誰享受投資的權益,投資人基本就是開發商所以開發商享受投資收益。
開發商怕請神容易送神難,大多數地下車庫都是放著不用的,車庫開啟每年花的電費很多的,如果開發商租金定低了會虧本,定高了沒人租,政府也不讓定高,關鍵是物價長得快,政府定價時候價格很合理,開發商有賺頭,但是幾年以後那肯定虧本的,這種情況下開發商寧可放著不用也不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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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天星華府售樓部張某某
主要看開發商有無權利銷售該車位,地下車位的建築面積被開發商計算在公攤面積內
地下車位的成本核算被開發商計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當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
滿足上述情況之一的車位屬於業主,若不滿足,則屬開發商,除了人防車位這一特殊情況。
小區地下車位買賣是否合法只要看該車位的屬性,產權車位可以進行買賣並且是合法的,而如果是人防工程車位,該車位沒有產權,是不可以進行買賣的,是非法的。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車位屬於業主,開發商無權出售
1、地下車位的建築面積被開發商計算在公攤面積內
2、地下車位的成本核算被開發商計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
3、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當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也就是說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把車位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建車位是開發商的法定任務。
如果有上述情況之一,車位不屬於開發商,開發商也就沒有權利將車位進行銷售。
如果沒有上述情況,那麼投資興建該地下車庫的開發商對車位有使用權,且有權出售車位。這時購買方可以要求該開發商提供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車位銷售許可證或物價局出具的車位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證明。
人防車位就是防空地下室,主要用來避難避災,價格一般都比普通車位低,但只有使用權,沒有產權,一旦發生自然災害,會被國家無償徵用,不可以進行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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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陽律師王慶軍
現有7類車位的產權問題,在理清產權的基礎上,正確使用社群車位。
1、敞開式地上車位
敞開式地上車位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歸業主共同且免費使用。這類車位主要是指透過在地面的地上劃出車位而規範停車形成的車位。業主購買房屋,便擁有了社群的土地使用權,也就是說社群的土地的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所以在權屬屬於業主的土地上規劃的車位,開發商或者物業無權處置。
2、小區建築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
建立在小區建築區規劃建設車位的地方的車位,產權是歸開發商所有的。因為在規劃之初,該地塊就被規劃設計為車位,沒有計入業主的購房面積之中,所以在交易前屬於開發商所有。但是這種車位,業主可以在入住後,透過購買手段獲得,並擁有個人產權。
3、未計入公攤面積的地下車位
地下車位所佔用的面積如果沒有被計入業主的公攤面積之中,那麼這部分車位的產權就屬於開發商所有。開發商可以出售、計程車位,但只能給本小區的業主使用。但是,這種產權確立的前提是,要在購房合同中體現,進行說明,即該部分不計入公攤,此時,產權才能歸開發商所有。如果不做說明,則自動歸屬全體業主。
4、計入公攤面積的地下車位
算入公攤面積的地下車位,開發商無權出售,車位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這類車位就像小區的其他公共配套一樣,供全體業主使用。只是,作為停車使用,要有專門的管理人員,這部分人員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給物業公司管理、出租給業主使用,所獲費用扣除管理成本後劃入小區維修基金。該部分費用不能私自用作他途,只能用於小區公共設施的維護。
5、人防工程車位
人防工程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的範圍,有著其特殊性,所以它的產權具有模糊性,在法律上還是一個空白。現在各地執行普遍有兩種標準,一種是由開發商管理,出租或出售給業主使用,費用上交人防工程部。第二種是它的產權歸投資者所有。具體指的是,如果該車位由開發商投資建設,則開發商擁有該車位的產權,在管理和收益上具有所有權,但是需要在人防工程部門登記手續。但是,如果開發商將該車位建設的費用轉嫁到業主身上,那麼該車位的產權也隨之轉移到歸全體業主所有。
6、非人防工程地下車位
非人防工程地下車位可以簡單理解為我們常說的地下室或者私人車庫。根據房管部門的核算方法,對層高大於2.2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計算全部建築面積,業主購買時可以單獨取得所有權。對於層高低於2.2米的則無法辦理產權。即,購買層高大於2.2米的非人防工程地下車位可以取得獨立產權,購買低於2.2米的非人防工程地下車位則無法辦理產權。
7、機械車位
機械式停車位因為操作方式和具有佔地面積小、空間利用率高等優勢,在現在的很多大型社群裡被廣泛運用。但也由於機械車位是一個移動的非獨立空間,所以一般情況下無法辦理產權登記,只能由開發商對外進行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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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地下車手
我也是業主,我想說,做人要厚道,別光想著享受服務,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別光想著我要怎麼怎麼方便。
你要知道車庫建設費,維修維護費,電費,人工工資,安保系統,進出智慧系統,汛期防汛,這些都不用要錢的,還是那句話,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做人要厚道,自己做不到的就不要要求別人。
我不否認有的地方可能很無賴,我只知道我們小區恆大物業還是不錯,可是就這還有無賴業主三天兩頭鬧事,所以人的道德底線不會因為擁有財富得多少發生變化,所以還是那句話,發生問題,要實事求是,解決問題,不要人云亦云。
一家之言,不接受槓精抬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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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車位的產權歸屬分三種情況:
第一種:人防車位,產權屬於政府。由於開發商付出了投資,政策允許其計程車位收回投資。但無權銷售。
第二種:規劃車位,產權屬於開發商,他可以出租、出售或贈送。這是《物權法》明確的規定。
第三種:配套車位,其土地使用權和建設成本與住宅樓已無法分割。產權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共有,只能出租,不允許出售和贈送。
如果業主對規劃車位的產權還有異議,就去打官司,法律說了算!別紅嘴白牙的到處叨叨叨,屁用不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