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Club>
某政府採購中心受委託,對某高校新校區的服務專案進行公開招標。由於是新建校區,採購人估計,參與投標的供應商會很多,有實力的公司都會積極參與。採購人希望選到實力較強的供應商,要求在招標檔案的評標辦法中設定:獲得“重合同守信用”證書的單位加3分,獲得行業協會頒發的“優秀供應商”稱號的單位加2分。 招標公告發布後,有供應商提出質疑,認為評標辦法中設定的榮譽證書加分項不合法,違背了《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十七條規定:“不得將投標人的註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
5
回覆列表
  • 1 # 津門招投標老傅

    一、榮譽獎項一般不可作為資格條件。 在政府採購活動中,經常有采購人要求採購代理機構將供應商的榮譽證書、獲得的獎項等作為資格條件或評審因素。由於榮譽證書、獎項一般都不是法定許可資質,所以採購代理機構的經辦人員不會同意將榮譽證書、獎項作為資格條件。不過,將榮譽證書、獎項作為評審因素的做法,在實踐中較為普遍。 這些從業人員認為,將諸如"重合同守信用"單位、“優秀供應商”、“知名品牌”企業等榮譽獎項作為加分項,既可以對供應商綜合實力、履約信用進行考察,也是起到對優秀企業的鼓勵作用。因此,將榮譽證書、獎項作為評審因素合理合法。 實際上,上述榮譽獎項作為評審因素並非都合法,需要進行仔細甄別。 二、部分榮譽獎項隱含不合理限制條件。 透過仔細分析可以看出,諸如“重合同守信用”單位、“知名品牌”企業、“優秀供應商”等榮譽獎項的申報條件和評價指標中體現了企業成立年限、市場佔有率、註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等規模條件指標。如果將其作為加分項,表面上沒有違反87號令第十七條規定,但實際上隱含的限制條件起到變相限制效果,也屬於違法。 一些榮譽獎項雖明確由企業自願申請(非強制),但其申報條件與企業經營年限、註冊資金、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市場佔有率等指標緊密相關,比如要求企業必須具備經營期限5年以上,且經營規模及管理水平須達到行業領先,營業收入增長率、利潤率、淨資產收益率、市場佔有率,業績等方面也均須達到行業較高水平,才能申請參與榮譽證書。那些因經營期限不到5年、企業規模不夠、經營效益達不到行業領先水平的中小微企業,因客觀條件達不到申請條件而無資格申報。如只對獲得這些榮譽獎項的企業加分,那麼就間接限制了那些客觀上無法獲得榮譽證書的中小微企業。 也就是說,如果榮譽獎項的申報條件及評價標準涉及企業經營年限、註冊資金、營業收入、從業人員、納稅、市場佔有率等規模條件,就不可以將其作為評審因素;反之,則可以將其作為評審因素。 三、財政部發文,進一步明確相關要求。 財政部近日釋出《關於促進政府採購公平競爭最佳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以下簡稱“38號文”)。38號文要求清理的妨礙公平競爭十種情形中,明確包含了“設定成立年限門檻限制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38號文的釋出,再次強調了落實政府採購政策的重要性,為中小企業發展創造了更加優良、更加寬鬆的條件。從中國現行法律法規、指導性檔案綜合來看,如果將隱含限制規模條件的一些榮譽證書作為評審因素,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歧視中小企業,不符合政府採購扶持中小企業的精神,涉嫌間接排斥或歧視中小企業。 綜上所述,無論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涉及企業註冊資金、營業收入、從業人員、納稅、市場佔有率等規模條件,均不能在政府採購活動中設定為資格條件和評審因素,設定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條件排斥其他潛在供應商。市場上各種證書眾多,要精準查詢到其申報條件和評價指標,難度較大。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採購人、代理機構將榮譽獎項設為加分項時要格外謹慎。 法規連結 《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二條 採購人可以根據採購專案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註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透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印度陸軍用的什麼槍械?也是萬國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