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不知道您與老公的姐姐之間發生了什麼,但是可以看出,你們之間存在一定的矛盾,透過老公生前的存摺交給姐姐打理、住院也是其姐姐操辦等行為。
這裡不去妄加猜測,只從法律上應該“怎麼辦”的角度,提供一些個人的建議:
老公去世之後,首要解決的,是繼承問題。
核心目的就一個:把老公留下的個人財產變成“有主”。
老公去世之後,他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如果不辦理繼承,意味著沒有產權人。換句話說,就是這些財產全是“無主”的。
如果不打算放棄這些財產,就要透過繼承的手段。
題主提到,老公的“存摺”,可以基本判定:這些存款裡面,有題主和老公的共同份額,除非存摺裡面的錢全部是您老公的、可證明的個人財產。
可以肯定的說,不構成關鍵障礙。
存摺的作用是老公留下來的財產的一個很重要的憑證。但是,沒有憑證、或者無法拿到憑證,不意味著繼承無法辦理。這裡建議兩種做法:
1.協商溝通。
還是抱著“以和為貴”的前提,與您老公的姐姐溝通。從她拿著存摺不給的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是不支援的,原因有兩個:
一是姐姐本身不是您老公的合法繼承人(除非老公生前留下過遺囑由她繼承)。兄弟姐妹屬於第二順序繼承人,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例如,作為配偶的您)存在的情況下,不涉及第二順序繼承人,因此,老公的姐姐不具有法定繼承權。
二是即便姐姐有繼承權,但是存摺中有您的份額,她也不能在未經您的同意的情況下獨自佔有。
因此,協商溝通是第一步需要做的事情。能夠達成一致,是最好的結果。
如果能夠達成一致,透過“公證繼承”的方式辦理繼承手續,這裡不展開了。
2.訴訟。
在沒有辦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按照題主所描述的情況,沒有其他的途徑,只能走繼承訴訟的程式。這種情況下,除非有明確的證據證明:題主作為配偶,在老公生前對老公有過錯行為,否則是完全受到法律保護的,具有必然的合法繼承權。
而且,題主老公的姐姐拿著存摺不給,或許還有侵佔他人財產的嫌疑。因此,從訴訟的角度,題主的贏面較大。
這裡多提及一句:前面我們談到過,存摺不構成繼承的最大障礙。換句話說,題主只要能證明老公確實有存摺、存摺被他人拿在手裡,那麼,這張存摺本身有無的意義就不大了。
訴訟的結果,會由法院出具判決書,這個判決書作為辦理銀行存款支取的客觀依據。
這裡不知道您與老公的姐姐之間發生了什麼,但是可以看出,你們之間存在一定的矛盾,透過老公生前的存摺交給姐姐打理、住院也是其姐姐操辦等行為。
這裡不去妄加猜測,只從法律上應該“怎麼辦”的角度,提供一些個人的建議:
老公去世之後,首要解決的,是繼承問題。
為什麼要先解決繼承問題?核心目的就一個:把老公留下的個人財產變成“有主”。
老公去世之後,他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如果不辦理繼承,意味著沒有產權人。換句話說,就是這些財產全是“無主”的。
如果不打算放棄這些財產,就要透過繼承的手段。
題主提到,老公的“存摺”,可以基本判定:這些存款裡面,有題主和老公的共同份額,除非存摺裡面的錢全部是您老公的、可證明的個人財產。
存摺不在自己手裡,是否構成了辦理繼承的最大障礙?可以肯定的說,不構成關鍵障礙。
存摺的作用是老公留下來的財產的一個很重要的憑證。但是,沒有憑證、或者無法拿到憑證,不意味著繼承無法辦理。這裡建議兩種做法:
1.協商溝通。
還是抱著“以和為貴”的前提,與您老公的姐姐溝通。從她拿著存摺不給的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是不支援的,原因有兩個:
一是姐姐本身不是您老公的合法繼承人(除非老公生前留下過遺囑由她繼承)。兄弟姐妹屬於第二順序繼承人,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例如,作為配偶的您)存在的情況下,不涉及第二順序繼承人,因此,老公的姐姐不具有法定繼承權。
二是即便姐姐有繼承權,但是存摺中有您的份額,她也不能在未經您的同意的情況下獨自佔有。
因此,協商溝通是第一步需要做的事情。能夠達成一致,是最好的結果。
如果能夠達成一致,透過“公證繼承”的方式辦理繼承手續,這裡不展開了。
2.訴訟。
在沒有辦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按照題主所描述的情況,沒有其他的途徑,只能走繼承訴訟的程式。這種情況下,除非有明確的證據證明:題主作為配偶,在老公生前對老公有過錯行為,否則是完全受到法律保護的,具有必然的合法繼承權。
而且,題主老公的姐姐拿著存摺不給,或許還有侵佔他人財產的嫌疑。因此,從訴訟的角度,題主的贏面較大。
這裡多提及一句:前面我們談到過,存摺不構成繼承的最大障礙。換句話說,題主只要能證明老公確實有存摺、存摺被他人拿在手裡,那麼,這張存摺本身有無的意義就不大了。
訴訟的結果,會由法院出具判決書,這個判決書作為辦理銀行存款支取的客觀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