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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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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蝸牛左轉

    根據《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車庫應當優先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停車需要。業主、物業使用人要求承租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車庫租賃費的標準按照有關部門釋出的指導價格確定。在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後,建設單位將車庫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其每次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庫應當優先投入使用;車庫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定規劃以外的車位。

    你可以聯絡你們的業主委員會或者帶著物業要出售車位的通知(證明)到當地的房屋交易市場查詢下,能查詢出來產權歸屬問題。 確認後那你可以投訴到住建局或者房管局,因為現在《物權法》明確規定,小區的停車場規小區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公司(開發商)沒有權利出售。

  • 2 # 小王海南看房記

    對於開發商車位只售不租的看法有兩種,第一開發商擁有車位所有權,因此只7售不租是合法的,第二是應當優先考慮滿足業主需要,因此不合法,應該允許業主租用車位。我同意第二種說法。

    開發商對車位只售不租情況有很多,導致了許多小區地下車位車輛很少,小區外圍很多車,對此有一些地區政府出臺了對地下車庫等設施的銷售監管通知。規定了禁止開發商只售不租的情況,並明確了處罰標準。

    根據《物權法》74條規則,車位歸屬開發商情況下,車位的使用是不完全依照所有權的規則來進行的,開發商並不可以單方面決定車位該如何處理,應當透過雙方約定處理。開發商不得自行決定只能通過出售的方式處理車位歸屬問題,顯然與74條第二款的規定有衝突。

  • 3 # 嗨堅果

    根據中國《物權法》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小區業主的停車需求。 “滿足”的意義在於,有購買能力的業主可以購買,沒有能力購買的則可以租用。“這種只賣不租的行為,違背了小區地下車庫作為小區配套設施的規劃初衷。

    但是對於只售不租的做法,專業律師潘志明表示,如果車位在未賣出前產權是屬於開發商的,那麼開發商選擇售賣車位並沒有不妥。

      另外一種情況,“只賣不租”違反了民法“禁止權利濫用” 原則,產權單位雖然享有出租或者出售地下車位的權利, 但只賣不租的行為,造成小區業主停車困難,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公眾利益,屬於“權利濫用”

  • 4 # 在北京上班的小習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買車的人越來越多,但是停車卻成了問題。很多小區的地下停車位只賣不租,而售價往往都能再買一輛車。

    那麼,小區停車位是賣是租,到底誰說了算?如果開發商單方面宣稱只賣不租,這合理嗎?

    一般而言,小區內停車位大約分為3類:

    ①地面車位:計入公攤面積的車位,產權歸全體業主。

    ②地下人防車位:按《防空法》要求,在小區裡修建的地下人防工程,產權歸國家。

    第①②類是佔用全體業主公共空間的停車位,是不能賣的,

    開發商為什麼不願計程車位呢?

    ①地下車位造價高,出售可以快速收回成本;如果按月收取租金,收回成本週期太長。

    ②車越來越多,但車位數量是固定的,車位只會越來越稀缺,不愁賣。

  • 5 # 正處級評論員

    合法,根據物權法74條規定,開發商對於規劃車位可以以出售、出租和附贈方式進行約定。所以,出售或出租都是合法的。現實操作中,租售比較低,開發商出於回籠資金週轉,一般是隻賣不租,甚至捆綁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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