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聽你故事的情感喵

    這種情況下如果離婚,房子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女方無權要求分割!原因:

    一、男方父母出全款,屬出資方;

    二、房屋產權在婚前成立,屬男方婚前個人財產。

    婚後新增女方名字,女方能否分割?分兩種情況:

    一、有相關的書面贈予協議,也就是說,在加你名字的時候,有明確表示贈予(包括贈予書、合法的贈予見證人),離婚時會適當酌情分割!

    二、僅是新增另一方名字,無附屬協議,不與分割。

    (以上內容我刻意簡化了一下,說太專業容易把你搞糊塗了!)

    相關法律依據:《婚姻司法解釋三》具體內容你可以去查一下。

    建議:如果真到了非離婚不可的程度,雙方儘量協商解決。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亦是冰冷不留情面的。

    走不下去了,心裡保留一點對方的好,你也不會太難過!

  • 2 # 張澤誠律師

    您這種情況叫做婚內加名,屬於個人房產向共有房產轉化的一種情形,本質上為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贈予。

    如果婚內加名的程式已經完成——另一方姓名登記在產權證中,那麼該處房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按照共同共有來劃分。

    實踐當中,考慮到女方未出資以及雙方結婚時間很短就離婚的情形,夫妻共有財產的劃分又不定是按照5:5,也可能是2:8,3:7等不同比例。具體劃分仍需結合個案分析。

  • 3 # 我是皇甫小丫

    婚前男方父母全款買房,婚後新增女方姓名,如果離婚後,就算男方能提供證據證明父母全額出資且為實際產權人,也是各分50%。

    依據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婚前購置房屋,權利登記在雙方名下,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無論出資方是誰,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4 # 正能量說史論今

    現在婚姻新規,離婚雙方房產分配,不是寫誰的名字,房產就歸誰所有,如果是婚前財產,誰出錢就屬於誰的婚前財產,只要能拿出證據是屬於男方父母在男方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子,那麼房子不屬於婚後財產,女方是得不到房子的。

    女方想要房子,她也要拿出證據,房子是婚後財產,比如付款證據等。法院是根據證據判決的,應該不會把房子判給女方,除非離婚有孩子判歸女方,法院保護未成年人,不能讓未成年人沒有房子生活。

  • 5 # 大政人

    1:“正能量”說的不對

    2:加上了女方名字,就是“贈予”

    3:房子屬於“共同財產”,但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看產權證上是如何登記的

  • 6 # 田園居士

    按目前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婚前父母全款購房,原則上其房屋產權,歸出資一方所有。但婚後加上女方姓名,就視同將該房屋的部分產權,贈予給了女方。如果離婚,在女方沒有過錯的前提下,女方可以要求和主張,對該房屋的產權進行分割。

  • 7 # 強叔說房

    上來就給結論,不浪費大家時間,正常情況下屬於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共同分割,也有例外。

    其實問題就在於婚後加了她的名字,如果不加名字這個事情很好解決。

    沒加名字

    婚前男方父母全款買房,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那麼離婚的時候屬於男方房產,因為房子是父母對對子女的財產贈與。

    《婚姻法》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加名字之後呢?

    登記在雙方名下,雙方離婚,該房產由兩人共同分割。如果是共同持有則均分,如果按份額持有則按份額分割。

    一方父母全款購買的房屋,登記在男女雙方名下,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該房屋視為對雙方的贈與,應由男女雙方按份共有(具體以房產證上登記的份額為準)。也就是說,婚前一方父母全款購買的房屋,登記在男女雙方名下的,就屬於雙方按份共有的財產。

    什麼時候可以屬於男方獨有

    1、房子登記在兒子、兒媳名下,但是進行約定,該房子由男方父母全款出資購買,贈送給兒子、兒媳,若雙方以後離婚或感情不和,男方父母可撤銷贈與。

    2、男方父母收集購買房屋時的發票、資金流水等證據,證明該房產不是兒子、兒媳所購買,起訴兒子、兒媳要回房產。

  • 8 # 無心小爺

    房產證都是夫妻的了,很明顯女方有權利分財產,如果房產證上是共同共有在沒有其它約定的情況下預設分別百分之五十,如果是按份共有就按照各自份額分。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投資創業開店要很多錢嗎?幾萬塊的本錢能幹點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