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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產樓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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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固安新房
原則上當然是需要先驗房才可以給差價,否則購房者怎麼知道是該退還是補,需要取得相關證據直接錄音就可,但是錄音建議在律師指導下完成,以免錄音真實性和關聯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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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物業管理資訊
業主沒有驗房怎麼知道房屋面積的誤差,還有驗房時如果房屋存在質量問題達不到入住條件的理應由建設單位維修至合格後再重新驗收,期間產生的物業費理應由建設單位承擔。所以先交費在驗房是不合理的.
這是購房合同,你可以參照一下,看看哪一樣少了。
●計價方式由按建築面積計價調整為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
●交房時按套內面積確認實測面積
●按套內建築面積處理面積誤差
●明確交房的三個條件
●增加物業服務內容
●增加業主臨時公約
●物業服務內容作為購房合同附件
買房人購買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要注意開發商使用的是不是新購房合同。 根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商品住宅都必須採用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而且必須在購房合同中體現物業管理服務的內容以及交房條件。為此,國土房管局近日對原來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重新加以補充修訂,調整和增加的內容有7項: 首先,計價方式與價款都改過去的按建築面積計價為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其次,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也相應地由過去的按建築面積確認變為按套內建築面積確認;第三,面積誤差的處理也是如此,套內建築面積誤差在3%以內的,開發商對買房人多退少補;套內建築面積誤差超過3%的,買房人可以退房,或按合同約定的處理辦法處理;第四,明確了交付期限和入住條件,過去的購房合同在這一項條款上內容比較簡單、模糊,造成很多糾紛,不少開發商鑽“合同空子”不具備入住條件的,也在約定的入住日期裡讓買房人“強行”入住,而修改後的購房新合同明確規定,只有達到三個條件,開發商才能通知買房人收房,即必須拿到建設工程質量驗收備案表、實測面積,必須符合買房人和開發商約定的其他條件;第五,新合同增加了前期物業服務、物業服務的內容;第六,新合同還增加了物業業主臨時公約條款;第七,增加物業服務內容作為合同附件。 同時,新合同也明確,以後的預售商品住宅,雖然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但物業服務收費暫按建築面積計算。 看看你的合同裡面有沒有如下陷阱,看好了在做決定: 陷阱一:在認購書裡沒有註明因何種原因退房以及後果 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認購書後,就要交一定額度的定金,這是無可非議的。但有時購房者在交付定金後因種種原因得不到銀行的貸款而無法購買該房產時,發展商一般都只退購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買家沒有履行合同,所以沒收定金。
對策:建議買家最好與發展商在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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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開軒觀樓市
1、首先面積差是指哪個面積差,如果購房合同面積小於實際面積,只要我們交了合同面積款項就有權利收房。如果購房合同款項沒有交齊,是不可以收房的。
2、關於其他費用:稅費等屬於房子費用需要交的,但是物業費是可以收了房再交的。
3、先驗房後收房,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所以這些都是有理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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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規小灶兒
首先,關於面積差價問題,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援。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其次,應該先驗房再繳各種費用,你本人可以帶領自己認識的驗房師,在與開發商協商溝通的基礎上,進入購買樓棟房屋,及時發現需要維修的問題然後第一時間與開發商反饋,等問題處理好之後再繳納物業費等各種費用。
開發商要求先付費再驗房的順序是嚴重違反相關程式的。
回覆列表
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也就是說,驗房和繳納物業費的先後問題應該是先驗房再交物業費。房屋有質量問題或驗收不合格的理應由建設單位維修至合格後再重新驗收,期間產生的物業費理應由建設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