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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閔律師233

    【舉手回答】

    人們常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也有“人死債滅,一了百了”一說。

    當債務人無力償還,不堪壓力選擇自殺來結束生命時,無論是抱著“人死債滅”的想法,還是抱著“我死後,哪管洪水滔天”的心態,都不可取。因為,生命是無價的。

    那麼人沒了,債務真的就隨之煙消雲散了麼?

    答案是否定的。

    中國法律規定,債務產生後若無法定的消滅事由,是不會消滅的。根據中國《合同法》規定,債的消滅法定事由包括清償、抵消、提存、免除、混同等,事實上並不包括債務人死亡。

    這意味著,所謂的“人死債滅”在法律上行不通,因為法律要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保護交易的安全。試想一下,如果法律承認人死債滅,一個本來就不想活的人刻意去借貸,然後揮霍一空或者贈與別人之後就沒有然後了,那債權人豈不是要哭暈在廁所。

    那麼問題來了,既然債務人死亡後,並不產生債的消滅,債權人如何主張債權呢?在這裡中國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支援“父債子償”的,對此中國《繼承法》有明確的規定:

    1、概括繼承原則,繼承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生前負擔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對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不承擔清償責任,法律依據為《繼承法》第33條。申言之,繼承人放棄債務人的遺產,也就無需再承擔他的債務。

    2、限制繼承原則,繼承人、受遺贈人對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的清償以其分配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對超出部分,不承擔清償責任,法律依據為《繼承法》第33條。

    【舉個栗子】

    被繼承人負債50萬,遺產的實際價值100萬,繼承人承擔50萬元的債務後,再繼承剩下的50萬元債務。

    3、保留必要份額原則,對於那種生活困難的又缺乏勞動力的繼承人,應當保留必要的份額。也就是說債務人的遺產即使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其保留適當遺產,體現了法律對弱勢群體的保護。

    說到這裡,也許有人會問,如果遺產都已經分割完畢,才發現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時如何清償呢?根據《繼承法意見》第62條規定,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先由法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按比例清償;

    2)法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不能清償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用所得遺產按比例清償。

    【舉個栗子】

    甲死亡後留有遺產100萬元,立有遺囑將價值50萬元的房產留給女兒,將價值10萬元的汽車留給侄子。遺囑未處分的剩餘40萬元存款由妻子與女兒按照法定繼承各分得一半。遺產處理完畢後,乙通知眾人,甲死亡前一年向其借款,本息累計70萬元至今未還。

    經查,乙所言屬實,此筆借款系甲生前個人債務,那甲的債務如何清償呢?

    首先,由法定繼承人妻子和女兒用所繼承的遺產按比例清償。妻子法定繼承的20萬元與女兒法定繼承的20萬元,都得拿出來清償債務。如此一來,還剩30萬元債務。

    然後,由遺囑繼承人與受遺贈人按比例清償。女兒,遺囑繼承50萬元,侄子受遺贈10萬元,故對剩餘的30萬元債務,女兒應當清償六分之五,即25萬元,侄子應當清償六分之一,即5萬。

    【結語】

    有欠債並不可怕,是生活對你的考驗,是一種磨難,但也是成長的動力。

    死亡只給親人、朋友帶來痛苦,並且也不能消滅揹負的債務。

    面對債務,我們不應該選擇逃避,而應該積極的去面對,透過自己的努力,獲取人生的價值,努力向上,不負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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