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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wu吳金泉

    謝邀!偷盜與搶劫性質是截然不同的。搶劫是公開的非法佔有,搶劫往往伴隨暴力,搶劫若遇到抵抗作案者就必須將被搶人制服,否則他擔心被認出來會對已不利,故往往與兇殺結合緊密。其矛盾性質屬敵我矛盾,而偷盜只是揹著人不敢當面公開,多屬小偷小摸,只要偷盜金額不大多屬人民內部矛盾。一般的小偷小摸只作治安處罰。只有金額較大,夠一定數額標準者才會入刑。現在的手機金額都不高,即使新款蘋果機幾千元也拿得下來。而有大部分中國產手機一、二千元的較多,金額可能夠不上入刑標準。只宜作治安處罰,並非你建議入刑就可處以刑罰的。

  • 2 # 廣州文案策劃

    這個想法和建議有點外行了。

    中國刑法規定了盜竊罪這一罪名,對那些盜竊公私財物達到一定數額的犯罪分子依法處以刑罰,以保護社會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盜竊罪這個罪名裡,並不是規定了小偷偷一兩部便宜手機就不對其處罰。

    中國刑法規定的盜竊罪,入刑標準是綜合盜竊財物的價格總額,或者是綜合其他方面的一些情節。

    先來看刑法對盜竊罪概念的定義: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盜竊罪屬於財產方面的刑事犯罪。

    司法實踐中,各省、市、自治區根據本轄區內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可以確定不同的盜竊罪入刑標準。

    比如,在中國經濟發展水平比較高的廣東省。根據省內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制定了不同的盜竊罪入刑標準:

    1、一類地區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等六個市,盜竊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3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10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50萬元以上。

    2、二類地區包括惠州、江門、汕頭、肇慶、陽江、茂名、韶關、清遠、湛江、潮州、揭陽、雲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個市,盜竊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2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6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40萬元以上。

    在經濟發展水平相對不高的貴州省,對盜竊罪認定的標準是:

    貴州省盜竊犯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規定如下:

    一、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起點為人民幣一千元。具有法釋[2013)8號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的八種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起點由人民幣五百元;

    二,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起點為人民幣三萬元:

    三,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為人民幣三十萬元。

    根據中國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盜竊罪是指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以及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

    此外,《解釋》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數額較大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數額巨大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本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巨大,根據《解釋》,是指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以及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

    其他嚴重情節,根據《解釋》規定,是指: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以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數額達到本解釋規定的“數額巨大”百分之五十的情節。

    三、數額特別巨大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犯本罪,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數額特別巨大,根據《解釋》是指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以及盜竊國有館藏二級以上文物。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根據《解釋》規定,是指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以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數額達到本解釋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上述的各項規定看起來比較繁瑣。但歸結起來說,就是以盜竊財物的數額為基準,以其他方面的表現為參照,綜合確定其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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