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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伊萌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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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愛掰車
很榮幸能夠回答您的問題。
您沒有說汽車的種類,我想您想問的是關於我們平民百姓用的乘用車的設計使用年限吧!
早先的時候非營運性質的車型,國家規定的報廢年限是15年,但是感覺這個政策不符合中國現在的汽車使用狀況。因而非營運車的強制報廢政策被取消,改為了60萬公里引導報廢的政策。
非營運性質的7座以及7座以下的SUV、MPV、轎車無使用年限,(這其中不包括皮卡,皮卡已經被劃歸為農用車型別,農用車15年也是要報廢的)。但是在正常行駛里程達到了60萬公里左右,國家將引導報廢。
其中新的政策對汽車報廢也有些許的規定:
第一,私家車自注冊登記後的第15年起車輛需要一年進行兩次年檢,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無法透過時就要宣告報廢了;
第二,年檢中對高齡車輛進行了嚴格規定,在私家車在進行功率檢驗時,底盤輸出功率不得低於發動機額定功率的60%或最大淨功率的65%;
第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第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不一樣的車年限不同。
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各階段制定的《汽車報廢標準》,中國對汽車使用年限的報廢標準為:
1、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微型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使用八年,達到報廢期後,不得延長使用。
2、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輕、中、重型貨車,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審批程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遊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4、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審批程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5、輕便摩托車、摩托車的使用期為9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審批。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3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6、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週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規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登出登記。
7、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