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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社會正能量滿滿的

    原告與被告,法律上說雙方是平等的,也就是我們說的權利、義務。中院什麼時候開庭、什麼時候判決是有法律規定的,只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都是合法,更不可能因遲遲不判決而損害任何一方。

  • 2 # 川哥學法

    上訴案子的審理期限是3個月。中院遲遲不判決,可能案子積壓的多,真的很忙很忙;也可能你的案子確實複雜,需要時間調查核實,還需要合議庭合議;還有可能不排除其它人為因素,故意拖廷辦案。

    正常情況開庭後,十天半個月左右判決就下達。3個月內下達判決都是合法的。超過3個月就不正常了,可以打中院電話詢問情況。判決結果沒出來,對上訴人是利是弊都是未知數,猜也是瞎猜,忙也是瞎忙。焦急的心情可以理解,我也感受過。說啥做啥都沒用,靜靜等這3個月時間熬過去吧。

    我的工傷案子中院立案20天后開庭,等了2個月,審限最後一天下達判決。雖然也作了改判,結果卻並不如意,明顯有偏差。判決不徹底,有灰色成分,模糊不清。有一項賠償認可事實,卻不在判決部分,而在“本院認為”部分,執行不了。人為設定障礙,難以實現。事後又分析遲遲不判決原因,有一個因素是自己造成的,就是沒有堅決果斷的拒絕調解。這個是自已的失策,給對方又留了一些拖延時間。

  • 3 # 寶君普法

    不能簡單的理解為對上訴人有益或有弊。中院遲遲不出判決有多方面的原因,具體情況要具體分析。

    一、今年受疫情影響,對法院影響都比較大。比如深圳,很多案件都是今年四月後安排開庭,肯定比以往時間更長。

    二、二審當庭宣判在實務中也確實少見,除非當庭和解。開完庭一兩個月出判決也確屬正常。

    三、有些案件案情複雜。法院可能會組織多次開庭,甚至還會上審委會,案件審理時間會適當延長,當然需院長批准。

    四、二審案件,上訴狀一般交一審法院,二審訴訟費交納再整案移送中院。移送時間是不計入審限的,筆者有碰到的實務案例,一審法院移送時間長達半年。所以適當跟進案件進展很有必要。

  • 4 # 聰哥說法

    我從事法律工作多年,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有好多人對遲遲不判決持有非常大的偏見,其實每個案子有每個案子特殊的情況,不一定時間長就一定是對哪一方不利。

    從一定意義上來講,刑事案件中有人上訴了,儘快判下來,可以讓所有被告人吃了定心丸,看到了終審結果。

    對一些債務案子,中院儘快判下來,以後可以儘快進入執行程式,好像也比較有利。

    但是還有一些情況特殊的案子,還是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以前我們曾經遇到過好多離婚案子,起訴的時候雙方矛盾非常尖銳,開庭的時候也吵得不可開交,但是由於一時工作忙,有時候也是覺得他們有點太草率,先把那個案子放了兩個月,結果丈夫騎著摩托車帶著妻子抱著小孩過來撤訴了,這也是現在民法典設立了離婚冷靜期的另一種體現吧。

    上訴以後有好多案子還是屬於可以調節的狀態,所以能調解的案子就不一定判決。

  • 5 # 董律

    遲遲不判決,不能確定是好事。

    1遲遲不判決的原因。

    法院審理案件靠的是法官,發達地區中級法院,法官平均每年審理的二審案件很可能超200件,審理壓力大,可能是來不及看。

    2遲遲不判決,當事人需要怎麼做。

    透過上訴狀,答辯狀以及法庭對爭議焦點的歸納,法官在庭審中的提問問題,判斷出法官如果糾結,可能糾結的點是什麼,根據這個點,我們一般會擬寫代理詞,爭取讓法官的內心傾向於我當事人,打消疑慮。

    結論,對於上訴人來說,遲遲不判決不是壞事,要麼是審不過來,要麼是二審法官認為有爭議,肯定不是那種一看就會維持原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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