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大家都在為付款時商家以發票開完為由,不給發票,好一點的會說你過些日子來看看,有的就是一句話,暫時沒發票,想要發票沒門!
那可不可以顛倒過來,我結賬時,你沒有發票,那我給你留個地址,等你有發票了,你過來找我拿錢?
法律支援不?如果法律這樣規定,我想,他們就不會出現沒有發票了吧?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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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灘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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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何日去流浪
行業規則,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買了東西就付錢,商家有收入,客人拿到貨,類似於良俗。
消費者購買商品和服務,商家應該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具發票,這是公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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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祥雲1110448
作為納稅公民,每消費一次就是貢獻,所以需要商家開發票,有的商家有偷稅漏稅的問題,傷害的是國家,我們的國民,所以希望公民都要有責任心,維護稅務法。
這個問題提的非常好,雖然是很小的事,但是其背後凝結的民法理論是值得探討的。基於通俗易懂的考慮,我簡單剖析一下,不是嚴謹的法律分析,但結論是一致的。
這個問題屬於合同法中的抗辯權問題。你的做法法律是不支援的。
無論是到商家購買東西,還是購買服務,都屬於一方提供實物、服務,另一方支付金錢的合同關係。
合同關係的雙方,都負有一定的義務。根據義務的性質,可分為主合同義務、從合同義務、隨附義務。如出賣方負有提供適當物品和服務的義務,與之對應,購買者負有支付金錢的義務。這種具有對價關係的,能夠體現合同特徵的義務,被稱為主合同義務。
與此同時,合同履行過程中,還會產生一些諸如開具發票、互為提供便利、保守對方秘密的義務,這種義務不能夠反映合同的基本特徵,被稱為從合同義務或者隨附義務。
從實質上講,你的要求在合同法上被稱為履行抗辯權,即如果合同一方不履行自己的義務,那麼另一方也可以不履行自己的義務。但前提是,對方不履行的義務與自己不履行的義務在法律性質上是有對等關係的,是屬於同一層級的義務。
舉例來說,你買東西,對方不給你東西,你不付錢,這個抗辯是成立的,因為交付實物與支付金錢同為主合同義務,可以構成有效抗辯。但是對方已經完成了交付實物這個主合同義務,你就不能以沒有開具發票為由拒絕支付金錢,因為開具發票與支付金錢並不對等,與支付金錢對等的義務是對方交付實物。因此,以不開發票為由拒絕支付金錢不能構成有效的抗辯。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