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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徐劍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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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明哥觀察
你關心的問題也是我關心的問題。我也起在不同的地區擁有兩處宅基地,一處是自己在村委同意下從別人手上流轉給我的,一處是父母在老家去世後繼承的房產及老宅。從物權法角度,宅基地上的建築物都是我合法所得,而從土地使用上,哪一處都是經過各地村委同意的,現在一戶一宅政策,也不清楚是不是全國聯網,也不清楚我這種情況如何辦,讓我放棄老宅,等我死了連個靈棚都沒放放。讓我放棄新寨,我連個住的地方都沒有。關鍵是都是我合法所得啊。題主是什麼情況?
不要總“惦記”農民利益。
一個人同時擁有兩塊宅基地事實上是很正常的現象,宅基地的原始取得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特有的權利,農村村民擁有二塊宅基地,有些人可能感覺不平衡,認為不正常。
我們知道,中國的農民擁有一項特別的權利,農民成為法律上的“戶”或者事實上的“戶”時,可以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宅基地,經鄉鎮級人民政府稽核通過後,可以在宅基地新建住宅。而中國的城鎮居民不享受其項權利,城鎮居民是否透過受讓的形式取得宅基礎,在《土地管理法》修訂以前可能存在爭議,司法判決也不完全相同,法律修訂後,應當沒有爭議,即城鎮居民可以透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盤活”中取得宅基地。
農村村民擁有兩塊宅基地是時間持續的必然結果,也是我們必須承認的既存事實。從古至今,人類繁衍不息,後代透過對上輩人的財產等繼承維持了當代社會的現實。房產的繼承可能是財產繼承的主要部分,農村村民當然有權繼承其父輩等親屬的財產,如果我們否認農民村民後代能夠繼承包括宅基地在內的財產,可能與人類秉持的正義根本相悖。
當代的某些社會“公知”,以及少數公職人員,總是惦記農民的利益。有人提議“農民65歲退休,洗腳上田”後,立即遭到少數人的反對,農民沒有按期繳納社會保險;當法律規定農村村民可以“盤活”宅基地後,少數地方立即實施合村並居,處置農村村民空閒的宅基地。
中國的現狀是擁有龐大基數農民的國家,如果大部分人的養老問題不能解決;如果大部分的基本財產(農村民居)處於不穩定的狀態,共同富裕可能就是一句空洞的口號。作者出生於農民,或者至少與農民有密切的聯絡,請農民朋友們放心,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已經給宅基地問題定性,任何試圖侵佔農民宅基礎的行為均是違法行為。特別附法律規定如下,供參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