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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候看過一部電視劇叫《大宋提刑官》,一直對這個提刑官比較好奇,按照現代漢語字面意思解釋,感覺像是提審的官員,但是宋慈做的工作好像什麼都有。宋代提刑官到底是個什麼職位?它主要的工作職責是什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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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超凡博弈

    宋代是中國幾千年歷史長河中一個非常重要的階段,它對中國古代文化和制度建設所作出的貢獻,是其他大多數封建王朝所無法比擬的。

    然而,在所有的文化制度之中,對後世產生影響最大的,當屬其所創立的提刑官。

    那麼,提刑官究竟是一個怎樣的官呢?

    根據史料的記載,提刑官的全名是提點刑獄司(簡稱提刑司)長官,又叫提點刑獄公事,是宋代特有的一種官職名稱,類似於今天法醫的概念。

    提點刑獄公事最早是在北宋太宗朝開始設立的,到真宗朝逐漸制度化,設定了提刑司的衙門。

    提刑司的長官就是提點刑獄公事。由於提刑司多設在佔據交通要道的州府,提刑官則每年定期到所轄的州縣巡查。

    提刑官的職能,除了監察地方官吏之外,主要是督察、稽核所轄州縣官府審理、上報的案件,並負責審問州縣官府的囚犯,對於地方官判案拖延時日、不能如期捕獲盜犯的瀆職行為進行彈劾。

    宋代杖刑以下的犯罪,知縣可判決;徒刑以上的犯罪,由知州判決,而提刑官主要負監督之責;州縣的死刑犯一般要經過提刑官的核準,提刑司成為地方訴訟案件的最高審理機構。

    提刑官還負責審理疑難案件,平反冤獄,以及接受民眾的上訴。

    著名提刑官宋慈的事蹟

    宋朝著名的提刑官宋慈被派遣到廣東擔任提刑官時,下屬的官吏大都不按典章辦事,並且辦案拖延,效率低下,徇私枉法。

    例如,有些嫌疑犯被囚禁數年不能得到審理。於是宋慈上任以後就要求他們對案件要限期加以審理。

    在短短八個月內,在他所轄的州縣裡,就裁決了二百多死刑犯。他到下面巡查時,雪冤禁暴,他斷案重視獲取物證和案情的推理,案情“疑信未決,必反覆深思”,以“檢驗”(獲取物證)乃“死生出入之權輿,幽枉屈伸之機栝”。

    因此,當時的人們都稱他為清正廉明的好官。

  • 2 # 星座解謎

    提刑官”是宋代所特有的,是“提點刑獄公事”的簡稱。“提點”就是負責、主管的意思。宋代在“路”(與明清時期的“省”相近)這一級先後分設了轉 運司、提點刑獄司和提舉常平司等機構,從中央派文臣擔任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 即“提刑官” 、提舉常平公事。這三個機構合稱為“監司”,其長官被稱為監司官,都負有監察州縣地方官的職能。同時,這些監司官又有一定的分工,其中,“提刑官”負責地方刑獄、訴訟。

    宋朝時“路”相當於現在的一個省,“路”級的司法機構就是提刑司,提刑司原隸屬轉運使管轄,到了宋真宗時才分出來,主要掌管刑獄之事,並總管所轄州、府、軍的刑獄公事、核准死刑等,也有權對本路的其他官員和下屬的州、縣官員實施監察。其長官就是“提點刑獄公事”。此官由朝廷選派,每三年一換。因此,提刑官應當是朝廷派駐到一個省的司法監察官員,相當於今天的省級檢察長。

    北宋太宗朝開始設立“提點刑獄公事”,到真宗朝逐漸制度化,設定了提刑司的衙門。提刑司多設在佔據交通要道的州府,“提刑官”則每年定期到所轄的州縣巡查。“提刑官”的職能,除了監察地方官吏之外,主要是督察、稽核所轄州縣官府審理、上報的案件,並負責審問州縣官府的囚犯,對於地方官判案拖延時日、不能如期捕獲盜犯的瀆職行為進行彈劾。宋代杖刑以下的犯罪,知縣可判決;徒刑以上的犯罪,由知州判決,而“提刑官”主要負監督之責;州縣的死刑犯一般要經過“提刑官”的核準,提刑司成為地方訴訟案件的最高審理機構。“提刑官”還負責審理疑難案件,平反冤獄,以及接受民眾的上訴。

  • 3 # 音樂倉

    說實話,宋代根本就沒有“提刑官”這一官名,它的正規官名叫“提點刑獄公事”,“提刑官”也可能是這一官職的俗稱,或許是編劇為了方便記憶杜撰的。

    大理寺舊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建隆三年,以工部尚書竇儀判寺事。凡獄訟之事,隨官司決劾,本寺不復聽訊,但掌斷天下奏獄,送審刑院詳汔,同署以上於朝。詳斷官八人,以京官充, 國初,大理正、丞、評事皆有定員,分掌斷獄。其後,擇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參官則兼正,未常參則兼丞,謂之詳斷官。舊六人,後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鹹平二年始定置。

      宋朝時“路”相當於現在的一個省,“路”級的司法機構就是提刑司,提刑司原隸屬轉運使管轄,到了宋真宗時才分出來,主要掌管刑獄之事,並總管所轄州、府、軍的刑獄公事、核准死刑等,也有權對本路的其他官員和下屬的州、縣官員實施監察。其長官就是“提點刑獄公事”。此官由朝廷選派,每三年一換。因此,提刑官應當是朝廷派駐到一個省的司法監察官員,相當於今天的省級檢察長。

    宋朝官職

    正一品:

    【職官】:太師、太傅、太保、左/右丞相、少師,少傅,少保

    【爵】:王

    從一品:

    【職官】:樞密使、太子太師、太子太傅、太子太保

    【文散官】:開府儀同三司

    【武散官】:驃騎大將軍

    【爵】:嗣王、郡王、國公

    正二品:

    【職官】: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同知樞密院事,太尉

    【文散官】:特進

    【武散官】:輔國大將軍、鎮國大將軍

    【爵】:開國郡公

    【勳】:上柱國

    從二品:

    【職官】:籤書樞密院事、觀文殿大學士、太子少師、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御史大夫、六部尚書、左右金吾衛/左右衛上將軍、冀/兗/青/徐/揚/荊/豫/梁/雍州牧、殿前都指揮使、節度使

    【爵】:開國縣公

    【勳】:柱國

    正三品:

    【文散官】:金紫光祿大夫

    【武散官】:冠軍大將軍、懷化大將軍

    【勳】:上護軍

    從三品:

    【文散官】:銀青光祿大夫

    【武散官】:雲麾將軍、歸德將軍

    【爵】:開國侯

    【勳】:護軍

    正四品:

    【職官】:給事中、中書舍人、太常/宗正卿、秘書監、諸衛大將軍、殿前副都指揮使、承宣使

    【文散官】:正奉大夫、中奉大夫

    【武散官】:忠武將軍、壯武將軍

    【爵】:開國伯

    【勳】:上輕車都尉

    從四品:

    【文散官】:太中大夫、中大夫

    【武散官】:宣威將軍、明威將軍

    【勳】:輕車都尉

    正五品:

    【職官】:馬/步軍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觀察使、通侍/正侍/宣正/履正/協忠/中侍大夫

    【文散官】:中散大夫、朝奉大夫

    【武散官】:定遠將軍、寧遠將軍

    【爵】:開國子

    【勳】:上騎都尉

    從五品:

    【職官】:太常/宗正少卿、秘書少監、內客省使、延福宮使、景福殿使、樞密都承旨、中亮/中衛/翊衛/親衛大夫、殿前馬/步軍都虞候、防禦使、捧日/天武/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團練使、諸州刺史、駙馬都尉

    【文散官】:朝散大夫、朝請大夫

    【武散官】:遊騎將軍、遊擊將軍

    【爵】:開國男

    【勳】:騎都尉

    正六品:

    【職官】:集英殿修撰、左右司郎中、國子司業、軍器監、都水使者、內侍省都知/副都知、宣慶/宣政/昭宣使、拱衛/左武/右武大夫、內侍省押班、樞密承旨/副承旨

    【文散官】:朝奉郎、承直郎

    【武散官】:昭武校尉、昭武副尉

    【勳】:驍騎尉

    從六品:

    【職官】:起居郎、起居舍人、侍御史、左右司員外郎、右文殿/秘閣修撰、開封少尹、開封府判官/推官、少府/將作/軍器少監、和安/成和/成安大夫、陵臺令

    【文散官】:奉直郎、通直郎

    【武散官】:振威校尉、振威副尉

    【勳】:飛騎尉

    正七品:

    【職官】: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侍講、直龍圖/天章/寶文閣、樞密副承旨、武功至武翼大夫、成全/平和/保安大夫、翰林良醫、赤縣令

    【文散官】:朝請郎、宣德郎

    【武散官】:致果校尉、致果副尉

    【勳】:雲騎尉

    從七品:

    【職官】:左右正言、符寶郎、監察御史、直顯謨/徽猷/敷文閣、太常/宗正/秘書丞、大理正、著作郎、崇政殿說書、內符寶郎、正侍至右武郎、武功至武翼郎、和安至保安郎、翰林醫官、閤門宣贊舍人、判太醫局令、翰林醫效/醫痊

    【文散官】:朝散郎、宣奉郎

    【武散官】:翊麾校尉、翊麾副尉

    【勳】:武騎尉

    正八品:

    【職官】:秘書郎、太常博士、樞密院計議官/編修官、敕令所刪定官、直秘閣、著作佐郎、國子監丞、國子博士、大理司直/評事、訓武/修武郎、內常侍、京府判官、京畿縣令、赤縣丞、太史局五官正、中書/門下省錄事、尚書省都事

    【文散官】:給事郎、承事郎

    【武散官】:宣節校尉、宣節副尉

    從八品:

    【職官】:少府/將作/軍器/都水監丞、秘書省校書郎/正字、太常寺奉禮郎/太祝、太學/武學/律學博士、主管太醫局、閤門祗候、東/西頭供奉官、從義/秉義郎、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承直/儒林/文林/從事/從政/修職郎、京畿縣丞、諸州縣令/丞、赤縣尉、防禦/團練副使、太史局丞/直長/靈臺郎/保章正、翰林醫愈/醫證/醫診/醫候、守闕主事/令史/書令史

    【文散官】:承奉郎、承務郎

    【武散官】:御武校尉、御武副尉

    正九品:

    【職官】:殿頭高品、郊社/籍田/太官令、國子太學正/錄、武學諭、律學正、太醫局丞、忠訓/忠翊/成忠/保義郎、挈壺正、京畿縣尉、諸州別駕/長史/司馬、樞密院守闕書令史

    【文散官】:儒林郎、登仕郎

    【武散官】:仁勇校尉、仁勇副尉

    從九品:

    【職官】:高班、黃門內品、承節/承信/迪功郎、諸州縣尉、城砦/馬監主簿、諸州司士/文學/助教、翰林醫學

    【文散官】:文林郎、將仕郎

    【武散官】:陪戎校尉、陪戎副尉

    宋朝官制

    1、北宋前期的朝廷政制

    官、職、差遣

    宋初沿五代舊制,官名與實際職務大體相符,擔任與“官名”名稱不符的職務,稱為“差遣”,但為數較少。不久,另設新機構並擴大“差遣”的範圍,實行官名與實際職務分離的制度,以剝奪原機構及“官”的職權。“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類以他官主判,雖有正官,非別敕不治本司事” 《冊府元龜》卷308《宰輔部?總序》。關於唐代後期和五代、北宋的宰相職銜,有人認為只有同平章事才是真宰相,侍中、中書令是虛銜,此說欠妥。參見陳振:《關於晚唐、五代的宰相制度》,《史學論文集》,雲南大學出版社1992 年版。許多舊機構幾乎都成了閒散單位,只辦理一些次要事務。

    文官通常都具有官、職、差遣三種職銜。官,也稱正官,指三省六部及寺監等的各種官稱,如僕射、尚書、郎中、中書舍人等,元豐五年(1082)官制改革以前,只作為官員定官位和俸祿高低的官稱,稱為寄祿官。改制以後,改為相應的開府儀同三司、特進及各種大夫、郎,以定官位、俸祿,稱為“階官”,宋人後亦常稱改制前的寄祿官為階官。

    職,也稱職名,指館、閣、殿的學士、直學士、待制、修撰、直閣等,在館閣中實際任職的稱為館職。其他朝廷和地方官員所帶的修撰、直閣等較低的“職”,稱為貼職,除宋初外並不實任其職,只作為文官的榮譽銜。“差遣”有時也稱“職”,但大多數“職”專指職名、貼職。

    差遣是官員擔任的實際職務,也稱“職事官”,“官”(寄祿官)有時也稱“職事官”,但多數“職事官’是指“差遣”。“差遣”本身無品級,以“官(寄祿官)”定品。除同平章事、參知政事、樞密使副使、翰林學士等外,“差遣”職務名稱前通常都帶有“判、知、同、提舉、提點、管勾(幹)”等字,如判尚書省事、知府等。

    官員既可以只升降“差遣”職務,也可只升降“官”級或“職”等,也可以升降三者中的兩種,甚至三者都升降。低階文官及受處罰的官員,只有“官”與“差遣”而沒有“職”。

    朝官、京官、選人與改官

    宋朝稱常參官為朝官,但並不是專指參加朝參的官員,京官也並不專指在京任職的官員,朝官、京官都包括地方官,朝官指從七品以上的高中級文官,京官指八、九品低階文官。

    選人已不是唐代所指的候補、候選官員,宋代的選人,也稱“幕職、州縣官”,原先的節度使、觀察使、防禦使、團練使的屬官,如判官、推官、掌書記、支使等,稱為幕職官;京府、留守的屬官如判官、推官,以及縣級的如知縣事、縣令、主簿、縣尉,州、府的屬官如司理、司法參軍等,稱為“州縣官”,統稱為“幕職、州縣官”,共分為七等二、三十級,都作為寄祿官稱,用以定官品和俸祿等級,官品自從八品至從九品,與京官官品相近,是京官的“候選”官員,通常即稱為“選人”。上述“幕職、州縣官”的官稱,大多又與“差遣”(實職)名稱相同,因而容易混淆。

    宋代士人入仕,基本上都要經過“選人”階段,許多人甚至終身是“選人”,只有升改為京官,稱為“改官”,才能得到升遷中高階官員的機會。士人考中進士後,通常只有前三至五名的寄祿官稱為低階“京官”。第六名(有時是第四名)以下的極大多數進士的寄祿官稱,都是“幕職、州縣官”,都屬“選人”,所有“七階選人須三任六考,用奏薦及功賞,乃得升改”為京官孫逢吉:《職官分紀》卷15《翰林學士承旨》引《五代職官志》。

    中書與宰相、副相、使相

    中書,全稱中書門下,習稱政事堂、都堂、政府、東府,設於宮城中(“大內”),為最高行政機構,是宰相和副相辦公處,與樞密院合稱“二府”。宋沿晚唐、五代舊制,雖規定以中書令、侍中、同平章事為宰相,但自後周顯德元年(954)中書令任宰相的馮道死後,未再任命中書令為宰相,宋代沿襲亦未再任命中書令為宰相。

    侍中,只有德高望重或權位隆盛的少數同平章事,才能將宰相的職銜晉升為侍中,元豐改官制前,“國朝以秩高罕除,自建隆至熙寧,真拜侍中才五人”。“真拜侍中”即是以侍中任宰相,不必帶同平章事職銜,這五人是範質、趙普、丁謂、馮拯和韓琦,此外王旦和富弼二人也曾真拜侍中,但他們都以侍中的職銜名位過高而懇辭,仍只以同平章事職銜繼續任宰相《宋史》卷161《職官志》一。。同平章事,全稱為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簡稱同平章事、平章事,是北宋前期宰相的主要職銜。

    五代、北宋前期,沿唐制亦以宰相兼領三館。宰相例兼館職,初任同平章事即兼集賢殿大學士,稱集賢相;後升兼監修國史,稱史館相;最後升兼昭文館大學士,稱昭文相,為首相、上相。宋太宗時起,初任同平章事大多不兼館職,以後再升兼館職。

    五代、北宋前期,亦設“使相”,凡親王、樞密使、留守、節度使而兼有侍中、中書令、同平章事銜,稱為“使相”,只是榮譽銜。只有乾德二年(964)正月,由於宋太祖過早罷免留用的原後周宰相,以致任命趙普為宰相時,沒有現任宰相簽署敕令,才牽強附會地以使相(泰寧軍節度使、同平章事)趙光義有“同平章事”銜,簽署任命趙普為相的詔令。

    參知政事,為副相,習稱為執政,廣義的“執政”包括樞密院的正副長官;有時還包括宰相在內,通常則連稱為“宰執”。

    乾德二年(964)四月,為分同平章事趙普之權,設參知政事為副相,但“不宣制,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止令就宣徽使廳上事”《宋史》卷158《選舉志》四。,實際上只是宰相的助理。開寶六年(973),參知政事才升政事堂,與宰相同議政事,輪流知印、押班、奏事,具備了副相的職權。至道二年(995)七月,寇準罷參知政事後,一度規定只令宰相押班、知印,參知政事除了議論軍國大事不得升政事堂。不久,除朝會仍由宰相押班外,參知政事的其他職權均恢復。中書五房是中書門下的辦事機構,指孔目、吏、戶、兵禮、刑房,分理政務。舊設堂後官十五人分主事務,原由“吏”任職,宋太祖改用士人,太宗時改為六人,一人為提點五房公事。神宗初,增設檢正中書五房公事一員,每房各置檢正公事二員,以朝官擔任。

    宋初中書省成為閒散機構,中書舍人成為寄祿官稱,除特命外通常不草制。另以其他官員草制(外製、中書制),稱知制誥,資淺者稱直舍人院(不久停設),臨時代理者稱權知制誥,其機構稱為舍人院。神宗初,復設直舍人院,則屬臨時代理而非資淺。

    樞密院

    樞密院,宋沿五代舊制設定,侵奪原兵部職權,為最高軍事機構,習稱樞府、西府,長官為樞密使、副使。太平興國四年(979),開始以資淺者為“簽署樞密院事”任副長官,後又設最低的副長官“同簽署樞密院事”。英宗時起因避諱改“簽署”為“籤書”。淳化二年(991),改知樞密院事為正長官,同知樞密院事為副長官;此後又改以樞密使為長官,副使等為副長官,樞密使?副使與知?同知樞密院事不併設。北宋時只有慶曆二年(1042)至五年與西夏戰爭期間,樞密使由宰相兼任。

    樞密院的辦事機構為樞密院承旨司,設承旨、副承旨,後設都承旨、副都承旨,下分設兵、吏、戶、禮四房。神宗初,設檢詳官,增設刑房,又設北面河西房以處理邊防事務。

    三司

    宋沿五代舊制設三司,是北宋前期總理財政及工務的機構,侵奪原戶部、工部職權。三司僅次於中書和樞密院,號稱“計省”,長官為三司使、副使,三司使號稱為“計相”,太宗曾廢三司使而分設鹽鐵使、度支使、戶部使,並各設副使;不久合為三司使;隨後罷三司使而設左、右計使,接著增設總計使判左、右計事;又罷左、右計使,再分設鹽鐵使、度支使、戶部使。鹹平六年(1003),又合併為三司使,並分設鹽鐵、度支、戶部副使,以後又只設三司副使為副長官。下設二十四案,每案設推官或勾當公事主管,分管全國的商稅、戶稅、鹽、鐵和百官俸祿,以及各種修造和建築等。

    審官院

    宋初,新設“差遣”由“中書”直接任命。太宗時設“差遣院”,負責文臣京朝官的考課與任命,後又設“磨勘京朝官院”,專負考課之責。淳化四年(993)改稱審官院,同年廢差遣院,長官稱知、同知審官院,侵奪吏部職權。熙寧三年(1070)五月,審官院改稱審官東院;同時將樞密院的部分職權劃出,增設審官西院,負責中低階武官,包括諸司使、副使及大使臣的考課與任命。

    審刑院、糾察在京刑獄司

    淳化二年(991)設審刑院,長官為知、同知審刑院事,為最高司法複審機構,侵奪刑部的部分職權。

    大中祥符二年(1009)設糾察在京刑獄司,長官稱糾察在京刑獄或糾察刑獄,負責糾察開封府及殿前司、馬軍司、步軍司的徒罪以上案件。

    禮院與權知貢舉

    宋初沿設太常禮院,簡稱禮院,長官為知、同知院,侵奪禮部職權。

    大中祥符元年(1008),宋真宗為制定封禪活動禮儀,設“詳定所”;六年,改名“禮儀院”,以執政為判院,另設知、同知院。天聖元年(1023),廢併入太常禮院。貢舉唐屬禮部,以他官任貢舉稱權知貢舉。北宋前期禮部為閒司,沿舊制設權知貢舉,主持科舉考試,考試結束即罷。

    諫院

    端拱元年(988),雖改左、右補缺為左、右司諫,左、右拾遺為左、右正言,作為諫官,實際上仍只是寄祿官稱。真宗曾下詔不兼他職,專司諫職,但兼他職如故,實際擔任諫職的不多。因中書省、門下省本身已成為閒散部門,諫官因而沒有專門機構。天禧元年(1017),曾下詔建立諫院,實際建院是在明道元年(1032),長官為判、同判諫院事,司諫、正言明令不兼他職者才任諫職,其他官員任諫職者稱為知諫院、同知諫院。但諫官常將矛頭指向官員而不是皇帝,情形與御史相似,“(御史)臺諫合流”。

    史臺

    御史臺,以御史中丞為臺長,侍御史知雜事為副長官,都以其他官員兼、權,所屬御史也以其他官員兼領,御史臺下雖有臺院(侍御史)、殿院(殿中侍御史)、察院(監察御史)之名,但御史多缺。太平興國三年(978),才任命監察御史,資淺者稱“裡行”,如殿中侍御史裡行等。景祐元年(1034),三院御史定為六人。天禧初,一度設“言事御史”,也稱言事官、諫官御史,任諫官之職。慶曆五年(1045),重設言事御史兼諫職。

    元豐三年(1080),依唐制重設吏、戶、禮、兵、刑、工六案,分察朝廷各行政機構。六名御史中三人分領六察,三人為言事御史擔任諫職,兼監察朝廷其他機構。

    三省、六部、九寺、五監宋初還大多保有具體職權,但遂漸成為閒散機構。除刑部、大理寺、國子監、司天監、都水監等,還保留大部分職權外,其他省、部、寺、監只剩下一些次要職權或少量雜務,長官通常稱判尚書省之類。

    館閣

    三館、秘閣、龍圖閣等合稱館閣,所置學士、直學士、待制、修撰、直館、直集賢院、直閣等,基本上都成為內外文官所帶的“職”(貼職),並不實任其職,只是文官的榮譽職名。

    三館中弘文館因避宋諱改稱昭文館,設大學士,史館設監修國史,集賢院設集賢殿大學士,由宰相兼任以作為上相、次相、末相之序。史館只修“日曆”,“實錄”、《冊府元龜》等都在別處修撰;國史、會要則另設編修院修撰,修撰官員多從三館官員中選任,日曆後亦歸編修院修撰,三館實際成為國家藏書館。太平興國三年(978),修建新館,總名崇文院。端拱元年(988),又於崇文院中建“秘閣”,藏天文、占候類書籍及其他真本、秘籍、古畫、墨跡等。

    龍圖閣,鹹平四年(1001)建,藏宋太宗所撰詩文等,以後歷代都建閣,如天章閣(真宗)、寶文閣(仁宗,附英宗)等共11 閣,只有太祖、欽宗及南宋度宗(含)以後未建閣。

    2、北宋中期的元豐官制改革

    元豐二年(1079)五月,李清臣上奏指出:“本朝官制踵襲前代陳跡,不究其實,..官與職不相準,差遣與官職又不相準”②,要求進行改革,其後進行官制改革,史稱“元豐改制”。

    階官(寄祿官)

    元豐三年九月的《以階易官寄祿新格》,是以原先的“文散官”官稱,如開府儀同三司、特進及各種大夫、郎,略加調整增補,編成“階官”,共24 階,作為新的文官寄祿官稱,以替代原先的省、部、寺、監官名的舊寄祿官稱;並廢“使相”原有官稱為開府儀同三司(仍習稱使相),列為文階官之首。取消文、武散官。

    元豐五年五月一日,宋朝廷文官系統正式實行新官制,恢復三省六部及寺、監的職權,使官名與職務相一致,這是以《唐六典》為藍圖制定的,但只改革了朝廷機構和文官系統京朝官的寄祿官稱。

    宰相和執政

    廢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以尚書、門下、中書三省長官為宰相,但尚書令、侍中、中書令虛設而不任命,以尚書省左、右僕射為左、右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之職,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中書令之職,由於取旨擬詔之權在中書省,右相(次相)之權實際上重於左相(首相)。

    廢參知政事,以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尚書左丞、右丞為執政(副相)。樞密院以知、同知樞密院事為長官,其他皆廢,元祐三年(1088),復設籤書樞密院事為低階副長官,均屬執政官之列。

    對中書(都堂)與三省的改革

    元豐改制時,“官制所雖仿舊三省之名,而莫能究其分省設官之意,乃釐舊中書門下(中書、都堂)為三,各得取旨出命,既行,紛然無統紀”①。後改依唐制,定為中書省取旨(草制)、門下省復奏(封駁)、尚書省施行。原“中書門下”的正廳,定為新宰相的辦公處兼宰相與執政的議事處,稱為“三省都堂”,但仍習稱為中書、都堂或政事堂,廢原中書五房。

    原“中書門下”的東廳,改為門下省,是門下侍郎(執政)處理本省事務的辦公處。另在門下省之後建新房,稱為門下後省,設吏、戶、禮、兵、刑、工等十房,設四名給事中分管及任封駁之職。

    原“中書門下”的西廳,改為中書省,為中書侍郎(執政)處理本省事務的辦公處。也建中書後省,設吏、戶、兵、禮、刑、工等八房;由中書舍人四人掌管並草擬六房詔制(外製)。

    尚書省為最高行政機構,長官是左、右僕射為宰相,省務由副長官尚書左丞、右丞(執政)辦理。下設左司分管吏、戶、禮等房,右司分管兵、刑、工等房,設左、右司郎中、員外郎分治。

    對六部、學士院及其他機構的改革

    各部長官為尚書,副長官為侍郎,六部各設四司,長官為郎中,資序低的稱員外郎。

    吏部在唐代只主管文官,現改為通管文武官。高階官員原先由中書(政事堂)任命,現改為三省都堂主管,仍稱為“堂除”。吏部所管的實際上只是中、低階官員的任命、考核等。廢審官東院為尚書左選,主管文臣京、朝官;廢審官西院為尚書右選,主管武臣的諸司副使以上。廢流內銓為侍郎左選,主管文臣的“選人”(幕職州縣官);廢三班院為侍郎右選,主管武臣的大、小使臣(內殿承製以下)。

    戶部:廢“三司”,其中財政事務歸戶部尚書及左侍郎;並將變法改革期間,由司農寺主管新法的財政事務,歸戶部右侍郎,實際上成為“第二戶部”,戶部尚書不能過問其事。

    禮部:廢太常禮院、貢院,其事務歸禮部。

    兵部:保留樞密院,只管轄廂軍、民兵等地方武裝和軍械、儀仗,以及繪製地圖等事。

    刑部:將“糾察在京刑獄司”及“審刑院”的職權併入。工部原屬閒司,現將“三司”中侵奪工部的職權歸還。

    翰林學士原是“差遣”,現定為正三品的正式官位。宋初,翰林學士定員六人,通常少於此數,偶有第七員,號稱“員外學士”,以資深者一人為承旨作學士院長官。也有帶翰林學士而任他職的,類同“貼職”。改革前的翰林學士,大多帶知制誥銜,只有其寄祿官為中書舍人,則不帶知制誥,改革後的翰林學士全帶知制誥銜,一般只稱翰林學士。還有直學士院、直翰林院,簡稱“直院”;權祗應翰林院事、權直學士院、權直翰林院、學士院權直、翰林權直,簡稱“權直”;以及權翰林學士,權學士院等。廢舍人院入中書後省,並罷廢代中書舍人草擬外製的知制誥、直舍人院。

    元豐改制後廢諫院,設左右諫議大夫、左右司諫、左右正言為諫官,左屬門下省(後省),右屬中書省(後省)。改崇文院為秘書省,廢昭文館、集賢殿大學士,流行了近4 個世紀的宰相所帶職名亦被取消,監修國史只作為修史時宰相或執政的“差遣”。其他官員罷帶職名,外任官才帶直龍圖閣等職名。其他如御史臺、殿中省及九寺五監等,也都大體恢復相應職權。

    3.北宋後期與南宋的朝廷政制

    “選人”等寄祿官稱的改革

    北宋後期和南宋時期奉行元豐新制,但也有變化與補充性改革。由於“選人”的許多寄祿官稱與作為“差遣”的官名相同,因而產生兩者名稱混淆的問題。“有帶知安州雲夢縣而為河東干(勾)當公事者,有河中司錄參軍而監楚州鹽場者,淆亂紛錯,莫甚於此。謂宜造為新名,因而制祿”。

    崇寧二年(1103)遂改為承直郎至將仕郎七等,稱為“選人七階”,後又有增改,連同京朝官共37 階,完成了整個文官體系階官(寄祿官)名稱的改革。政和二年(1112),又改革武官、內侍官和醫官等寄祿官稱,並都改稱為階官。從而解決了所有寄祿官名與實際官職名稱的混淆問題。

    平章軍國重事

    元祐元年(1086),四朝元老文彥博任“平章軍國重事”,不處理日常政務,地位在宰相之上。元祐三年,呂公著改任“同平章軍國事”,也不再處理日常政事,均屬榮譽銜。

    此後,南宋韓侂冑於開禧元年(1205)任平章軍國事,喬行簡於嘉熙三年(1239)、賈似道於鹹淳三年(1267)、王烚爚於德祐元年(1275),都曾任“平章軍國重事”,權位也都在宰相之上,是實職而非榮譽銜。

    公相

    政和二年(1112)五月,蔡京以太師任宰相,又將“三師”太師、太傅、太保改稱為“三公”,由榮譽銜改為實職,“為真相之任”,號稱“公相”;王黼也曾以太傅總治三省事,權位皆在宰相之上。以後,又將三公改為榮譽銜,不治政事。

    宰相、執政官稱的變化

    政和二年(1112)九月,宋徽宗認為以左、右僕射為左、右相,是“以僕臣之賤,充宰相之任”。遂改左僕射為太宰(首相)、右僕射為少宰(次相),仍分別兼任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又改侍中為左輔,中書令為右弼,均虛設而不任,又罷尚書令。靖康元年(1126)十一月,宰相官銜又恢復元豐官制,宰相為左、右僕射。

    建炎三年(1129)四月,宰相改稱左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左相,右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右相,以示左、右相通治三省事。

    乾道八年(1172)二月,又改左、右僕射並同平章事為左、右丞相,並廢除侍中、中書令、尚書令的虛名。

    建炎三年四月,又改門下侍郎、中書侍郎為參知政事,同時廢除尚書左、右丞。南宋初年,還曾設“權同知三省樞密院事”,屬執政官之列。

    建炎元年(1127)五月,設御營使、副使由宰相、執政分兼,統師南宋軍隊,樞密院形同虛設。建炎四年六月,罷御營使、副使,職權歸還樞密院,以知樞密院事為長官,由宰相兼任;有時另設知樞密院事主持院務。紹興七年(1237)正月,重設樞密使為長官,由宰相兼任,以知樞密院事、同知樞密院事、樞密副使、籤書樞密院事、同籤書樞密院事等為副長官,南宋與金、蒙古(元)戰爭時期,宰相例兼樞密院長官,參知政事也與樞密院副長官互兼。

    省並機構

    建炎三年四月,將中書、門下兩省合併為中書門下省,與尚書省實際上只兩省,但行文及習慣仍稱為“三省”。

    九寺五監

    經過省並後,只保留太常、大理、太府、宗正、司農五寺及國子、將作、軍器三監。鴻臚寺廢入禮部,衛尉寺、都水監、少府監廢入工部,太僕寺廢入兵部,光祿寺廢入太常寺。除大理寺、國子監正副長官並置外,太常、太府、宗正、太僕四寺基本上只設副長官少卿,如設長官“卿”,常不設副長官“少卿”。

    將作、軍器兩監,雖正副長官及屬官悉置,但實際事務都由工部及首都(行在所)臨安府承擔,兩監“事務稀簡,特為儲才之所焉”。

    六部除戶部保留四司外,採取司級長官兼領他司事務的方式,進行省並。實際上吏部只存吏部、司封(兼司勳)、考功三司,刑部只存刑部和都官(兼比部、司門)二司,禮、兵、工三部都是四司實際上已合為一司,各部長官除吏、戶部設尚書、侍郎外,其他四部通常都只設侍郎一人,如設尚書則不設侍郎,各部及寺、監的屬官及吏也減少很多。

    4、宋代的地方政制

    路級機構

    宋代實行朝廷、府州、縣三級政制,在朝廷與府、州間設“路”(類似後代的“省”),作為行政監察區及軍區,主要機構有安撫使司(帥司)、轉運使司(漕司)、提點刑獄司(憲司)和提舉常平司(倉司),合稱“帥、漕、憲、倉”。其中除“帥司”為軍事機構,其他漕、憲、倉三司,都有行政監察職責,統稱為“監司”。此外,還有其他路級機構。

    宋初,設轉運使作為征討大軍的糧餉官,也是地方及新徵服地區的財物運往朝廷的督運官,後演變為路級財政長官,機構稱轉運使司,正副長官為轉運使、副使、判官,寄祿官稱高的稱都轉運使。太平興國六年(981),“詔令諸路轉運使,察官吏賢否以聞”,具有監察官的身份,轉運使司因而也被稱為“監司”。

    提點刑獄司(憲司)的職權原屬轉運使司,淳化三年(992)一度設提點刑獄官,次年罷。景德四年(1007),正式設定提點刑獄司,成為常設的路級司法機構,後曾一度廢併入轉運使司,也有監察官吏之責,成為“監司”之一。正副長官為提點、同提點刑獄(公事),職權逐步擴大,兼及治安、軍器、河渠等事。

    熙寧二年(1069)末,諸路設提舉常平、廣惠倉,兼管勾農田水利、差役事,且專舉刺官吏之事,成為“監司”之一。機構稱提舉常平司,長官稱提舉常平公事,是督促州縣推行新法的機構。元祐元年(1086)時罷廢,紹聖元年(1094)復設,遂成定製,南宋初一度併入提點刑獄司。

    政和元年(1111)設提舉茶鹽司,南宋紹興五年(1135)將提舉常平司併入,改稱提舉茶鹽常平司,以後分設再合併後,稱提舉常平茶鹽司,無茶鹽地區只設提舉常平司。

    北宋末設提舉學事司,管理本路所屬州(府)、縣學政。

    兩浙、廣南、福建三路,設提舉市舶司,以管理本路對外貿易及稅收。

    南宋時兩浙路一度廢提舉市舶司入轉運使司。

    北宋陝西路設“制置解鹽司”,以管理解鹽生產;另設有“提舉出賣解鹽司”,管理解鹽專賣事務。

    府、州、軍、監

    府、州、軍、監是直屬朝廷的一級地方機構。

    首都開封府,設尹,由親王擔任;少尹雖設而不任。其他官員任長官稱“權知開封府事”,簡稱權知府事、知府。陪都西京洛陽府、南京應天府、北京大名府,尹、少尹皆設而不任,長官稱知洛陽府事等,簡稱知府,皆兼留守。崇寧三年(1104),廢“權知開封府事”,設牧、尹、少尹,親王任職稱牧,一般官員稱尹、少尹。南宋首都臨安府稱“行在所”,長官稱知臨安府事,與普通府設官相同。親王任職稱尹,設少尹佐理。

    宋初,各州長官為刺史,而沒有節度使的州,以及新徵服地區,首先“分命朝臣出守列郡,號權知軍州事,軍謂兵,州謂民政焉”。不久,刺史成為武官的官銜,州長官稱為“知州軍事”,簡稱“知州”。又寄祿官(階官)在二品以上及帶中書、樞密院、宣徽使職事,則稱判某府、州。

    府、州又設通判為副長官。通判先設於新平定的地區,規定“偽命官見為知州者,令逐處通判或判官、錄事參軍,凡本州公事並同籤議方行施行”,監督其執行政事。以後在武臣任州、府長官時,也派通判。後演變為州、府的副長官,大州、府派二員甚至三員,一般州、府只派一員,小的州不派,小州如由武臣擔任知州時也派通判,邊遠地區即以通判兼任知州為長官。州級軍設於軍事要地,州級監設於礦區所在縣,通常只轄一、二縣,雖與府、州同級而地位較低,長官稱知軍、知監,通常不設副長官。

    縣、軍、監、尉司在縣級政權設定上,除三泉縣(在今陝西略陽西南)北宋時直屬朝廷外,縣都屬於州、府及州級軍、監,通常以京、朝官任縣長官稱“知縣事”,以“選人”任縣長官則稱為縣令。還設有相當縣級的軍、監,設定原因及長官與州級的軍、監相同,縣級“軍”則常保留縣名,則設軍使兼知縣。

    縣級政權還設有丞、主簿、尉,小縣只設其中的一或二職而兼任未設職的事務。有些則不設長官,而由縣丞或主簿、縣尉兼任。

    個別縣級政權不稱縣、軍、監,而稱“尉司”,只設縣尉,這和本應設縣令,而實際上只任命縣尉兼任縣令的情況不同。如永泰縣被廢為鎮而隸屬於鹽亭縣(今屬四川),熙寧十年(1077)獨立,設“尉司”統轄原永泰縣地,稱“永泰尉司”,只設縣等官職。

  • 4 # 歷史研習社

    《大宋提刑官》曾熱播一時,劇中描繪了提刑官“宋慈”偵破各類稀奇案件的故事。那麼歷史上真正的“大宋提刑官”是怎樣的官員呢?“提刑官”是宋朝獨有的的官吏,在宋太宗時期始設,據《宋史·刑法志》記載:“宋太宗淳化年間 ,始置諸路(宋代一級行政區)提點刑獄司,凡管內州、府十日一報囚帳,有疑獄未決,即馳傳往視之……”。“提刑官”即為“提點刑獄司”的簡稱,在宋代各個“路”級行政區域內設立。到宋代第三位皇帝真宗時期,為了更好的發揮“提刑官”的作用,開始在各個交通便利的地方設定“提刑司”,作為“提刑官”專門辦公的衙門。 演員何冰飾演的“宋慈《宋史·職官志七》中記載:“(提刑官)掌察所部之刑獄而平其曲直,所至審問囚徒,詳復案牘(音同讀,古代寫字的木片),凡禁系淹延(意為拖延)而不決,盜竊逋逃而不獲,皆劾以聞,及舉剌官吏之事”。由此文可見,“提刑官”主要任務就是監察地方上的各類案件的審理,審問地方重要的案犯,審查地方案宗等工作,以及在刑罰方面監察地方官吏,對於犯死罪的案犯都需要“提刑官”的審批才可以執行判決。另外,“提刑官”不僅監察地方各類刑事案件,還有著維持地方治安,剿滅匪患的任務。最後我們來了解一下電視劇中的主人公“宋慈”。影視劇中雖然有一定的誇張成分,但是歷史上的“宋慈”確實是一位非常了得的“提刑官”。據史料記載,宋慈在為官期間,處理了眾多的歷史遺留問題,審判了數百起人命案件,處決了近百名案犯,在當時社會影響重大。宋慈還將自己所有的知識和技能編著成書,命名為《洗冤集錄》。該書成為法醫著作史上有名的鉅著。“提刑官”的設定,平反了一大批冤假錯案,提高了官府辦案水平。同時,改善刑罰,避免使用嚴酷刑罰,使得審判更加公正嚴明,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政府對地方的有效管理。

  • 5 # 經略幽燕我童貫

    樓下的幾個答案都寫得很詳細,也很好。

    咱家來略微補充一下。

    首先我們要明確一點.宋代的行政區劃標準,和元代以後的中國行政區劃是不同的。宋代繼承了唐代的高階行政區劃“道”,在此基礎上設立了“路”這個行政區劃。但這並不是與入元之後所形成的“行省”一樣,是一個單獨的政區了。不是這樣的。

    唐代的道,宋代的路,乃至漢代的州,從性質上來說,都是中央的監察區,而不是獨立的行政區。在這監察區裡,宋代最先設立的基礎是路里的轉運司,即以中央直接派出的機構轉運司來對地方政治機構州和縣進行監控。最初設立的轉運司什麼事情都管,屬於眉毛鬍子一把抓的機構。

    然後又根據實際需求,分化轉運司所掌的事務,另外設立了提刑司、安撫司、提舉常平司等其他路一級的機構,分別管轄一路的司法、軍政、常平倉等。

    因此,這四個主要的司也叫漕-憲-倉-帥四司(也叫監司)。可能一般來說,安撫使的官位可能相對比較高,所以對於地方行政,其他幾個司的長官會參考安撫使的意見,但這並不一定。這是因為其他各司並不是安撫司的下屬機構,長官也不是安撫使的部下。當然,還有一種情況,即一個人兼任了幾個司的職位,例如轉運使兼提舉常平,或安撫使兼提點刑獄,如果是這種情況,那麼事權會統一,但是機構不會合並。也就是說,理論上應該走的程式要全部走。

    此外還有提舉學事、提舉市舶、提舉保甲、提舉茶鹽、路總管(如有駐軍的話)等等等等。

    這些機構合在一起,才是這個路級單位的全部行政機構,對這個路的全部行政管理工作負責。這些機構分別對各自的上級機構負責,但也要互相監督如需要集中權力,則需要委任更高級別的官員帶上差遣來。

    而且,最重要的一點是,與我們今天所習慣性瞭解的情況不同的是。不同的監司的管轄範圍是不同的,彼此有一點區別。

    XX路轉運司的所轄的各個州,和XX路提刑司所轄的各個州,雖然都叫XX路,但實際上有一些是不重疊的。

    也就是說,同樣是路級單位,在轉運司手下的可能有十三個州,但在同名的提刑司手下,可能就有十一個,十二個,或者十四個,十五個州。兩者並不完全區劃一致。

    同時,在許可權上也有高低。例如州縣的司法案件,由縣裡提交給州,州里判決不允的,要提交給路里的轉運司批斷。如果轉運司的批斷不允的,則再交給提刑司處理。

    可見,提刑司在司法處理上許可權比轉運司要高,屬於路這個級別的高階法院。

    同時,提刑司對下屬的州、縣的官員,也有一定的行政管轄權力。例如,除司法業務它負責對州、縣的具體工作作出指導以外,在民政上它也有一定權力。它可以救災救荒、糶買軍糧、徵收稅賦、核查土地、管理農業生產等,可以直接插手地方行政事務。它還有權力對州、縣一級的官員,在缺員的時候差遣代理人員,在認為官員不稱職的時候進行調動任職,乃至於停止州、縣主官的職務或者停止發放他們的工資。

    在司法、行政之外,提刑司還需要管理的核心業務有:

    1、追捕盜賊私商,鎮壓叛亂。

    因為宋代實行專賣制度,因此在國家壟斷的酒、鹽、茶、醋等生活資料之外,往往有人從事這些生活資料的走私貿易,即所謂的私鹽、私酒、私茶等。這些人往往與盜賊進行勾結,擴張勢力,搞武裝走私,自然就屬於鎮壓的物件。軍人因為軍餉或者待遇問題鬧出兵變,地方上因為災荒出現匪徒。這些都是提刑司進行鎮壓工作的物件。

    2、討伐少數民族

    在臨近少數民族的地區如湖南、湖北、四川等地,由於少數民族勢力和宋中央政府勢力發生矛盾,經常發生各種民變、民亂、騷動。這些威脅地方治安的行動,是提刑司具體工作的物件。

    3、組織參與對邊境地區的戰爭

    例如對遼、夏、金、青唐吐蕃等周邊少數民族政權的民族戰爭,提刑司要率領所屬的地方武裝參與作戰。

    4、檢閱各地保甲、弓手、軍兵

    因為1、2、3的工作,都需要武裝力量,所以提刑司在日常工作中,也要經常檢閱各州、縣裡的保甲、弓手、民兵等地方武裝,並有調集指揮他們的權力。必要的時候,還要檢閱駐紮在本地正規軍,在北宋時為禁軍,南宋時為駐屯大軍。在南宋設立地方軍之後,某些地區的提刑司則直接管轄地方軍。

    總之,提刑司作為一個路級單位的樞紐機構,權力和責任都非常的重。因為電視劇《大宋提刑官》火爆一時,大家在概念上對提點刑獄的認識,往往集中在司法業務,偵破刑事案件上,這是不全面的。

    提刑司的負責人提點刑獄往往需要有多方面的才能,而不僅僅是辦理司法業務,否則他是無法稱職地工作的。

  • 6 # 閒語

    提刑,正式名稱提點刑獄公事,也即監司,與安撫使(帥司)、轉運使(漕司)為地方三個最重要的機構。提刑的職責主要有三項:一、巡視轄區州縣,複查案件,解決冤獄和滯留案件;二、緝拿盜賊,維持地方治安;三、糾彈州縣官員,集司法、公安、監察於一體。

    地方巡視是提刑的一項重要職責,對此有嚴格的規範。如政和六年明令陝西路監司不得參與州縣宴會,來或者走不得收受地方饋送。宣和二年,要求地方提前準備所有司法材料,提刑到後臨時抽檢,不得提前通報檢查內容。對於提刑不作為現象,規定每年考核時以彈劾的官吏數量作為重要依據。紹興六年更提出官員不能擔任本路提刑。十一年提出地方貪官未被提刑揭發,卻直接被御史臺彈劾者,提刑連同受罰。規定很好,但實際執行過程中就要看各朝情況了。

    提刑一職一般要求由知州或通判資歷的人才能夠擔任,但有時並不按規矩走。比如某人從知縣調到中央太常寺、司農寺等部門當個“丞”,過個一年半載就能外放個提刑。

  • 7 # 吳鉤的鉤沉

    要說清楚宋朝的提刑官,必須先從宋代的地方行政層級說起。宋朝的地方政府建制為虛三級制:路—州府—縣。每路管轄幾個州府,每個州府又管轄幾個、十幾個縣。路有點像現在的省,但不設定一個完整的政府。嚴格來說,宋朝的路只是大監察區,並非一級政府,不設首長,只置轉運司,轄一路民政與常賦;提點刑獄司,轄一路司法;提舉常平司,轄一路財稅(常賦之外) ;安撫司,轄一路軍政。四司互不統屬,平行運轉。

    再具體點說,提點刑獄司有點像中央派駐地方的高階巡迴法院,主要負責稽核州府上報的刑案,對沒有疑難的死刑案擁有終審權與核准權,但需申報刑部備案審查;而疑案還需奏報大理寺複審:“在法,大辟情法相當之人,合申提刑司詳復,依法斷遣。其有‘刑名疑慮、情理可憫、屍不經驗、殺人無證’見四者,皆許奏裁。” 這叫做“疑獄奏讞”。提刑司也有權力組織臨時法庭,開庭審理州法院的上訴刑案。

    而提點刑獄司的長官,就是《大宋提刑官》裡宋慈擔任的提刑官了。正式的官名,叫做“提點刑獄公事”。提點刑獄公事的主要工作呢,用《宋史•職官志》的話來說,就是“掌察所部之獄訟,而平其曲直;所至審問囚徒,詳復案犢。凡禁系淹延而不決,盜賊通竄而不獲,皆劾以聞”。簡單地說,就是主管一路司法。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如今有了PS等成熟的影象處理技術,為什麼還需要好的相機和攝影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