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隊志願兵和幹部有沒有區別?有什麼區別?我們依據相關政策閱讀後理性分析一下:
部隊志願兵享受幹部的法律依據
一、國安[ 1 9 9 3 ] 1 號(關於一九九二年冬季志願兵轉業安置工作的通知),國務院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民政部、解放軍總參謀部關於1992年冬季志願兵轉業安置工作的通知指出:一九七八年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以來, 部隊基層有七十六種幹部職務陸續改由志願兵擔任, 他們在部隊政治思想、專業技術、作戰訓練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發揮著同基層幹部一樣的骨千作用。要在不斷完善集中交接辦法的同時, 逐步參照轉業幹部安置有關辦法, 調整有關政策, 這將有利於志願兵轉業交接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國發【1978】75號第5條:志願兵退出現役後,由國家負責安置工作。年滿五十五歲或因公致殘、積勞成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幹部退休辦法,辦理退休手續。志願兵在部隊服役期間的待遇和退出現役後的安置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第1條.改志願兵的範圍,只限於超期服役的技術骨幹和各種專業人員。第2條.由義務兵改為志願兵,必須根據部隊的需要和本人自願,經團以上機關批准。其條件是:思想進步,技術熟練,身體健康。第3條:義務兵改志願兵,須在部隊服役滿六年之後,從第七年開始。第4條:志願兵的服役年限,一般為十五至二十年,年齡一般不超過四十歲。如部隊需要,本人自願,服役年限還可適當延長。
三、國發【1978】223號檔案對志願兵的政治待遇、級別調整、服裝制式、探親休假、探親路費報銷、困難救濟、福利待遇、傷殘優待和犧牲病故優撫等均規定按幹部的有關辦法和規定執行。【(見本檔案第 五、七、八條):五、志願兵探親和車船費報銷:未婚的志願兵,每年可准予探親一次,除途中往返時間外,假期一般不超過二十天,其乘坐車船席(倉)位的等級,按幹部的規定執行。已婚的志願兵按已婚幹部探親規定和車船費報銷辦法執行。七、志願兵的困難救濟,福利待遇,傷、殘優待和犧牲、病故後的撫卹,均按幹部的有關待遇辦法執行。八、志願兵經組織批准退出現役轉業的,本人要求復員回農村參加農業生產的,符合退休條件退休的,分別辦理轉業、復員、退休手續,並按幹部的有關待遇發給各種補助費。糧食定量和被裝發放,均按幹部的有關標準執行。】
四、國發【1983】16號(華人民解放軍志願兵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第五條 退出現役的志願兵,原則上轉業回原籍,由縣(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縣(市)安置有困難的,可報請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統籌安置。轉業的志願兵安置工作後,安置單位相應增加的勞動指標,應列入國家當年下達的和各省、市、自治區的勞動計劃。安置在區、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職工的身分。 第七條 志願兵因戰因公致殘、積勞成疾,由部隊醫院出具診斷證明,並經師以上衛生部門鑑定確認,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或年滿五十五週歲的,可予以退休,由本人原籍或直系親屬居住地的縣(市)民政部門接收安置。退休費、福利待遇和住房等,按軍隊幹部退休的規定執行。 患精神病治療半年不愈的或患麻風病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退出現役,辦理退休手續,按軍隊幹部退休的規定發給退休費。 第十條 志願兵退出現役時,對符合條件經組織批准已隨軍的志願兵家屬的安置和住房,按軍隊轉業幹部的有關規定辦理。有正式工作的配偶,由勞動人事部門負責安排。
五、參務字【1983】243號:【九、志願兵的退休生活費和住房等福利待遇,按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三日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幹部退休的暫行規定》和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民政部、總政治部《關於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幹部退休的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辦理。 志願兵退休,需要建房的,按規定填寫《志願兵退休建房登記表》逐級上報,總參謀部彙總後,交總政治部納入全軍幹部退休建房計劃,由國家下達建房指標,按照營職以下幹部標準建房。志願兵退休,不需要建房的,可隨時辦理退休手續。在辦理退休手續前兩個月,由部隊填寫《志願兵退休安置通知書》,發往縣(市)人民政府軍隊退休幹部管理部門,以便做好接收的準備。 志願兵退休後,由縣(市)人民政府軍隊退休幹部管理部門接收安置。 十、志願兵轉業時,經領導批准的隨軍家屬,可按轉業幹部家屬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志願兵退出現役的經費計算,其與幹部職級比照可按:一級志願兵按軍隊幹部二十三級正排職,二級志願兵按二十二級副連職,三級志願兵按二十一級正連職,四級(含)以上志願兵按二十級副營職。】
六、民發【1978】11號:關於部隊義務兵役制計程車兵提拔為幹部或者改為志願兵後,其家庭原按人口分給他的那一份自留地如何處理的問題。經與華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研究後,認為:他們已經成為職業軍人,沒有必要繼續保留其自留地。對其家庭原按人口分給他的那一份自留地,可由所在社、隊收回。但是,對超期服役的義務兵役制計程車兵,其自留地應
予以保留。
七、民優【1979】22號檔案:各省、市、自治區民政局:最近,有的地方詢問部隊義務兵戰士改為志願兵的,他們的家屬如何優待的問題。經與總政有關方面聯絡認為:部隊義務兵戰士改為志願兵的,他們已享受工資待遇,因此,他們的家屬可與部隊幹部的家屬同樣對待,不應再享受部隊義務兵戰士家屬的優待。
八、2001版新華詞典1301頁解釋,【轉業軍人】退出現役後,轉到地方工作的華人民解放軍的幹部和志願兵 。
上述國安[ 1 9 9 3 ] 1 號檔案中“76種幹部職務陸續改由志願兵擔任”。但是,從1992年起,部分原來由志願兵擔任的幹部職務的志願兵,陸續逐漸把這些志願兵的身份提幹恢復為幹部身份;比如:通訊班班長提幹為通訊參謀、司機班班長提幹為車管助理、保密室保密員提為幹部身份、司務長職務提拔為幹部,等等這些原來由志願兵擔任的幹部職務的志願兵,有點直接提幹為幹部,有的在志願兵轉業後恢復由幹部擔任。
以上事實和國家檔案充分說明,志願兵在部隊發揮了同幹部一樣的骨幹作用,作出了同樣的貢獻;不論是退休前還是退休後,不論是在軍隊還是轉業到地方,志願兵總是比照幹部相對應職級增加和取消福利及經濟待遇。
綜上所述充分說明:部隊志願兵和幹部有在行政職務上有著本質區別,志願兵是兵,幹部是幹部。在福利和經濟待遇上,志願兵雖然是兵,但志願兵是享受幹部待遇的兵。與依法義務服兵役的義務兵相比,無論是在行政職級上,還是在福利及經濟待遇上都有著本質的區別。
部隊志願兵和幹部有沒有區別?有什麼區別?我們依據相關政策閱讀後理性分析一下:
部隊志願兵享受幹部的法律依據
一、國安[ 1 9 9 3 ] 1 號(關於一九九二年冬季志願兵轉業安置工作的通知),國務院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民政部、解放軍總參謀部關於1992年冬季志願兵轉業安置工作的通知指出:一九七八年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以來, 部隊基層有七十六種幹部職務陸續改由志願兵擔任, 他們在部隊政治思想、專業技術、作戰訓練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發揮著同基層幹部一樣的骨千作用。要在不斷完善集中交接辦法的同時, 逐步參照轉業幹部安置有關辦法, 調整有關政策, 這將有利於志願兵轉業交接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國發【1978】75號第5條:志願兵退出現役後,由國家負責安置工作。年滿五十五歲或因公致殘、積勞成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幹部退休辦法,辦理退休手續。志願兵在部隊服役期間的待遇和退出現役後的安置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第1條.改志願兵的範圍,只限於超期服役的技術骨幹和各種專業人員。第2條.由義務兵改為志願兵,必須根據部隊的需要和本人自願,經團以上機關批准。其條件是:思想進步,技術熟練,身體健康。第3條:義務兵改志願兵,須在部隊服役滿六年之後,從第七年開始。第4條:志願兵的服役年限,一般為十五至二十年,年齡一般不超過四十歲。如部隊需要,本人自願,服役年限還可適當延長。
三、國發【1978】223號檔案對志願兵的政治待遇、級別調整、服裝制式、探親休假、探親路費報銷、困難救濟、福利待遇、傷殘優待和犧牲病故優撫等均規定按幹部的有關辦法和規定執行。【(見本檔案第 五、七、八條):五、志願兵探親和車船費報銷:未婚的志願兵,每年可准予探親一次,除途中往返時間外,假期一般不超過二十天,其乘坐車船席(倉)位的等級,按幹部的規定執行。已婚的志願兵按已婚幹部探親規定和車船費報銷辦法執行。七、志願兵的困難救濟,福利待遇,傷、殘優待和犧牲、病故後的撫卹,均按幹部的有關待遇辦法執行。八、志願兵經組織批准退出現役轉業的,本人要求復員回農村參加農業生產的,符合退休條件退休的,分別辦理轉業、復員、退休手續,並按幹部的有關待遇發給各種補助費。糧食定量和被裝發放,均按幹部的有關標準執行。】
四、國發【1983】16號(華人民解放軍志願兵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第五條 退出現役的志願兵,原則上轉業回原籍,由縣(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縣(市)安置有困難的,可報請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統籌安置。轉業的志願兵安置工作後,安置單位相應增加的勞動指標,應列入國家當年下達的和各省、市、自治區的勞動計劃。安置在區、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職工的身分。 第七條 志願兵因戰因公致殘、積勞成疾,由部隊醫院出具診斷證明,並經師以上衛生部門鑑定確認,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或年滿五十五週歲的,可予以退休,由本人原籍或直系親屬居住地的縣(市)民政部門接收安置。退休費、福利待遇和住房等,按軍隊幹部退休的規定執行。 患精神病治療半年不愈的或患麻風病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退出現役,辦理退休手續,按軍隊幹部退休的規定發給退休費。 第十條 志願兵退出現役時,對符合條件經組織批准已隨軍的志願兵家屬的安置和住房,按軍隊轉業幹部的有關規定辦理。有正式工作的配偶,由勞動人事部門負責安排。
五、參務字【1983】243號:【九、志願兵的退休生活費和住房等福利待遇,按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三日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幹部退休的暫行規定》和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民政部、總政治部《關於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幹部退休的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辦理。 志願兵退休,需要建房的,按規定填寫《志願兵退休建房登記表》逐級上報,總參謀部彙總後,交總政治部納入全軍幹部退休建房計劃,由國家下達建房指標,按照營職以下幹部標準建房。志願兵退休,不需要建房的,可隨時辦理退休手續。在辦理退休手續前兩個月,由部隊填寫《志願兵退休安置通知書》,發往縣(市)人民政府軍隊退休幹部管理部門,以便做好接收的準備。 志願兵退休後,由縣(市)人民政府軍隊退休幹部管理部門接收安置。 十、志願兵轉業時,經領導批准的隨軍家屬,可按轉業幹部家屬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志願兵退出現役的經費計算,其與幹部職級比照可按:一級志願兵按軍隊幹部二十三級正排職,二級志願兵按二十二級副連職,三級志願兵按二十一級正連職,四級(含)以上志願兵按二十級副營職。】
六、民發【1978】11號:關於部隊義務兵役制計程車兵提拔為幹部或者改為志願兵後,其家庭原按人口分給他的那一份自留地如何處理的問題。經與華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研究後,認為:他們已經成為職業軍人,沒有必要繼續保留其自留地。對其家庭原按人口分給他的那一份自留地,可由所在社、隊收回。但是,對超期服役的義務兵役制計程車兵,其自留地應
予以保留。
七、民優【1979】22號檔案:各省、市、自治區民政局:最近,有的地方詢問部隊義務兵戰士改為志願兵的,他們的家屬如何優待的問題。經與總政有關方面聯絡認為:部隊義務兵戰士改為志願兵的,他們已享受工資待遇,因此,他們的家屬可與部隊幹部的家屬同樣對待,不應再享受部隊義務兵戰士家屬的優待。
八、2001版新華詞典1301頁解釋,【轉業軍人】退出現役後,轉到地方工作的華人民解放軍的幹部和志願兵 。
上述國安[ 1 9 9 3 ] 1 號檔案中“76種幹部職務陸續改由志願兵擔任”。但是,從1992年起,部分原來由志願兵擔任的幹部職務的志願兵,陸續逐漸把這些志願兵的身份提幹恢復為幹部身份;比如:通訊班班長提幹為通訊參謀、司機班班長提幹為車管助理、保密室保密員提為幹部身份、司務長職務提拔為幹部,等等這些原來由志願兵擔任的幹部職務的志願兵,有點直接提幹為幹部,有的在志願兵轉業後恢復由幹部擔任。
以上事實和國家檔案充分說明,志願兵在部隊發揮了同幹部一樣的骨幹作用,作出了同樣的貢獻;不論是退休前還是退休後,不論是在軍隊還是轉業到地方,志願兵總是比照幹部相對應職級增加和取消福利及經濟待遇。
綜上所述充分說明:部隊志願兵和幹部有在行政職務上有著本質區別,志願兵是兵,幹部是幹部。在福利和經濟待遇上,志願兵雖然是兵,但志願兵是享受幹部待遇的兵。與依法義務服兵役的義務兵相比,無論是在行政職級上,還是在福利及經濟待遇上都有著本質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