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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不糊塗時塗糊不

    這個問題太抽象!

    如果國民之間的各自權益都是受法律保護的,此時的權益之爭就已經從法律層面降至或升至道德層面了。就是說,已經不能從法律的角度去考慮應該保護誰,而是應該從社會道德切入宣揚:誰能夠禮讓,誰就會受到社會的廣泛尊重!

    至此,題主的問題又已變性為行為價值取向的取捨:你是想堅持眼前利益?還是想獲得長遠利益!

    只有尊重道德規範,才會顯現出生活品位,才可能得到人們久遠的尊重!

  • 2 # 法律新視點

    透過對分配正義分析,在一定情形下,個人需求的原則,可能佔據主導地位。具體分析如下:分配正義作為法的價值的正義主要涉及的是分配正義。分配正義涉及的物件是一個共同體或社會如何分配其成員作為共同體的一個分子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如何劃分由大家的合作所產生的利益與負擔。分配正義所遵循的準則有:(1)平等原則或無差別原則,即每一個人作為社會或共同體的成員享有相同的基本的社會權利與義務,而且每個社會成員所享有的基本的社會權利與義務之間是相一致的。(2)差別原則,所謂差別原則就是指每個社會成員得到自己應該得到的份額,所謂“應該得到的”是指按照每個社會成員的貢獻進行分配。(3)個人需求的原則。按照貢獻進行分配就可能導致下列結果:某些人因其先天的缺陷包括生理和心理的缺陷而無法獲得維持其作為人的價值與尊嚴的物和東西。每個人作為人自身就是目的,因此,即使他因先天的因素作出的貢獻很小或沒有作出貢獻,但是他作為人應該得到維持其存在的物與東西,即滿足他作為人的必然的客觀的個人需求。法的價值衝突及其解決(1)個案中的比例原則。這個原則是指:與其他法的價值相比較,哪一個法的價值在具體案件的情境下更具有優先性或分量。具體來說,在具體案件的情境下,如果司法者主張一個法的價值,那麼,這就意味著是對與該法的價值相碰撞或衝突的另一個法的價值的損害;如果司法者主張後一個法的價值,那麼,這就意味著是對前一個法的價值的損害。在這個相互的損害關係之中,對與其相互碰撞或衝突的法的價值的損害程度最小的那個法的價值就是更具有優先性或分量的價值。(2)價值位階原則。這個原則是指:在不考慮具體案件的情境下,法的各個價值之間的優先性關係。需要注意的是,個案中的比例原則適用是指在同一價值範圍的考量,如,僅分配正義實現時,國民之間權益發生矛盾、無法兼顧時,可以以個人需求的原則,實現分配正義。價值位階原則是指不同價值之間的運用,例如,秩序與自由,自由與正義之間的衝突,人權與正義之間的衝突,等等。以上內容來源於《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輔導用書》(第一卷 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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