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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二亂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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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夏天的雪2020
你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該向你支付經濟補償費。
工作年限的計算。你在同一個單位連續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工齡是連續計算的,即你的工作年限是從第一次勞動合同簽訂之日算起,到你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之日結束。
經濟補償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你與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單位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的規定及標準向你支付經濟補償費。
圖片: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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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啪嗒
如果是勞動者本人提出的辭職,那是沒有任何補償的,因為這是自願行為。
如果是公司辭退勞動者,那就應該按照2n賠償。這是勞動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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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Tong2000dajibuzuowei
主動提出辭職,單位在沒有違法情形時,是沒有補償金的,違法情形是員工相關才可以,並且是有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解釋做支撐的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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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井哥聊生活
謝謝邀請,簽訂了兩次合同第二次合同未滿提出辭職第一次合同做滿有補償金嗎?長話短說,有點不明白題主想要表達什麼?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每一次簽訂的合同期做滿了(例如3年),第二次3年合同期做了一個月,向單位提出辭職。既然你自己提出的離職,非企業原因,企業為什麼要給你補償金?憑什麼要支付這筆補償金給你?補償金用於哪裡建議你去了解一下。更有不負責的回答,啪啪網上覆制一篇補償金文章給你參考,既然回答能否負點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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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吳律師說勞動法
我說你聽,每天關注勞動法
明白你的意思,希望兩次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各自獨立的,從而對第一次勞動合同期滿主張經濟補償金。
首先明確一下,第一次勞動合同期滿,勞動關係並沒有終止,而是你繼續在單位上班,單位繼續支付工資,並且在第一次勞動合同期滿後一個月之內應該是第二次簽定了勞動合同,工作年限連續計算,雙方都沒有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
我們知道,任何經濟補償金支付的前提是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但是正因為你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並沒有因為勞動合同到期而發生解除或者終止的行為,所以你要求經濟補償金的前提不存在,不可能主張到經濟補償金。
其次,即使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後終止,也要看原因,看是否單位降低了第一份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如果單位沒有降低,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也沒有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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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青鳥島的楊
這是員工的主動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第一次勞動合同期滿,企業也和你續簽了勞動合同,因此不存在合同期滿的補償情況。
回覆列表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是沒有任何補償的;但受脅迫或因用人單位過錯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經濟補償。補償金是按工作年限,每滿1年按1個月工資標準補償。
一、除認證脅迫辭職外,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補償金的
提出辭職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是沒有補償金的,除非公司以勸退等方式脅迫你辭職的,但受脅迫辭職的認定也是比較困難的,認定時要審查勞動者在選擇辭職時用人單位是否存在脅迫行為,勞動者除辭職之外是否別無選擇。脅迫辭職是違法解除,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係,也可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按經濟補償金2倍計算)。
二、因用人單位過錯解除勞動合同而提出辭職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備註: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員工只要引用上述條款,發現用人單位有任何一項過失的,都可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支付經濟補償。
三、經濟補償金是根據工作年限和前12個平均工資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也就是說經濟補償金是根據工作年限和前12個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