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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訪聞大事件

    最高額抵押作為融資常用的一種擔保方式,金融糾紛案件中多有涉及。但對於最高額如何理解,司法實務中觀點不一。下文從案例入手分析不同處理方式的差異,檢索各地法院不同的裁判思路,梳理法律適用具體問題。

      大量金融借款案件中,銀行作為債權人向債務人授信時,一般要求債務人提供不動產設定最高額抵押,在債務人無力償債時,則主張就不動產之變價款項優先受償。就最高額抵押中最高額如何理解,實務中存有兩種觀點:債權最高限額說以及本金最高限額說。依兩種觀點的思路所得裁判內容,在不動產變價款項不足以涵蓋原本、利息及其它費用總額的情況下,會產生兩種不同的裁判結果。因此,有必要就此在理論上予以澄清並在實踐中統一。

      一、最高額的兩種理解與當前司法實踐

      (一)最高額抵押的二元理解——債權最高限額說、本金最高限額說

      最高額抵押,作為一種較為常見的擔保模式在金融借款案件中尤為盛行。就其中最高額如何理解存有兩種方觀點:一為債權最高限額說,一為本金最高限額說。兩種觀點的區別在於:債權最高限額說認為,抵押登記的最高額為原本、利息、違約金等所有費用總和之限額,即所有債權總額在最高額內的,方享有優先受償權;而本金最高限額說認為,抵押登記的最高額僅指原本之限額,即但凡原本金額在最高額內的,則由原本產生的利息、違約金等其它費用與原本相加即便超過抵押登記的最高額,債權人仍就原本、利息、違約金等其它費用享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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