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內控
這個涉及到了對於企業的內控管理層面,在企業涉稅風險管理中,如今較為強調交易的四流一致,合同流、貨物流、資金流、發票流,大概意思就是企業與企業之間發生貨物交易的必須符合上述標準,否則就難以確定其真實性與合理性。
合同流:一定是要以購銷雙方企業的名義來簽訂。
貨物流:雙方貨物交易的,那麼一定要存在對應的物流單據及真實運輸的憑據,後期可以進行追溯的。
資金流:雙方對公賬戶要在對應時間存在該筆貨物的資金收付記錄。
發票流:發票的開具一定要是實際交易雙方的企業。
所以對於企業來說盡量少做一些可能會給企業帶來涉稅風險的行為,以上情況只是存在大部分正常情況下應該如此,但是如果存在特殊情況,也是可以允許的。
比如,如果公司老闆在企業創立之前已經以老闆自己的名義與某些企業簽訂了合同,在公司正式成立之後,已經履行的合同能否直接開給此時已經成立的公司呢?
答案當然是肯定可以的,雖然此處是合同流無法一致,但是這也確實是現實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只要在新公司成立後完整的承接了老闆之前的債券債務關係,那麼該合同涉及的交易也自然在其範圍之內,所以對於企業之間的交易行為,如非特殊情況下必須如此的話,則儘量規避此類行為。
企業內控
這個涉及到了對於企業的內控管理層面,在企業涉稅風險管理中,如今較為強調交易的四流一致,合同流、貨物流、資金流、發票流,大概意思就是企業與企業之間發生貨物交易的必須符合上述標準,否則就難以確定其真實性與合理性。
合同流:一定是要以購銷雙方企業的名義來簽訂。
貨物流:雙方貨物交易的,那麼一定要存在對應的物流單據及真實運輸的憑據,後期可以進行追溯的。
資金流:雙方對公賬戶要在對應時間存在該筆貨物的資金收付記錄。
發票流:發票的開具一定要是實際交易雙方的企業。
所以對於企業來說盡量少做一些可能會給企業帶來涉稅風險的行為,以上情況只是存在大部分正常情況下應該如此,但是如果存在特殊情況,也是可以允許的。
比如,如果公司老闆在企業創立之前已經以老闆自己的名義與某些企業簽訂了合同,在公司正式成立之後,已經履行的合同能否直接開給此時已經成立的公司呢?
答案當然是肯定可以的,雖然此處是合同流無法一致,但是這也確實是現實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只要在新公司成立後完整的承接了老闆之前的債券債務關係,那麼該合同涉及的交易也自然在其範圍之內,所以對於企業之間的交易行為,如非特殊情況下必須如此的話,則儘量規避此類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