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資生緣艾健康大聯盟

    如果銀行少給了,客戶離開櫃檯,銀行概不負責;如果多給了,客戶必須退回去,此提示無效,這個是銀行單方面的維護自己利益的工具,是銀行業務失誤行為的保護傘,對使用者不公平!

  • 2 # 說嘯

    這是個霸王條款,離開櫃檯你發現銀行少給錢了,銀行對你概不負責,但是如果銀行多給你錢了,你還是要負責退還的!

  • 3 # 在水一方170582090

    我曾在銀行系統工作。銀行櫃檯前"離開櫃名,概不負責"的醒目提示,意思就是說,銀行收付款(前)後,你可以在櫃檯前當面清點,以核對現金收付是否賬款相符。離開櫃檯後,如發現交取款差錯,再回來找銀行的,銀行是不負責的。這絲毫不是什麼"霸王條款",是對銀行與客戶的互相約束和告知,對減少銀行與客戶之間,在交取款環節中出現的糾分起到積極的作用。如銀行付款後,客戶不清點或將現金或證件遺落櫃檯,造成客戶經濟損失的,客戶可以選擇報警,由警方調取銀行監控錄影破案,銀行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但不承擔客戶經濟損失的責任。

  • 4 # 木易拙見

    “離開櫃檯,概不負責”。這是官方銀行的常用口頭語。可以理解為銀行在“為您服務”。是在提醒你:離開櫃檯前,把鈔票點清,否則,我銀行概不負責。

    現在銀行還有“離開櫃檯,概不負責”提示語嗎?如果還真有,我以為:時代在變,全方位服務理念深入人心。但是,官方銀行的霸凌氣勢沒有變,官腔欺人的架子依然存在。不知道銀行對“顧客就是上帝”是怎樣理解的?銀行為什麼不能把“離開櫃檯,概不負責”提示語,改換一下呢?比如:要幫忙嗎?請您點清後再離櫃檯。……

    某些壟斷行業的霸王用語(標語口號),到了該徹底廢除的時候了!

  • 5 # 毒舌財經

    以前大家去銀行辦理業務的時候經常會在櫃檯上看到一個牌子,上面寫著“現金當面清點,離櫃概不負責”。

    這個標語意思其實很明顯,就是告訴大家去銀行取錢一定要當著銀行工作人員的麵點清楚,一旦離開了銀行櫃檯,如果錢少給了銀行是不負責的。

    銀行這種標語看起來貌似有一定道理,就是把醜話說在前,同時可以避免一些懷有不良居心的人去坑銀行,但實際上這是隻不過是銀行推脫責任的一種藉口而已,而且這種規定並不合法。

    首先銀行作為一個金融機構,使用者把錢放在銀行是基於對銀行的信任,對應的銀行應該對使用者負責,畢竟銀行櫃檯也是人為操作的,既然是人難免會有出錯的時候,萬一某一天銀行工作人員真的少給客戶錢了,而客戶又不留意離開了銀行,然後銀行就不認賬了,那客戶找誰說理去呢?

    而對於客戶有可能反咬銀行的行為,銀行完全有足夠多的措施去應對,比如某銀行給使用者支取了1萬塊錢,結果客戶離開銀行之後就反過來說銀行少給500塊錢,那銀行就可以透過調取監控,調取點鈔機的記錄來反駁客戶,因為目前銀行點鈔機都非常先進,它不僅可以記錄到多少張,還可以記錄到紙幣的冠號,所以銀行根本就不怕客戶來找事,因為客戶來找事也行不通。

    所以銀行標出“現金當面清點,離櫃概不負責”完全就是建立在使用者和銀行不平等地位的基礎上,說白了就是推脫責任。

    其次,銀行出示“現金當面清點,離櫃概不負責”從某種程度來說並不合法。

    “現金當面清點,離櫃概不負責。”這是一種格式合同,根據《合同法》第39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複使用而預先擬訂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但是對於格式合同並不是誰都可以隨便定,在擬定格式合同的時候是有限制條件的。

    擬定格式合同的前提必須是為了保護弱者的利益,從而達到公平的目的,而且擬定格式合同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

    如果格式合同違背公平原則,做出一些有利於強勢一方的規定那是無效的。

    比如《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而跟銀行相比,客戶是屬於弱勢的一方,如果銀行真的擬定了一些格式合同,必須做出對客戶有利的規定,但是銀行在作出“現金當面清點,離櫃概不負責”這個規定時明顯是對客戶不利的,也就是侵佔了弱者的權利,所以這種格式合同是無效的。

    也正因為如此,最近幾年時間,隨著客戶自我權益保護意識的覺醒,很多銀行已經開始逐漸取消這種格式合同,目前大家去銀行辦理業務的時候已經很少看到有這種“現金當面清點,離櫃概不負責”的相關提示。

    另外,目前銀行在處理現金的技術和經驗方面已經有了很大的改善,比如前面我們所提到的使用點鈔機清點現金,可以清晰的記錄著現金的張數、冠號、以及時間網點等等,這些資訊都會儲存在系統當中,這樣銀行就不怕客戶來反咬銀行一口。

    除此之外,目前各大銀行競爭非常激烈,為了吸引客戶,銀行都在積極改變自己,在這種背景之下,如果銀行還貼著“現金當面清點,離櫃概不負責”這種不負責任的提示,那無疑會引起使用者的反感,這樣是不利於銀行吸收存款客戶的。

    也正因為意識到“現金當面清點,離櫃概不負責”這種格式合同的負面影響,所以目前很多銀行基本上都取消了這種提示了,只不過目前還有個別網點仍然存在這種現象。

  • 6 # 追風無影

    “離開櫃檯,概不負責”

    那麼我們先要搞清楚,銀行裡的櫃檯是誰家設定?又是誰家搭建的?

    毋庸置疑,銀行裡的櫃檯是銀行系統人為設定的。

    既然櫃檯是銀行自家設定的,“離開櫃檯,概不負責”這句話也是銀行自己提出的(非第三方或政府機構要求的),那麼,“離開櫃檯,概不負責”這句話,理所當然,也就是銀行針對儲存客戶提出來的了。

    當然,這個時候,你千萬別用那些“平等”、“服務”、“公平”之類的詞彙尋找自我安慰。誰是大象,誰是螞蟻,大家心裡還應該是有個底的。

  • 7 # 勻楓財技大兜底

    “現金離櫃,概不負責”已經是一個老皇曆了。現在的銀行櫃檯前都不會再擺這個標牌了。隨著中國法制觀念的深入人心,以及銀行監控裝置的完善。這個規定已經沒有任何的法律效力,也不再是銀行有效的藉口了。

    同樣一個例子,我們就能看出時代的進步了。“錢貨兩清”,在過去是一個通用的交易規則,也就是說在商品貿易交易過程中,一手付錢一手付貨,當這一切完成之後,雙方就不能再去後找補了。賣家對於貨款付的多少,賣家都得認賬。賣家對於貨品的質量如何,只能看買家的眼光如何。但是現在這一規則也不適用了,取而代之的是消費者保護條例。在買賣完成之後,如果貨品質量不合格,仍然可以要求退還。

    同樣在銀行櫃檯上的現金存取也是如此。過去銀行沒有監控措施,或者監控的效果非常差。此時現金存款和取款,都得憑當時雙方自己的行為來負責。所以當存取款離手之後,大家都得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當時監管部門雖然沒有明文說明這一規則的有效性,但是也其實是默認了這一要求。所以在過去發生糾紛時,雙方就很難說清,最後只能訴之於法院進行解決。

    但是現在已經完全不同,銀行全面都實施了清晰的監控措施,從不同角度可以將現金櫃臺的行為看得清清楚楚。包括存款人的手頭動作以及當是櫃員的工作行為,同時還要求監控錄影必須儲存在6個月。所以在存款人發生爭議時,可以清晰的透過整個監控錄影還原事情真相。此時這個標牌已經沒有了實際意義。因為不合法也不合規。

    銀行單方面的內部規定,對於存款人或者理財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僅僅對銀行內部從業人員有著規範要求。而銀行同客戶之間的糾紛,只有監管規定和法律規定才有約束力。所以目前這塊牌子在銀行櫃檯已經基本找不到了。一方面也沒有人認可,二方面也不頂用。那還擺這個牌子,讓客戶反感有何意義呢?

    這就是時代進步帶給我們的好處,高科技可以還原一切真相。同時銀行也逐步改變了服務理念,將服務客戶提升滿意度作為工作的目標追求。損害客戶利益或引發客戶厭惡的標語也就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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