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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培訓廝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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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魏瑞彪婚姻律師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所以你現在應該準備相應證據,證明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的疾病,否則不能被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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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富哥職場
你好,只要是在工作時間發病並且已經送醫,48小時之內死亡的都可以認定為工傷。不知道你父親上班生病送醫院的時候有沒有公司的人送去。具體請看下面《工傷保險條例》
擴充套件知識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後的一段時間,譬如上班時間為9點到12點然後又14點到18點結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職工提前在8點30分到崗或者下班後做完收尾工作時間到 18點半等等,均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前後”,但是有一點則特別重要,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為啟動機器做準備工作,或者關閉機器後收拾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具備,並且必須是在履行本職工作,這裡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來自本單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時候蓄意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對其人身進行直接攻擊,致使職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等。
(四)、患職業病的。即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間”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臨時外出辦理業務等,同時必須是在發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時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發生的機動車事故。對於探親訪友時遇到的機動車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而且另外一點特別重要,必須是機動車事故,對於非機動車事故造成的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這是一條法律上的兜底條款規定,由於工傷事故的複雜性和不確定性不僅需要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範性強制性規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規做出相應調整,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也應當納入本條例調整的工傷範疇中。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是指:1、職工突發與工作無關的及並導致死亡。如果是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工傷。2、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與工作無關並沒有導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緻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針對轉業軍人的保護,軍人在戰鬥中或者在履行職責中負傷致殘,依據《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之規定,軍人傷殘對於經有關部門評殘,取得傷殘軍人證的退伍軍人,如果在用人單位舊病復發,視同為工傷。這主要考慮到革命軍人為國家利益已經付出代價,為切實保障革命軍人的利益而做出這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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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工傷比較核心的幾個關鍵點是:
工作時間工作地點上下班途中的意外。上班期間出現疾病,48小時之內死亡的。重點:透過你的描述,是在上班期間發生疾病下了班,然後去看病之後出現的身亡,我的個人看法是一定要找到相關的目擊證人,能夠證實父親是在上班過程當中已經出現了身體不適,而只是下班去看病之後產生了身亡,這個證據非常的關鍵,有了這個證據之後可以去申請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