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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驊駿張老師

    人們罵王振華的辯護律師,說律師為什麼要幫壞人辯護?為了錢嗎?你怎麼看?

    富佬王振華以猥褻罪一審被判5年,王振華不服一審判決,已經上訴,律師要作無罪辯護。

    於是,許多網民就大罵律師,說律師為什麼要幫壞人辯護?為了錢嗎?

    咱們且不說王振華的案子,說說律師為什麼要為壞人辯護這個事。

    律師為什麼要幫壞人辯護?什麼叫壞人呢?沒有經法院做出有罪判決的人,都不叫壞人,只叫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按照中國的法律制度,是單槍匹馬在對抗整個國家機器。即便乾的就是刑事偵查工作,但他也不敢打包票不會抓錯人,雖然他的工作和辯護人經常呈對立之勢態,但是他也覺得辯護制度作為一個基本人權,應該存在並加強。

    辯護,通常有無罪辯護、罪輕辯護(將一個刑期較重的罪名辯護為另一個刑期較之輕的罪名)、量刑辯護(提出自首、立功、諒解、退贓退賠等情節,在最終的宣告刑上能夠減輕一些)等等。

    作為偵查機關來說,以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為例子,我只管調查取證、抓人、審訊、投送羈押場所、報捕、起訴,至於嫌疑人、受害人雙方有沒有意願刑事和解、諒解等等的,我不會去多管,頂多是讓嫌疑人一方先把醫療費支付,但也不能強制,法律沒有授權我這樣做。

    如果雙方都有和解意願,我可以搭橋讓他們談,但是不會積極的去遊說和促成。如果嫌疑人一方不先行支付醫療費等等合理開支,那麼受害人一方只能是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來解決這個問題。OK,就算是嫌疑人有這個心要來先行賠償受害人醫療費等損失,但是他可能已經處於一個被羈押的狀態了,他的家屬是不可能見到他的,固然雙方可以通訊,但是比較麻煩,週期也長,那麼這個時候如果有辯護人介入,會見並幫助嫌疑人來給受害人那邊做出賠償,支付相關的費用,對於一些受害人而言,最起碼能緩解其醫療費的燃眉之急。

    訴訟週期有時候是比較漫長的,等你到庭審了再提出刑附民,有些受害人可能在此之前真的無以為繼。再者,就算是證據確鑿,那也是案件實體上的證據是確鑿的,偵查部門也好、公訴機關也好,保持中立的立場之下,並不會積極的去促成雙方當事人的和解、退贓退賠、諒解等等,而這些量刑上的程式性證據,在嫌疑人被羈押的情況下,誰去做?律師或者其家屬。

    我認為既然實體和程式法都規定了各種從寬處罰的條款,而嫌疑人也有心去做,那讓律師提供專業服務,不是很正常的事嗎。

    某些傷害案件中的受害人甚至在某種時候,真的很期待著嫌疑人的律師及早的過來跟他談,要不然醫療費都要付不出來了,可是身體還沒痊癒。

    所以律師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律師的作用不只是辯護,更是體現了法律的公平。

    當然,如果律師要透過利誘當事人改證言,幫助毀滅證據,串供等等的搞盤外招的,那就變了味了。那律師就會變成壞人了。

  • 2 # 苑醫堂zjg

    律師為犯罪嫌疑人作辯護,這是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和律師的權力,祂充分體現了社會的進步,體現了法律的完善。但現在有一種傾向,就是請一個律師為犯罪嫌疑人開脫罪責,千方百計鑽法律的空子,有的律師還弄虛作假,高額收委託人的佣金,為其開脫罪責,這也是許多人指責律師的理由,這種現象也較為普遍,如果是律師站法律的天平線上,公正,公平的為委託人作辯護,既維護法律的尊嚴,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為其作充當辯護人,我相信是沒有人去指責律師的。

  • 3 # 冰焰律師

    律師為什麼會為壞人辯護?這是律師制度、以及我們的司法制度所決定的。

    智者:上帝為什麼想毀滅這座城市?上帝:因為這裡幾乎全是壞人。智者:如果這裡1000人中有100人是好人,您願意為了這100名好人網開一面嗎?上帝:願意,但是這裡並沒有這麼多好人。智者:如果這裡1000人中有10人是好人,您願意為了這10名好人網開一面嗎?上帝:願意,但是這裡同樣沒有這麼多好人。智者:如果這裡1000人中只有1人是好人,您願意為了這僅有的1名好人網開一面嗎?上帝陷入沉思,隨即放棄了毀滅這座城市。

    上帝之所以放棄毀滅這座城市,是因為他不想誤殺一名好人。這種觀念,與我們倡導的“寧縱勿枉”、“寧可放過一萬,也不可錯殺一人”的觀念不謀而合。所以,我們需要有人為壞人辯護,因為要給他一個證明自己無罪的機會,以保證讓他不會成為“刀下冤魂”。

    誠然,律師為壞人辯護,不可避免會讓某些壞人逍遙法外,但這正是“寧縱勿枉”的司法理念。畢竟,張氏叔侄、呼格吉勒圖等冤假錯案歷歷在目,“寧縱勿枉”比“寧枉勿縱”的代價要小很多。

  • 4 # 曾慶文律師團隊

    官方點說是為了實現程序正義,維護司法公正;現實點說是委託人付了律師費

    為了程序正義,維護司法公正

    刑事辯護律師的出現就是為了給犯罪嫌疑人辯護,也是刑事訴訟法賦予律師的權利,給予嫌疑人的權利。

    辯護的目的是(1)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程式的公正性,嫌疑人往往不懂法,更不懂得哪些偵查手段屬於違法、哪些證據屬於違法證據等等。有辯護律師的介入,可以有效的保障嫌疑人被刑訊、誘供等,從而保障程序正義,減少冤家錯案。(2)為了保障嫌疑人的辯護權,讓嫌疑人能充分的表達意見。

    刑事案件關乎人的自由,因此實體公正預程序正義都應當並重,我們不應該戰在聖人的角度去審視嫌疑人,他們也有好很多無辜的,比如:金融公司詐騙罪的普通員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司機、搬運工等等。

    換位思考就能理解為什麼要為嫌疑人辯護了,就像醫者不理好人壞人一樣救。試想,假如有一天,自己的親朋好友被冤枉被抓了但沒有人辯護,此時此刻你的心情如何?

    因為委託人支付了律師費

    律師也是一份工作,也需要養家餬口,因此俗不可耐的必須收取律師費。

    律師既是職業的也是專業的,受人之託忠人之事,既然做了這份工作,收取了當事人的金錢,就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完成辯護。

    當然,我個人贊成為嫌疑人辯護,但不贊成超出法律而歪曲事實的辯護。

    綜上所述,律師為嫌疑人辯護的原因主要是法律情節(為了公平正義)和收取費用養家餬口。

  • 5 # 每日講法
    有人會說,律師為什麼要為這些罪大惡極的壞人辯護呢?

    因為,法律是公正而中立的,並不會偏向受害人,也不會冤枉犯罪人,律師為壞人說話,並不是在偏袒罪犯。

    法律賦予每一個犯罪嫌疑人辯護的權利,即使他犯了滔天大罪,但誰也不能保證,案件是否另有隱情?訊問人員會不會採用非法手段屈打成招?

    這並不是在為罪犯開脫,否則世界上就再也沒有冤假錯案了。

    請律師為刑事犯罪嫌疑人辯護,並不代表律師沒有道德和正確的價值觀,這只是法律為了實現公平正義而規定的程式。很多人對律師的印象還停留在影視作品中,不夠全面。

    任何案件,都有可能是錯案,哪怕機率非常小

    從普通民眾的角度來看,一些犯罪嫌疑人,手段殘忍、罪大惡極,就應當判死刑立即執行,怎麼還有律師去幫他辯護呢?為他辯護的律師一定是為了錢,是無良律師,根本就是在顛倒黑白!

    這樣的想法是不正確的!身處輿論中的"惡人",也有可能是被冤枉的,法律是不會允許用輿論來判處一個人犯罪的,而一定是根據證據和事實。

    因為兇殺案是已經發生過的事實,除了當事人,沒有人真正知道發生了什麼,警方也只能透過證據儘量的還原,一旦產生冤假錯案,將有可能葬送一個人的自由或者生命,所以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其人權也是應當得到保護的。

  • 6 # 邳州律師網

    律師這個職業本身就是法律的一種執行武器,無論被告人犯了什麼罪,站在法庭上他就是弱勢方,因為個人是無法與國家機器抗衡的,這就是為什麼犯罪者一定要有辯護人的原因,如果沒有人為他辯護,他為人的利益就無法得到保障,這不是正不正義的問題。

  • 7 # sLin90

    謝邀,不是行內人,說些門外話。1職業性質使然,舉個不太恰當的例子,醫生不能為死刑犯治病麼?律師的職責就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犯罪嫌疑人也是有人權的。至於律師是不是觸碰了灰色或黑色地帶先另當別論。2律師工作也是為了生存,在沒有宣判前,當事人頂多是犯罪嫌疑人,如果能洗刷罪名或是儘量保證當事人的權益,應該也會提升業內知名度,所以有職責道德和素養的律師就算心知肚明當事人犯罪了,也會盡職盡責。還是那句話,職責道德和職業素養是決定律師好壞的標準,我相信任何職業也都是這樣。

  • 8 # 板磚2018

    什麼是壞人好人?法律不分壞人好人,只分有責任無責任的人。就拿崑山電動車主來說,可能他最終會被判決有罪,但他是壞人嗎?自問一下他需不需要律師來給他辯護?

  • 9 # 不糊塗時塗糊不

    律師為什麼為犯罪者辯護?這個問題用大白話說得明白一些。

    在真正民主的司法架構中,律師是佔有一席之地的。為什麼讓屬於個體戶的律師佔有一席之地呢?因為只有律師與公檢法一樣具有必備的法律知識,能夠從理論上講清楚公民的權利義務和社會的公平公正。透過與公檢法的工作對立,能夠有效地監督公檢法依法辦案,並以此來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避免冤假錯案)。律師與公檢法的工作對立是個什麼狀態呢?就是依法找出公檢法的工作失誤。尋找公檢法的工作失誤是大眾百姓看不到的,大眾百姓看到的就是律師替‘’壞人‘’說話。如果替壞人說話說得有道理,那就一方面找到了公檢法的工作失誤,另一方面保護了‘’壞人‘’的合法權益、避免了冤假錯案。找出了公檢法的工作失誤,就是幫助公檢法避免犯更大錯誤,從這個意義上說,與其說律師是幫助壞人,倒不如說律師是配合公檢法將案件辦成鐵案。

    即使被告人的確是犯了罪,這裡面還有罪重罪輕的區別問題?有此罪與彼罪的區分問題?這個裡面的問題只能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這個裡面的知識學問那可是大得去了,如果沒有他人的監督,又有誰會承認自己的事情辦得不對呢?

    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都是潛在的壞人,只是有的是真的犯了罪,可有的卻是被冤枉的,所以就需要對每一個案件進行認真審查,怎麼審查?公檢法說此人犯了罪,律師說此人只是犯了錯,誰說服了對方,誰的觀點就會被採納,這就是律師為犯罪者辯護的真正意義所在。

    法律規定了律師的兩個工作任務或目的:一是依法維護法律正確實施,二是依法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這兩個任務或目的實現了,社會的公平正義也就呈現出來了。據此,律師為犯罪者辯護並不是掩飾犯罪者的犯罪事實,而且在大庭廣眾之下配合公檢法將犯罪者的犯罪事實查清楚,然後正確進行定罪量刑,讓犯罪者認罪伏法,讓被冤枉者伸冤,讓社會公眾從中受到教育和指引,據此,律師為犯罪者辯護不應當被認為是幹壞事!社會也的確需要律師這樣行業存在!

  • 10 # 西風瘦馬61962156

    你這個問題就有些白痴。在大陸法系的刑事訴訟中,就是為嫌疑人或被告服務的,這是設定律師的初衷!在英美法系中,辯方律師的設定也是這個目的!

  • 11 # 嫉惡如仇的老百姓

    法院都沒判決,你怎麼知道他就是罪犯?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都只是叫犯罪嫌疑人,審判階段也只是叫被告人,你憑啥就說人家是罪犯?你這叫先入為主

  • 12 # 李斌斌律師

    我是一名律師,因此經常會有人問我這個問題,我一開始還會去解釋,但遇見的多了,也就懶得去解釋了。因為,我很清楚,指責你的人,任憑你作出再多的解釋,對方也不會聽,他們享受的就是指責這個過程。

    尤其是我在代理刑事案件,併為“壞人”辯護時,經常受到受害人家屬的指責,他們會指著你並質問“你們律師怎麼能幫壞人辯護呢?這不是助紂為虐嗎?”!甚至還有一些罵人的語言。

    在面對受害人家屬的指責時,我無法去解釋,因為我身上肩負著法律指責:為“壞人”辯護。

    我這些經歷跟我的同事比起來並不算啥,有些同事遇到的處境更極端。曾經有同事跟我說,他辦理了一個涉嫌故意傷害罪案件,為“壞人”辯護,在開庭時,家屬情緒異常激動,時不時的對我這位同事進行指責,甚至謾罵。但我這位同事不愧是專業素質過硬、心理素質過硬,絲毫沒有受環境的影響,而是從始至終根據事實與法律進行辯護。

    但是,等我這位同事開完庭走到法院門口時,受害人的家屬卻圍了上來,不讓他走,並且開始動手撕扯。而我這位同事又不能還手,怕把矛盾激化,於是只能躲,最後還是靠著法警解圍,但身上的衣服卻早已經被撕扯的破破爛爛。

    按理說,如果是一位剛入行的年輕律師遇到這種情形時,可能會遭受打擊,以後再也不做刑事案件了。但我這位同事後來卻跟我說,這件事確實對他影響挺大,算是他二十多年職業生涯中遇到的最差的處境。不過他又說不後悔,這是他的工作,既然是工作就要承受委屈,他也不想去解釋。

    可見,律師為“壞人”辯護是要承受很大精神壓力的,甚至還有生命危險。

    然而,這根本無法擋住律師的腳步,無法阻擋律師去為“壞人”辯護。

    因為,我上面的文章中提到的“壞人”為何一直打著雙引號?因為在我們眼中的壞人跟你們眼中的壞人是兩碼事。無論是好人還是壞人,這都是人類的一個主觀評價。人本身是不分好壞的,只分男女(雖然現在發達的變性手術導致男女的區分也日漸模糊)。

    既然是一個評價,那就有評價標準。如果只以個人好惡標準來評判的話,你看的順眼的就是好人,看不順眼的就是壞人;對你好的就是好人,對你不好的就是壞人。如果是以這種標準去衡量好人還是壞人的話,那就太不靠譜了。

    在我們律師的眼中,你們說的“壞人”相當於我們說的“犯罪嫌疑人”。因為,根據中國法律明確規定,任何未經法院判決構成犯罪的人,都不能稱作是罪犯!此時,只能叫做犯罪嫌疑人,即只是有犯罪的嫌疑,並不一定就是罪犯。

    而你們說的律師為壞人辯護,就是律師在法庭上為犯罪嫌疑人辯護。那麼,律師為何要為犯罪嫌疑人辯護呢?——為了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大家在小的時候肯定都有過被人冤枉的經歷。比如,某一個早上,你的同桌小明突然聲稱他的文具盒不見了,而你前一天晚上最後一個離開教室的,那麼你就成了最大的嫌疑犯,於是全班同學都在你背後議論紛紛,認為你就是那個拿走小明文具盒的“壞人”。你很委屈,拼命的去解釋,卻發現沒有人願意聽你的解釋,只會認為你在狡辯。就連一向對你很看好的老師也在苦口婆心的勸你“要做一個誠實的人,做錯了就要承認”。你頂不住壓力,最後違心的承認拿了文具盒。多年過後,小明卻告訴你說,你沒拿他的文具盒,是他自己不小心弄丟了,怕被父母責罵,於是就撒了謊。你瞬間崩潰,想起多年來承受的委屈。

    是的,人都是衝動的動物,並且容易受群體影響,人云亦云。當一個人被認定為是嫌疑犯,如果沒有人為他辯解,那就很容易產生冤家錯案。因為,一旦認定為罪犯,那將面臨嚴重的懲罰,輕則被剝奪人身自由,重則被剝奪宣告。所以,中國針對刑事案件,才制定了嚴密的司法體系,成立了公安、檢察院、法院三家機構相互牽制、制衡,並且讓律師參與其中,使得各方對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事實與證據進行充分討論,進而最大程度的還原事實。

    但即使如此,在前些年律師參與的程度很低,很多犯罪嫌疑人沒有律師為其辯護。另一方面,公安機構又在執行從重、從快打擊犯罪的政策,並且盲目的追求破案率,導致了一些冤假錯案的發生。

    例如,最著名的冤案“河北徐計彬強姦案”(以下對案件的介紹部分引字新浪新聞)

    那是在1990年底的一個清晨。徐計彬隔壁家發生一起入室案,女戶主尚某被人強姦。案後,尚某指認徐計彬是施暴者。尚某的丈夫徐長恩是徐計彬的堂兄。結婚四年的徐計彬已分家單獨立戶,正忙著蓋新房。當時原告指認徐計彬的重要證據,是因為化驗出他的血型是B型血。而透過化驗床上遺留著的精斑,發現該男子也是B型血。

      “可我明明是O型血,我做的多次化驗都證明這一點。1990年,事發後,我被抽血化驗。那時辦案人員說我沒事了,因為和我血型不一樣。”徐計彬回家後不久,突然又被警察帶走,說血型對上了。“我懷疑有人在裡面搗鬼。”

      徐計彬說,在1992年8月22日一審開庭時,他就提出原告編造謊言告假狀,“可是法官偏聽偏信,根本對我的要求不予理睬。”

      1992年8月23日,法院判定徐計彬罪名成立,他被判入獄8年。

    刑滿後,他不服原先判決,堅決認定自己無罪。後來在律師的幫助下,才得以洗刷冤屈。

    由此可見,即使向抽血化驗這種事情也是會出錯的,會導致案件被錯判。如果當時就有律師為其辯護,並堅決要求重新抽血化驗的話,可能就不會導致冤家錯案了。

    所以,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辯護,並不是為了幫助“壞人”,而是在幫助每一個好人不被冤枉。

    然後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即使某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與證據都很充分了,他自己也認罪了,但此時的律師也是有辯護價值了。因為即使是犯罪,也有罪名的區分,也有重罪與輕罪的區分。a罪不能被認定為b罪,輕罪也不能被認定為重罪,這些都是現代司法文明、公平正義的應有之義。

    如果說,一位犯罪嫌疑人在律師的辯護下,得到了輕判,那並不是說律師幫助了“壞人”,而是隻能說明公安、檢察院一開始的罪名認定就有錯誤,本來應該以輕罪起訴的,卻以重罪起訴了。

    最後,用一句話概括筆者的觀點:律師為“壞人”辯護,是為了不讓好人蒙冤!

  • 13 # 李斌斌律師

    我是一名律師,因此經常會有人問我這個問題,我一開始還會去解釋,但遇見的多了,也就懶得去解釋了。因為,我很清楚,指責你的人,任憑你作出再多的解釋,對方也不會聽,他們享受的就是指責這個過程。

    尤其是我在代理刑事案件,併為“壞人”辯護時,經常受到受害人家屬的指責,他們會指著你並質問“你們律師怎麼能幫壞人辯護呢?這不是助紂為虐嗎?”!甚至還有一些罵人的語言。

    在面對受害人家屬的指責時,我無法去解釋,因為我身上肩負著法律指責:為“壞人”辯護。

    我這些經歷跟我的同事比起來並不算啥,有些同事遇到的處境更極端。曾經有同事跟我說,他辦理了一個涉嫌強姦罪案件,為“壞人”辯護,在開庭時,家屬情緒異常激動,時不時的對我這位同事進行指責,甚至謾罵。但我這位同事不愧是專業素質過硬、心理素質過硬,絲毫沒有受環境的影響,而是從始至終根據事實與法律進行辯護。

    但是,等我這位同事開完庭走到法院門口時,受害人的家屬卻圍了上來,不讓他走,並且開始動手撕扯。而我這位同事又不能還手,怕把矛盾激化,於是只能躲,最後還是靠著法警解圍,但身上的衣服卻早已經被撕扯的破破爛爛。

    按理說,如果是一位剛入行的年輕律師遇到這種情形時,可能會遭受打擊,以後再也不做刑事案件了。但我這位同事後來卻跟我說,這件事確實對他影響挺大,算是他二十多年職業生涯中遇到的最差的處境。不過他又說不後悔,這是他的工作,既然是工作就要承受委屈,他也不想去解釋。

    可見,律師為“壞人”辯護是要承受很大精神壓力的,甚至還有生命危險。

    然而,這根本無法擋住律師的腳步,無法阻擋律師去為“壞人”辯護。

    因為,我上面的文章中提到的“壞人”為何一直打著雙引號?因為在我們眼中的壞人跟你們眼中的壞人是兩碼事。無論是好人還是壞人,這都是人類的一個主觀評價。人本身是不分好壞的,只分男女(雖然現在發達的變性手術導致男女的區分也日漸模糊)。

    既然是一個評價,那就有評價標準。如果只以個人好惡標準來評判的話,你看的順眼的就是好人,看不順眼的就是壞人;對你好的就是好人,對你不好的就是壞人。如果是以這種標準去衡量好人還是壞人的話,那就太不靠譜了。

    在我們律師的眼中,你們說的“壞人”相當於我們說的“犯罪嫌疑人”。因為,根據中國法律明確規定,任何未經法院判決構成犯罪的人,都不能稱作是罪犯!此時,只能叫做犯罪嫌疑人,即只是有犯罪的嫌疑,並不一定就是罪犯。

    而你們說的律師為壞人辯護,就是律師在法庭上為犯罪嫌疑人辯護。那麼,律師為何要為犯罪嫌疑人辯護呢?——為了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大家在小的時候肯定都有過被人冤枉的經歷。比如,某一個早上,你的同桌小明突然聲稱他的文具盒不見了,而你前一天晚上最後一個離開教室的,那麼你就成了最大的嫌疑犯,於是全班同學都在你背後議論紛紛,認為你就是那個拿走小明文具盒的“壞人”。你很委屈,拼命的去解釋,卻發現沒有人願意聽你的解釋,只會認為你在狡辯。就連一向對你很看好的老師也在苦口婆心的勸你“要做一個誠實的人,做錯了就要承認”。你頂不住壓力,最後違心的承認拿了文具盒。多年過後,小明卻告訴你說,你沒拿他的文具盒,是他自己不小心弄丟了,怕被父母責罵,於是就撒了謊。你瞬間崩潰,想起多年來承受的委屈。

    是的,人都是衝動的動物,並且容易受群體影響,人云亦云。當一個人被認定為是嫌疑犯,如果沒有人為他辯解,那就很容易產生冤家錯案。因為,一旦認定為罪犯,那將面臨嚴重的懲罰,輕則被剝奪人身自由,重則被剝奪宣告。所以,中國針對刑事案件,才制定了嚴密的司法體系,成立了公安、檢察院、法院三家機構相互牽制、制衡,並且讓律師參與其中,使得各方對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事實與證據進行充分討論,進而最大程度的還原事實。

    但即使如此,在前些年律師參與的程度很低,很多犯罪嫌疑人沒有律師為其辯護。另一方面,公安機構又在執行從重、從快打擊犯罪的政策,並且盲目的追求破案率,導致了一些冤假錯案的發生。

    例如,最著名的冤案“河北徐計彬強姦案”(以下對案件的介紹部分引字新浪新聞)

    那是在1990年底的一個清晨。徐計彬隔壁家發生一起入室案,女戶主尚某被人強姦。案後,尚某指認徐計彬是施暴者。尚某的丈夫徐長恩是徐計彬的堂兄。結婚四年的徐計彬已分家單獨立戶,正忙著蓋新房。當時原告指認徐計彬的重要證據,是因為化驗出他的血型是B型血。而透過化驗床上遺留著的精斑,發現該男子也是B型血。

      “可我明明是O型血,我做的多次化驗都證明這一點。1990年,事發後,我被抽血化驗。那時辦案人員說我沒事了,因為和我血型不一樣。”徐計彬回家後不久,突然又被警察帶走,說血型對上了。“我懷疑有人在裡面搗鬼。”

      徐計彬說,在1992年8月22日一審開庭時,他就提出原告編造謊言告假狀,“可是法官偏聽偏信,根本對我的要求不予理睬。”

      1992年8月23日,法院判定徐計彬罪名成立,他被判入獄8年。

    刑滿後,他不服原先判決,堅決認定自己無罪。後來在律師的幫助下,才得以洗刷冤屈。

    由此可見,即使向抽血化驗這種事情也是會出錯的,會導致案件被錯判。如果當時就有律師為其辯護,並堅決要求重新抽血化驗的話,可能就不會導致冤家錯案了。

    所以,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辯護,並不是為了幫助“壞人”,而是在幫助每一個好人不被冤枉。

    然後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即使某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與證據都很充分了,他自己也認罪了,但此時的律師也是有辯護價值了。因為即使是犯罪,也有罪名的區分,也有重罪與輕罪的區分。a罪不能被認定為b罪,輕罪也不能被認定為重罪,這些都是現代司法文明、公平正義的應有之義。

    如果說,一位犯罪嫌疑人在律師的辯護下,得到了輕判,那並不是說律師幫助了“壞人”,而是隻能說明公安、檢察院一開始的罪名認定就有錯誤,本來應該以輕罪起訴的,卻以重罪起訴了。

    最後,用一句話概括筆者的觀點:律師為“壞人”辯護,是為了不讓好人蒙冤。

  • 14 # 李斌斌律師

    我是一名律師,因此經常會有人問我這個問題,我一開始還會去解釋,但遇見的多了,也就懶得去解釋了。因為,我很清楚,指責你的人,任憑你作出再多的解釋,對方也不會聽,他們享受的就是指責這個過程。

    尤其是我在代理刑事案件,併為“壞人”辯護時,經常受到受害人家屬的指責,他們會指著你並質問“你們律師怎麼能幫壞人辯護呢?這不是助紂為虐嗎?”!甚至還有一些罵人的語言。

    在面對受害人家屬的指責時,我無法去解釋,因為我身上肩負著法律指責:為“壞人”辯護。

    我這些經歷跟我的同事比起來並不算啥,有些同事遇到的處境更極端。曾經有同事跟我說,他辦理了一個涉嫌故意傷害罪案件,為“壞人”辯護,在開庭時,家屬情緒異常激動,時不時的對我這位同事進行指責,甚至謾罵。但我這位同事不愧是專業素質過硬、心理素質過硬,絲毫沒有受環境的影響,而是從始至終根據事實與法律進行辯護。

    但是,等我這位同事開完庭走到法院門口時,受害人的家屬卻圍了上來,不讓他走,並且開始動手撕扯。而我這位同事又不能還手,怕把矛盾激化,於是只能躲,最後還是靠著法警解圍,但身上的衣服卻早已經被撕扯的破破爛爛。

    按理說,如果是一位剛入行的年輕律師遇到這種情形時,可能會遭受打擊,以後再也不做刑事案件了。但我這位同事後來卻跟我說,這件事確實對他影響挺大,算是他二十多年職業生涯中遇到的最差的處境。不過他又說不後悔,這是他的工作,既然是工作就要承受委屈,他也不想去解釋。

    可見,律師為“壞人”辯護是要承受很大精神壓力的,甚至還有生命危險。

    然而,這根本無法擋住律師的腳步,無法阻擋律師去為“壞人”辯護。

    因為,我上面的文章中提到的“壞人”為何一直打著雙引號?因為在我們眼中的壞人跟你們眼中的壞人是兩碼事。無論是好人還是壞人,這都是人類的一個主觀評價。人本身是不分好壞的,只分男女(雖然現在發達的變性手術導致男女的區分也日漸模糊)。

    既然是一個評價,那就有評價標準。如果只以個人好惡標準來評判的話,你看的順眼的就是好人,看不順眼的就是壞人;對你好的就是好人,對你不好的就是壞人。如果是以這種標準去衡量好人還是壞人的話,那就太不靠譜了。

    在我們律師的眼中,你們說的“壞人”相當於我們說的“犯罪嫌疑人”。因為,根據中國法律明確規定,任何未經法院判決構成犯罪的人,都不能稱作是罪犯!此時,只能叫做犯罪嫌疑人,即只是有犯罪的嫌疑,並不一定就是罪犯。

    而你們說的律師為壞人辯護,就是律師在法庭上為犯罪嫌疑人辯護。那麼,律師為何要為犯罪嫌疑人辯護呢?——為了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大家在小的時候肯定都有過被人冤枉的經歷。比如,某一個早上,你的同桌小明突然聲稱他的文具盒不見了,而你前一天晚上最後一個離開教室的,那麼你就成了最大的嫌疑犯,於是全班同學都在你背後議論紛紛,認為你就是那個拿走小明文具盒的“壞人”。你很委屈,拼命的去解釋,卻發現沒有人願意聽你的解釋,只會認為你在狡辯。就連一向對你很看好的老師也在苦口婆心的勸你“要做一個誠實的人,做錯了就要承認”。你頂不住壓力,最後違心的承認拿了文具盒。多年過後,小明卻告訴你說,你沒拿他的文具盒,是他自己不小心弄丟了,怕被父母責罵,於是就撒了謊。你瞬間崩潰,想起多年來承受的委屈。

    是的,人都是衝動的動物,並且容易受群體影響,人云亦云。當一個人被認定為是嫌疑犯,如果沒有人為他辯解,那就很容易產生冤家錯案。因為,一旦認定為罪犯,那將面臨嚴重的懲罰,輕則被剝奪人身自由,重則被剝奪宣告。所以,中國針對刑事案件,才制定了嚴密的司法體系,成立了公安、檢察院、法院三家機構相互牽制、制衡,並且讓律師參與其中,使得各方對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事實與證據進行充分討論,進而最大程度的還原事實。

    但即使如此,在前些年律師參與的程度很低,很多犯罪嫌疑人沒有律師為其辯護。另一方面,公安機構又在執行從重、從快打擊犯罪的政策,並且盲目的追求破案率,導致了一些冤假錯案的發生。

    例如,最著名的冤案“河北徐計彬強姦案”(以下對案件的介紹部分引字新浪新聞)

    那是在1990年底的一個清晨。徐計彬隔壁家發生一起入室案,女戶主尚某被人強姦。案後,尚某指認徐計彬是施暴者。尚某的丈夫徐長恩是徐計彬的堂兄。結婚四年的徐計彬已分家單獨立戶,正忙著蓋新房。當時原告指認徐計彬的重要證據,是因為化驗出他的血型是B型血。而透過化驗床上遺留著的精斑,發現該男子也是B型血。

      “可我明明是O型血,我做的多次化驗都證明這一點。1990年,事發後,我被抽血化驗。那時辦案人員說我沒事了,因為和我血型不一樣。”徐計彬回家後不久,突然又被警察帶走,說血型對上了。“我懷疑有人在裡面搗鬼。”

      徐計彬說,在1992年8月22日一審開庭時,他就提出原告編造謊言告假狀,“可是法官偏聽偏信,根本對我的要求不予理睬。”

      1992年8月23日,法院判定徐計彬罪名成立,他被判入獄8年。

    刑滿後,他不服原先判決,堅決認定自己無罪。後來在律師的幫助下,才得以洗刷冤屈。

    由此可見,即使向抽血化驗這種事情也是會出錯的,會導致案件被錯判。如果當時就有律師為其辯護,並堅決要求重新抽血化驗的話,可能就不會導致冤家錯案了。

    所以,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辯護,並不是為了幫助“壞人”,而是在幫助每一個好人不被冤枉。

    然後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即使某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與證據都很充分了,他自己也認罪了,但此時的律師也是有辯護價值了。因為即使是犯罪,也有罪名的區分,也有重罪與輕罪的區分。a罪不能被認定為b罪,輕罪也不能被認定為重罪,這些都是現代司法文明、公平正義的應有之義。

    如果說,一位犯罪嫌疑人在律師的辯護下,得到了輕判,那並不是說律師幫助了“壞人”,而是隻能說明公安、檢察院一開始的罪名認定就有錯誤,本來應該以輕罪起訴的,卻以重罪起訴了。

    最後,用一句話概括筆者的觀點:律師為“壞人”辯護,是為了不讓好人蒙冤。

  • 15 # 李斌斌律師

    我是一名律師,因此經常會有人問我這個問題,我一開始還會去解釋,但遇見的多了,也就懶得去解釋了。因為,我很清楚,指責你的人,任憑你作出再多的解釋,對方也不會聽,他們享受的就是指責這個過程。

    尤其是我在代理刑事案件,併為“壞人”辯護時,經常受到受害人家屬的指責,他們會指著你並質問“你們律師怎麼能幫壞人辯護呢?這不是助紂為虐嗎?”!甚至還有一些罵人的語言。

    在面對受害人家屬的指責時,我無法去解釋,因為我身上肩負著法律指責:為“壞人”辯護。

    我這些經歷跟我的同事比起來並不算啥,有些同事遇到的處境更極端。曾經有同事跟我說,他辦理了一個涉嫌故意傷害罪案件,為“壞人”辯護,在開庭時,家屬情緒異常激動,時不時的對我這位同事進行指責,甚至謾罵。但我這位同事不愧是專業素質過硬、心理素質過硬,絲毫沒有受環境的影響,而是從始至終根據事實與法律進行辯護。

    但是,等我這位同事開完庭走到法院門口時,受害人的家屬卻圍了上來,不讓他走,並且開始動手撕扯。而我這位同事又不能還手,怕把矛盾激化,於是只能躲,最後還是靠著法警解圍,但身上的衣服卻早已經被撕扯的破破爛爛。

    按理說,如果是一位剛入行的年輕律師遇到這種情形時,可能會遭受打擊,以後再也不做刑事案件了。但我這位同事後來卻跟我說,這件事確實對他影響挺大,算是他二十多年職業生涯中遇到的最差的處境。不過他又說不後悔,這是他的工作,既然是工作就要承受委屈,他也不想去解釋。

    可見,律師為“壞人”辯護是要承受很大精神壓力的,甚至還有生命危險。

    然而,這根本無法擋住律師的腳步,無法阻擋律師去為“壞人”辯護。

    因為,我上面的文章中提到的“壞人”為何一直打著雙引號?因為在我們眼中的壞人跟你們眼中的壞人是兩碼事。無論是好人還是壞人,這都是人類的一個主觀評價。人本身是不分好壞的,只分男女(雖然現在發達的變性手術導致男女的區分也日漸模糊)。

    既然是一個評價,那就有評價標準。如果只以個人好惡標準來評判的話,你看的順眼的就是好人,看不順眼的就是壞人;對你好的就是好人,對你不好的就是壞人。如果是以這種標準去衡量好人還是壞人的話,那就太不靠譜了。

    在我們律師的眼中,你們說的“壞人”相當於我們說的“犯罪嫌疑人”。因為,根據中國法律明確規定,任何未經法院判決構成犯罪的人,都不能稱作是罪犯!此時,只能叫做犯罪嫌疑人,即只是有犯罪的嫌疑,並不一定就是罪犯。

    而你們說的律師為壞人辯護,就是律師在法庭上為犯罪嫌疑人辯護。那麼,律師為何要為犯罪嫌疑人辯護呢?——為了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大家在小的時候肯定都有過被人冤枉的經歷。比如,某一個早上,你的同桌小明突然聲稱他的文具盒不見了,而你前一天晚上最後一個離開教室的,那麼你就成了最大的嫌疑犯,於是全班同學都在你背後議論紛紛,認為你就是那個拿走小明文具盒的“壞人”。你很委屈,拼命的去解釋,卻發現沒有人願意聽你的解釋,只會認為你在狡辯。就連一向對你很看好的老師也在苦口婆心的勸你“要做一個誠實的人,做錯了就要承認”。你頂不住壓力,最後違心的承認拿了文具盒。多年過後,小明卻告訴你說,你沒拿他的文具盒,是他自己不小心弄丟了,怕被父母責罵,於是就撒了謊。你瞬間崩潰,想起多年來承受的委屈。

    是的,人都是衝動的動物,並且容易受群體影響,人云亦云。當一個人被認定為是嫌疑犯,如果沒有人為他辯解,那就很容易產生冤家錯案。因為,一旦認定為罪犯,那將面臨嚴重的懲罰,輕則被剝奪人身自由,重則被剝奪宣告。所以,中國針對刑事案件,才制定了嚴密的司法體系,成立了公安、檢察院、法院三家機構相互牽制、制衡,並且讓律師參與其中,使得各方對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事實與證據進行充分討論,進而最大程度的還原事實。

    但即使如此,在前些年律師參與的程度很低,很多犯罪嫌疑人沒有律師為其辯護。另一方面,公安機構又在執行從重、從快打擊犯罪的政策,並且盲目的追求破案率,導致了一些冤假錯案的發生。

    例如,最著名的冤案“河北徐計彬強姦案”(以下對案件的介紹部分引字新浪新聞)

    那是在1990年底的一個清晨。徐計彬隔壁家發生一起入室案,女戶主尚某被人強姦。案後,尚某指認徐計彬是施暴者。尚某的丈夫徐長恩是徐計彬的堂兄。結婚四年的徐計彬已分家單獨立戶,正忙著蓋新房。當時原告指認徐計彬的重要證據,是因為化驗出他的血型是B型血。而透過化驗床上遺留著的精斑,發現該男子也是B型血。

      “可我明明是O型血,我做的多次化驗都證明這一點。1990年,事發後,我被抽血化驗。那時辦案人員說我沒事了,因為和我血型不一樣。”徐計彬回家後不久,突然又被警察帶走,說血型對上了。“我懷疑有人在裡面搗鬼。”

      徐計彬說,在1992年8月22日一審開庭時,他就提出原告編造謊言告假狀,“可是法官偏聽偏信,根本對我的要求不予理睬。”

      1992年8月23日,法院判定徐計彬罪名成立,他被判入獄8年。

    刑滿後,他不服原先判決,堅決認定自己無罪。後來在律師的幫助下,才得以洗刷冤屈。

    由此可見,即使向抽血化驗這種事情也是會出錯的,會導致案件被錯判。如果當時就有律師為其辯護,並堅決要求重新抽血化驗的話,可能就不會導致冤家錯案了。

    所以,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辯護,並不是為了幫助“壞人”,而是在幫助每一個好人不被冤枉。

    然後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即使某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與證據都很充分了,他自己也認罪了,但此時的律師也是有辯護價值了。因為即使是犯罪,也有罪名的區分,也有重罪與輕罪的區分。a罪不能被認定為b罪,輕罪也不能被認定為重罪,這些都是現代司法文明、公平正義的應有之義。

    如果說,一位犯罪嫌疑人在律師的辯護下,得到了輕判,那並不是說律師幫助了“壞人”,而是隻能說明公安、檢察院一開始的罪名認定就有錯誤,本來應該以輕罪起訴的,卻以重罪起訴了。

    最後,用一句話概括筆者的觀點:律師為“壞人”辯護,是為了不讓好人蒙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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