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農村房屋保險是一項由政府支援和推動、保險公司承保理賠運作的帶有公益性質的農村保險制度,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協同推進”的基本原則。
一、保險內容
(一)被保險人。全區範圍內居住在農村的所有居民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二)保險標的。原則上保險標的應為被保險人自有的、用於生活且長期居住的房屋。
(三)保險期限。從投保之日起計算,期限一年。
(四)保險責任。農村住房保險包含主險責任和附加地震責任,其中主險責任為必選責任,附加地震責任為可選責任。
1、主險責任
(1)自然災害:因雷擊、大風、暴雨、雨澇、洪水、雪災、冰雹、泥石流、冰凌、山體崩塌、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造成的房屋損失。
(2)意外事故:因火災、爆炸、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執行物體墜落,外來不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造成的房屋損失。
(3)止損費用:在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發生時,農村居民為阻止災害損失擴大所花費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2、附加地震責任:因震級M5級及以上的地震及由此在72小時內引起的泥石流、滑坡、地陷、地裂、埋沒、火災、火山爆發及爆炸造成的,在烈度為Ⅵ度及以上區域內、破壞等級在Ⅲ級(即中等破壞)及Ⅲ級以上的保險標的的直接損失〔以上所涉震級和烈度均以國家地震部門公佈為準,破壞等級劃分標準以國家標準《建(構)築物地震破壞等級劃分》(GB/T 24335—2009)為準〕。
(五)保險金額。每戶保額不低於12000元。
(六)保險費。保險費以戶為單位繳納,附加地震責任每戶年繳費26元,不附加地震責任每戶年繳費20元。
(七)補貼政策。農房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納入省、市、縣財政預算,其中,省級、市級、區級財政對參加農村住房保險,但未附加地震責任的農村低保戶和分散供養的特困供養人員給予每戶補貼5元、3元、2元。鼓勵各地財政對參加農村住房保險的農戶提供保費補貼,補貼比例自行確定。
二、承保方式
承保機構由各市、區自行確定,承保機構應符合《農業保險條例》及民發〔2012〕234號中規定的經營條件。農房保險採取農戶自願投保方式。保險機構承保後,應及時將保險憑證發放到戶。
三、理賠方式
承保機構要制定詳細的理賠操作細則,規範理賠操作流程,做到“定損到戶”、“理賠到戶”和“理賠結果公開”,確保賠款及時、足額支付給被保險人。具體要求依照陝西保監局、陝西省民政廳和陝西省財政廳聯合印發的《陝西省農村住房保險理賠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陝保監發〔2016〕69號)執行。
政策性農村房屋保險是一項由政府支援和推動、保險公司承保理賠運作的帶有公益性質的農村保險制度,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協同推進”的基本原則。
一、保險內容
(一)被保險人。全區範圍內居住在農村的所有居民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二)保險標的。原則上保險標的應為被保險人自有的、用於生活且長期居住的房屋。
(三)保險期限。從投保之日起計算,期限一年。
(四)保險責任。農村住房保險包含主險責任和附加地震責任,其中主險責任為必選責任,附加地震責任為可選責任。
1、主險責任
(1)自然災害:因雷擊、大風、暴雨、雨澇、洪水、雪災、冰雹、泥石流、冰凌、山體崩塌、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造成的房屋損失。
(2)意外事故:因火災、爆炸、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執行物體墜落,外來不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造成的房屋損失。
(3)止損費用:在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發生時,農村居民為阻止災害損失擴大所花費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2、附加地震責任:因震級M5級及以上的地震及由此在72小時內引起的泥石流、滑坡、地陷、地裂、埋沒、火災、火山爆發及爆炸造成的,在烈度為Ⅵ度及以上區域內、破壞等級在Ⅲ級(即中等破壞)及Ⅲ級以上的保險標的的直接損失〔以上所涉震級和烈度均以國家地震部門公佈為準,破壞等級劃分標準以國家標準《建(構)築物地震破壞等級劃分》(GB/T 24335—2009)為準〕。
(五)保險金額。每戶保額不低於12000元。
(六)保險費。保險費以戶為單位繳納,附加地震責任每戶年繳費26元,不附加地震責任每戶年繳費20元。
(七)補貼政策。農房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納入省、市、縣財政預算,其中,省級、市級、區級財政對參加農村住房保險,但未附加地震責任的農村低保戶和分散供養的特困供養人員給予每戶補貼5元、3元、2元。鼓勵各地財政對參加農村住房保險的農戶提供保費補貼,補貼比例自行確定。
二、承保方式
承保機構由各市、區自行確定,承保機構應符合《農業保險條例》及民發〔2012〕234號中規定的經營條件。農房保險採取農戶自願投保方式。保險機構承保後,應及時將保險憑證發放到戶。
三、理賠方式
承保機構要制定詳細的理賠操作細則,規範理賠操作流程,做到“定損到戶”、“理賠到戶”和“理賠結果公開”,確保賠款及時、足額支付給被保險人。具體要求依照陝西保監局、陝西省民政廳和陝西省財政廳聯合印發的《陝西省農村住房保險理賠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陝保監發〔2016〕69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