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蘇州宣律師
-
2 # 徐楊文律師
這是個物權效力與債權效力的問題。
在沒有處分的情況下,原主人對所處的物品享有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
無權處分人與物品的買受人之間是合同關係,是債權債務關係。
物權的效力大於債權,也就是在所有權人未授權或未追認的情況下,買受人與無權處分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得對抗所有權人。那麼,原主人是有權取回所有物的,買受人不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當然,如果存在善意取得情形,那麼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無權處分人與善意相對人之間的買賣合同是有效時,也就是無權處分人與買受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是有效的時,如果符合善意取得條件的,買受人取得所有權,這時候原主人是不能追回所有物的。但可透過不當得利向無權處分人主張權利。
善意取得有特定的要件:
1.存在無權處分;
2.買受人受讓財產時為善意;
3.買受人支付合理價格;
4.完成法定公示,也就是如果是動產,那麼完成了交付;如果是不動產,則應該完成了登記。
脫離物一般不適用善意取得。脫離物指非基於真權利人的意思而喪失佔有的物,如盜贓物、遺失物、遺忘物、誤取物等。
要看構不構成善意取得。
比如買受人是不是善意,不是盡到的起碼的注意義務;是不是合理價格的轉讓。
如果構成善意取得,物權已經發生轉移,原主人已經無權要回。
如果不構成,可以要求返還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