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法律人春山
-
2 # 一紙家書
從理論上來講,您附加的遺囑條件可以認定為有效。
能理解您這樣寫條件的初衷:希望您的兒子能夠在工作、事業上有所建樹,是一種鞭策的意願。對於這種“條件”,個人是完全支援的。
但是否能夠真正的執行下去,確實有待商榷。
附條件的基本要求訂立遺囑本身屬於一種民事行為,民事行為完全可以附加條件。如您所說,合法、合乎道德要求就可以。
在中國最新《民法總則》(2017.10.1)中明確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題主的意思符合上述規定要求,因此,可以認定為條件是成立的。
換句話說,如果遺囑同時滿足其他關於遺囑的訂立條件,可以認為這份遺囑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一旦發生意外,兒子什麼時候得到“優秀員工”的榮譽時間也不可控,就意味著可能在(0,30)年間題主的遺產處於無人繼承的狀態。
那麼,這期間關於遺產是否發生變故、是否有其他繼承人產生爭議、兒子的工作發生變動就沒有“優秀員工”這一說、兒子是否發生意外等,均不可控。
換句話說,未來條件是否能達成,不是100%取決於兒子個人,而且可能會導致遺產無主的“真空期”過長,增加不可控的風險。
因此,這種願望在實施起來,難度非常大。
建議題主的出發點是好的:希望兒子成為一個工作上優秀的人,將財產作為一個激勵手段。
這裡還是圍繞著題主的想法,給出一些建議,供題主參考。
關於兒子“優秀”的可衡量、且完全可以由兒子自己做主的標準,在老人心裡有哪些?例如,兒子為老人支付醫藥費(有治療、藥物清單)、兒子為老人住院期間陪床(有單位請假條、醫院監控等)、為老人安排後事(有物品清單、支付記錄等)。這些都是可以衡量孩子優秀的另外一個層面的東西——對老人盡孝道。有時候,工作上的優秀不一定能代表孩子就是一個優秀的人。
情感上的輸出。將對兒子的鞭策不體現在遺囑中,而是透過“告誡”的形式,另外形成獨立的文字,當做一個家書性質的東西,用情感來觸發兒子內心的工作動力。雖然這種手段的效果沒有約束力,但人就是這樣,法不能照顧到方方面面,也不要試圖用法律解決所有的家庭關係、倫理道德問題。
題主既然為兒子提出了繼承遺產的條件,至少能表明:題主希望將財產傳遞給兒子。
換句話說,兒子在題主心理,是一個值得繼承遺產的人。所以,既然寫了遺囑給兒子,還是建議不要附加太多關於工作鞭策且不可把控的內容在裡面。
-
3 # 郭廣吉律師
既然你身體不好,又何必為難你兒子呢?
難道僅僅因為他沒有被評為優秀員工,你就要剝奪他的繼承權利嗎?
你想沒想過,這對他是不公平的!
從法律上講,你這樣的遺囑不違反法律規定,是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的。
但是執行呢?
你在遺囑中附加條件“如果他在三十年內沒有評上優秀員工,那麼遺產全部捐給國家”,也就是說,在你去世後的三十年裡,你的遺產處於你兒子不能繼承、其他繼承人也不能繼承的情況,也就是說,你的兒子的繼承權一直待定,這個待定的時間是三十年,這不是即為難了你的兒子,又為難了遺囑執行人嗎。
徒增負擔,不可取!
-
4 # 法N方
遺囑無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行為能力所立的遺囑無效;
(2) 遺囑必須表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 偽造的遺囑無效;
(4)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5) 違反現行法律強制性規範和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
(6) 立遺囑人立遺囑處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財產的內容無效,處分國家禁止公民持有、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品的內容無效。
你的這個遺囑不屬於以上情形,不會導致遺囑無效。但是這個附條件並不明確,對於優秀員工的定義不明確,那就會造成這個遺囑條件屬於約定不明。
有下列特殊情形時,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法定繼承辦理:
(1) 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2) 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3) 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立遺囑人死亡的;
(4) 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 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因此,如果你的附條件約定不明,兒子還是可以按照法定繼承人來直接繼承你的財產。那麼,你這個約定基本是起不到約束作用的
-
5 # 新會譚生
理論上是有效的,但如果是就提問所寫的描述詞語來看,過於簡單死板、不靈活,估計很難執行……假如兒子自己當老闆不打工,又或者打工的單位沒有評比“優秀員工”這樣的活動或者只有評比“傑出勞動者”這樣算不算?
-
6 # 白風小嚴
該條件不明朗,控很難實施。
一,遺產是什麼?固定財或現金?
二,期限太長,三十年誰來管理?
三,遺產繼承人有多少人?立遺囑人,對財產有無權利處理,有多少權力?
這種遺囑,爭議好大。只當是家庭內部的教育書。最好別拿出來。
-
7 # 河南夏在強律師
這種遺囑附條件,不明確,比如優秀員工,是什麼公司的優秀員工,如果這個單位辭職,去別的單位呢?如果附條件不明確,難以有效實施,我覺得視為沒有附條件。
-
8 # 法能量傳遞
當然有效。但應當附加條款,必要時使遺囑立即生效。具體分析如下,供參考: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的條件,是指將來發生的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不確定的事實,附有條件的法律行為稱附條件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生效,就發生效果意思所負載的權利義務關係。當民事法律行為的效果意思確定後,行為人的預期目的沒有出現,這時法律行為生效可能會違背行為人的初衷。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的特徵條件是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的一個組成部分。條件存在於所附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之中,並且構成該意思表示的一部分。而不是說先有一個不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存在,然後再給它加上一個什麼條件。條件決定民事法律行為固有效力的發生、存續或者消滅。條件的功能在於,決定其所附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固有效力發生或消滅。條件是將來的、不確定的、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事實。必須是合法事實。違反法律、公序良俗,以及以侵害他人權利為目的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遺囑附加條件不違反法律,公序良俗,以及不侵害他人權利為目的的事實當然有效。本悟空問答涉及的問題本問答的涉及遺囑附加條件目的是促進孩子成才,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仍需要注意以下問題:所附條件應量力而行。也就是說基於繼承人的現有的條件,具有實現的可能。如,附條件為須獲得“五一勞動獎章”等,對於一般人而言,事實上是遺囑人意圖捐助自己的遺產的另一種做法。所附條件應不侵害他人的利益。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財產內容須有處分權,不要將家庭共同財產作為遺產;二是遺產所涉及的必留份額不能列入捐贈範圍之內。不要留下人死後,留下大堆法律問題給後人。遺囑的條款應當附加可補充條件,可以靈活處理。如,“本遺囑在特定情形下,可透過其他法律行為或者事實變動等”。
-
9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立遺囑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通常適用意思自治的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序良俗,所附條件一般都是有效的。所以您的遺囑是有效的。
回覆列表
你這種條件不符合法律上附條件的要求,不屬於附條件贈與,附條件贈與是有名合同,只有法律規定的形式才有效,沒有篤定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