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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莊周曉夢迷蝴蝶

    根據公司法,董事會是代表股東行使部分權利,主要是負責戰略設計,招聘和任免管理層,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管理層的薪金制度,制定股權激勵計劃,聘請專業的會計法律事務所和公司重大重組等。

    產業基金要不要設立董事會,這取決於股東的性質,單一股東就沒有必要。如果是採取公司制度,就有必要設計董事會

  • 2 # 東子瓜

    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範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01年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制定,但是並未能實施。

    中文名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目    的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方負責解釋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性    質辦法檔案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範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產業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種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和提供經營管理服務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制度,即透過向多數投資者發行基金份額設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託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資產,委託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資產,從事創業投資、企業重組投資和基礎設施投資等實業投資。

    第三條 產業基金實行專業化管理。按投資領域的不同,相應分為創業投資基金、企業重組投資基金、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等類別。

    第四條 凡在中國境內從事產業基金業務以及與該業務相關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均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基金的發起與設立

    第五條

    設立產業基金須經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核准。

    第六條

    設立產業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基金擬投資方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發起人須具備3年以上產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在提出申請前3年內持續保護良好財務狀況,未受到過有關主管機關或者司法機構的重大處罰。

    (三)法人作為發起人,除產業基金管理公司和產業基金管理合夥公司外,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於2億元;自然人作為發起人,每個發起人的個人淨資產不少於100萬元;

    (四)管理機關規定的其他條 件。

    第七條 申請設立產業基金;發起人應當向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擬投資企業與專案的基本情況;

    (三)發起人名單及發起設立產業基金協議;

    (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三年的財務報告;

    (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六)招募說明書、基金公司章程、委託管理協議和委託保管協議;

    (七)具有管理機關認可的從事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其他中介機構或人員接受委任的函件;

    (八)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檔案。

    前款所稱招募說明書、基金公司章程、委託管理協議和委託保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另行規定。

    第八條

    設立產業基金的申請經管理機關核准後,方可進行募集工作。

    第九條

    產業基金只能向確定的投資者發行基金份額。

    在募集過程中,發起人須讓投資者獲翻招募說明書內容並簽署認購承諾書,投資者簽署的認購承諾書經管理機關核准後方可向投資者發行基金份額。

    投資者數目不得多於200人。

    第十條

    產業基金擬募集規模不低於1億元。

    第十一條

    投資者所承諾的資金可以分三期到位,但首期到位資金不得低於基金擬募集規則的50%。否則,該基金不能成立,發起人須承擔募集費用,並將已募集的資金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在30天以內退還給認購人。

    第十二條

    投資者承諾資金到位後,須在10個工作日以內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向工商管理機構申請註冊並報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產業基金須按封閉式設立,即事先確定發行總額和存續期限,在存續期內基金份額不得贖回,只能轉讓。

    產業基金存續期限不得短於10年,不得長於15年。但是因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經基金公司股東大會(股東會)批准和管理機關核准提前終止者,以及經基金公司股東大會(股東會)批准和管理機關核准可以續期者除外。

    第十四條

    產業基金擴募和續期,應具備下列條 件,經管理機關核准:

    (一)最近三年內年收益率持續超過同業平均水平;

    (二)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股東大會(股東會)同意擴募或續期;

    (四)管理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擴募和續期應當按照管理機關的要求提交有關檔案。

    第三章 基金公司

    第十五條 基金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工大會(股東會),其常設機構為基金公司董事會。

    基金公司董事會須由三名以上有投票權的執行董事,其中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執行董事與基金管理人的發起人在行政上保持獨立。

    第十六條 基金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會);

    (二)監督基金運營情況,並獲悉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的資料;

    (三)合法轉讓和擴募時優先申購基金份額;

    (四)取得基金收益和基金清算後的剩餘資產;

    (五)優先收購基金轉讓的專案;

    (六)基金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七條 基金公司股東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基金公司章程和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交納基金認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三)承擔基金虧損和終止的有限責任;

    (四)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利益的活動。

    第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須召開股東大會(股東會):

    (一)審議基金公司董事會提出的基金分配方案;

    (二)修改基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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