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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細說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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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財藝新勢力
小編作為一名註冊會計師,經常關注創業的話題,很榮幸回答這個問題,“幾個朋友合夥創業,商討後決定平分股權,這樣分配合理嗎”,小編認為不合理,具體分析如下:
1.股權分配規則應當儘早確定
許多公司在創業早期因公司的股權就是一張空頭支票,什麼都沒有,大家一起埋頭、一起拼,不太在意自己佔多少股份,等公司發展越來越有起色,前景越來越清晰,價值越來越大時,創始成員開始注意自己能夠獲取到的股份比例,而到了這個時候再去討論股權怎麼分,很容易不能滿足預期,造成矛盾和衝突。
2.確定股份分配比例時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1)出資額;
(2)技術;
(3)創意和智慧成果;
(4)經驗和資歷的豐富度;
(5)對公司未來成長的貢獻;
(6)獲取資源的能力;
(7)對產品/使用者/市場的精通和了解;
(8)熱情、專注、堅定的程度;
(9)人格魅力、領導力。
3.對於一些特殊情況可以特殊處理,不以股份分配為條件
創業早期有的創始團隊成員不拿工資,而有的從公司裡拿工資;有的合夥人為公司提供裝置或其它有價值的東西,比如專利、智慧財產權等。那怎麼補償團隊成員的損失呢?不一定要以佔股份的方式補償,也可以透過大家商定好價值,公司有錢後可給予直接經濟補償,即使倒閉,也可根據股份分攤承擔。
4.實踐總結的一些操作標準:
(1)投資人的持股不建議超過30%;
(2)創始團隊開始持股的不能超過3人;
(3)初創團隊中大股東保持不低於60%的股份,低於50%的股權經不起稀釋;
(4)忌諱江湖方式處理,結構與利益不明細,口頭話,不形成文字;
(5)忌諱股權平均或分散,沒有“帶頭大哥”作為拍板人,不能集中力量辦大事,效率反而變慢。
(6)忌諱股權比例配錯誤,非關鍵人員反而擁有更大比例的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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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淡淡的思緒
幾個朋友一起做生意,商討後決定平分股權,這樣分配合理呀。
我和我朋友5個人在一起做了18年生意了,股權都是一樣的,也就是投的一樣多的錢。
我們分工不同,互不干預,給夠各人施展才華的空間。
現在我們的生意還在做起,雖然有時有不同的意見,也會出現些小矛盾,但最終都能相互理解。因為我們有裝傻的,裝傻的人並不傻,那是大智若愚的表現。
如遇重大決策就舉手表決或者寫字團表意見,少數服從多數。
當然如果幾個人都認為自己很能幹,很聰明,很了不起,那麼最好不要在一起做生意,一山容不得二虎,最終生意會做垮或分開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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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凡思凡想
借用劉國鑌的一句話,那就是創業公司股權平均分散,基本上九死一生。
所謂平均分散股權,即股權分散,沒有明顯大股東的情況。 最典型的就是,三個以上,不論多少股東,大家平均分配。或者不平均,但是沒有明顯大股東。 平均分散股權的弊端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 一是股東搭便車,沒有人真正為公司負責。 二是決策成本高。大家都是主人,又沒有在話語權上能說了算的人,遇事吵吵嚷嚷,議而不決。 三是容易導致內部人貪腐。
管理人員需要有人監督,在平均分散股權模式下,對每個股東來說,監督帶來的收益不大,而監督需要成本,精力,時間,得罪人,等等。因此誰也不願意監督,於是導致內部人貪腐。
過去的大集體——生產隊,人民公社,就是“平均分散股權”的極致。事實已經證明,那是沒有效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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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歐陽老師聊股權
萬一我們已經跟合夥人均分了,該如何處理呢?
一、讓貢獻大的股東允許回購其他股東的部分股權。
比如說咱們之前是三個人合夥,每人百分之三十三點三,但是其中的一個股東後期對公司的貢獻度已經遠遠的超過了另外的兩個股東。那麼我們另外的兩個股東就應該有償或者是無償的轉讓一部分的股權給貢獻大的股東。因為不論是從人性還是股權分配的原則,都應該是股權跟貢獻度要成正比。
二,匯入在職分紅。在職分紅的比例,根據在職股東的貢獻度來分配。當然,這個貢獻度的考核標準應該提前就確定。舉例。
公司今年盈利一百萬,我們拿出百分之四十的利潤來做在職分紅。假設三個股東是按照業績來做考核,業績剛好是二比一比一。
那麼就相當於其中一個就分了百分之四十當中的百分之二十,另外的兩個股東每人百分之十,最終的分紅比例就成了百分之四十,比百分之三十比百分之三十。
三、股東之間進行對賭。比如說兩個股東已經是百分之五十比百分之五十,那麼可以約定其中某個股東來管理運營。或者是做到其他的什麼事,如果達到約定目標,那麼對方就轉讓一部分的股權出來。
四、引進第三方股東,稀釋原有股東的股權比例。
比如說原來兩個股東每個人百分之五十,再引進第三個股東,假設給他百分之十。如果前兩個股東是同比例稀釋,那麼最後的股權比例就變成了百分之四十五,比百分之四十五比百分之十。雖然這個比例還是有一些不完美,但起碼接下來三方溝通起來有了更多的可能性。
五、可以保持分紅比例不變,調整註冊股和決策權。
比如說兩個人是百分之五十比百分之五十,註冊股的比例調整為百分之六十,比百分之四十,分紅股還是保持百分之五十比百分之五十,或者是約定某個股東有表決權百分之六十。另外一個股東的表決權是百分之四十,可以透過股權變更代持股東協議、公司章程等來操作。
假設,幾個朋友一起創業,大家各掏十萬塊錢,一個負責內容,一個負責技術,一個負責銷售,大家的資歷又都差不多,這種情況下,應該如何合理分配股權?目前平分股權是一致同意的,不知道這樣做是否對發展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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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分式股權結構的隱患
1、股權平分不公平
從專案啟動前或者初期來看,各合夥人在能力、技術、出資方面不分伯仲,平分股權在各方一致同意下很合理;但隨著公司的不斷髮展,合夥人在公司中的角色、地位、職能和貢獻度方面體現出差異性甚至兩級分紅是必然的,此時再回頭看當初平分的股權,不同業績和貢獻度的合夥人股權相同,這顯然已經背離了“多勞多得、業績導向”的基本市場原則,這就類似計劃經濟時代的大鍋飯,會打消能者的積極性,助長弱者的惰性。
2、團隊內部分化的隱患
一山不容二虎,更何況是多虎,尤其是各方面勢均力敵的情況下,一個公司有兩個或者多個核心、政出多門的情況下,無異於逼著員工站隊自然形成一些小的團隊和陣營,必然會導致股東和團隊的兩敗俱傷。
二、股權分配的基本準則和考量因素1、突出大股東為第一準則
一個公司和一個創業團隊,必須確定一個可以透過表決權掌握公司話語權的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原因在於,公司發展必然面臨諸多重大決策,而面對見仁見智的問題內部分歧再所難免,需要實際控制人在民主的基礎上做最後的“集中”。
根據公司法,創始人絕對控股權的持股比例一般為66.67%,一般事項控股的比例為51%。
2、股權分配時的考慮因素
一般來講,決定企業(專案)成功與否的四大關鍵因素為:產品技術、市場渠道、團隊、資金。上述關鍵因素的影響大小和權重因行業和企業而異,掌握決定專案成功最關鍵因素的,自然可以考慮在股權和利益分配上予以傾斜。
三、股東旗鼓相當情況下如何實現控制權集中1、合夥人股權激勵池
拿出部分股權作為激勵池,用於參與經營管理合夥人的二次激勵,並根據業績實現情況進行分配,不僅體現了“能者居之”的績效導向價值觀,也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三方股權的均衡度。
2、表決權和分紅權的分離
公司股權的核心價值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參與公司重大經營決策的表決權,二是體現經濟利益的分紅權和股權增值溢價。因此,從股權設計的角度,團隊推舉的實際控制人可以透過讓渡分紅權等經濟利益的方式,實現個人表決權的集中。
3、設定持股平臺間接持股
基於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GP)在合夥企業決策方面的一票否決和關鍵影響力,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權轉讓給各合夥人投資的有限合夥企業,由合夥企業持有部分有限公司股權。擬定的實際控制人作為合夥企業的GP,可以實現以少量投資即可控制合夥企業所持全部有限公司表決權的目的,從而達到控制公司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