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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四項全開

    首先我要說的是,我沒有看到新規說停車費歸業主所有,也不可能有這樣的規定

    為什麼這樣說呢,因為車位的產權不同,停車費的費用構成不同,從屬不同,怎麼可能一概而論的說停車費歸全體業主所有呢?不可能是不是你的都歸你所有,如果那樣,將會沒有車位的存在!

    車位根據產權不同,所有人會有開發商、業主、人防車位、共有車位四種,我們一種一種分析停車費的構成

    1、開發商所有的車位:這種車位是獨立於住宅單獨規劃的車位,還未售出的車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這部分車位在未出售前屬於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有權出售,出租或者贈送,只需要首先滿足業主需要!

    那麼這部停車費就有幾種情況了:

    3、共有車位:這部分車位是後期業主大會透過表決劃出,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這部分車位費用由兩部分構成,停車費和車位租金,停車費執行政府指導價,由物業公司收取,歸物業公司所有,車位租金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收取,收取多少,是否由物業代收,該部分費用歸全體業主所有,收取單位應定時公示,主要用於補償大修基金

    4、人防車位:這部分車位是由人防辦要求,單獨規劃,單獨設計,單獨支出,產權歸國家人防辦,這種一般情況下不會有,因為人防工事一般進去都有個大水泥門,下面有個門檻,並不適合作為車位,這部分停車費執行政府指導價,由物業公司收取

    由此可以看出,不管那種車位,物業公司僅僅按照政府指導價收取停車費,屬於物業費一類的固定收入,而需要公示的僅僅只有公共車位的除管理費之外的那部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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