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規避司法鑑定人員資質風險
在當代中國的法治社會中,許多人都學會了運用法律賦予我們的訴訟權,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並且訴訟權受到了法律的高度重視和保護。訴訟權作為所有公民、法人和組織的一項權利起著救濟的權利,我們在運用法律賦予我們的這項權利時應當依法合理行使權利,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和尊重。但是現實很多問題值得引起我們的深思,在一些民事訴訟中常出現當事人濫用起訴權來牟取不當的利益,而且這樣的趨勢與日俱增。那麼我們如何規避司法鑑定人員資質風險呢?

就如現在司法鑑定活動,當出具的鑑定結果不符合委託人的意見時,委託人可能會遭受損失和承擔責任,它是一種客觀存在的,這些風險可能引起當事人起訴,在此期間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聲譽將受到損害因,相關人員還有可能承擔經濟責任、行政責任,有些甚至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如何規避司法鑑定機構或者司法鑑定人在執業過程中被惡意起訴,是司法鑑定管理工作的一項重大挑戰,要正確認識、控制、管理以及防範。本文透過發現查詢引起司法鑑定過程中執業風險因素,研究、探討、分析產生風險因素的原因,尋求規避風險的路徑,提出一些簡單看法。
一、嚴格稽核司法機構及司法鑑定人資。
司法鑑定工作是一項非常嚴謹且權威的工作,鑑定結果關係著司法公正,具有很高的法律效應。中國目前的司法制度已呈現二元化發展,除了法院的司法鑑定外,社會專業的司法鑑定團隊也興起,這就存在了司法鑑定機構成立以及司法鑑定人資質是否符合標準。
首先,對司法鑑定機構的成立及鑑定人員申請的鑑定資質進行嚴格把控,提高申請門檻,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人員,至少應該具有本科以上學歷,與其申請的鑑定職業專業相符,且有相關鑑定機構鑑定經驗,不僅如此還應當每年進行從理論到現場實際操作的鑑定資質稽核考試,避免在未來的司法鑑定工作中應業務技能不過關而導致的司法鑑定結果出錯率。各司法鑑定機構也應達到兩名以上且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稱的司法鑑定人員,司法鑑定結果是判定案件重要的組織部分,容錯率很低,因司法鑑定機構管理混亂,制度不全導致司法鑑定結果有差錯,也是致使委託人對司法鑑定機構及司法鑑定人不信任提起的起訴原因之一。為有效避免類似事件發生,在稽核司法鑑定機構及司法鑑定人的過程中應當嚴格把關,並且設立中立監督機構。
二、以公開保證公正,設立第三方權威監督機構。
當今社會鑑定機構林立,人員複雜,缺乏有效地監督管理,由於利益的驅動出具的虛假鑑定已屢見不鮮,使司法鑑定陷入不 被相信的境地。為避免出現司法鑑定的不真實性,首先要建立健全司法鑑定監督機制,司法部門制定司法鑑定工作規範,統一各級司法部門司法鑑定機構的設定,明確開展司法鑑定的職責範圍和領域,規定司法鑑定人員資質條件和相關專業培訓的實施等措施,提出社會司法鑑定機構必須配備的司法鑑定裝備及工作用房等標準;其次實行司法鑑定結果公開制度和鑑定人出庭制,此做法增加了司法鑑定工作的透明度,避免了“暗箱操作”,便於社會各界及委託雙方當事人的監督,以公開保證公正。
在如此複雜的環境中,法院每年要審理數以百萬計的各種案件,需要透過司法鑑定出具技術結論的案件佔相當一大部分,用技術性手段對證明案件事實的技術證據是客觀公正的,但如何做到客觀公正,需要權威的部門對司法鑑定活動進行監督,這是保證司法公正的一種客觀要求,對於司法鑑定結果的爭論由來已久並日見增多,但由於各種相關制度不完善,致使對問題的爭論得不到統一的意見,鑑定機構的兩元化,司法鑑定行政機關對社會專業鑑定機構進行了有效的監督管理,但是現場鑑定除了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人及雙方當事人在現場外,還需要中立的一方監督司法鑑定的過程,以便當鑑定出具後,對當事人一方不利而造成的惡意舉報,各司法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各地法院可以成立司法鑑定小組,由專門的律師中立的在現場對鑑定過程進行監督。
三、法院完善相關起訴程式稽核。
起訴程式的簡單是造成惡意起訴的原因之一,當前中國法律缺乏相應的制度措施,隨意運用起訴權並不是法制社會的本質,此做法與法治社會的要求相去甚遠。
在司法鑑定出具結果後,委託當事人明知自己缺乏勝訴理由的情況下,以合法的形式進行惡意的起訴,以希望透過起訴對司法鑑定機構或者個人造成某種程度上的損失或者傷害,導致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在司法鑑定惡決起訴事件發生時,法院應當透過有效方法對起訴進行甄別,可以要求當事人出具除起訴的司法鑑定機構外另外的鑑定報告書,及鑑定現場其他中立人員的證明等方式。
司法鑑定中的惡意起訴已經完成擾亂了司法公正以及正常的司法鑑定活動,如何提高司法鑑定的社會公信力,促進司法鑑定業良性發展,是值得我們現在思考的必要問題。因此,在司法鑑定過程中,除了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本身要客觀公正外,也要進行必要的監督管理,居安思危,未雨綢繆,有效規避司法鑑定過程中的惡意投訴。
司法鑑定工作是一項非常嚴謹且權威的工作,鑑定結果關係著司法公正,具有很高的法律效應。而司法鑑定結果是判定案件重要的組織部分,正確率要求比較高,若司法鑑定機構管理混亂,制度不全,則會導致司法鑑定結果有差錯,也是致使委託人對司法鑑定機構及司法鑑定人不信任提起的起訴原因之一。為有效避免類似事件發生,在稽核司法鑑定機構及司法鑑定人的過程中應當嚴格把關,並且設立中立監督機構
如何規避司法鑑定人員資質風險
在當代中國的法治社會中,許多人都學會了運用法律賦予我們的訴訟權,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並且訴訟權受到了法律的高度重視和保護。訴訟權作為所有公民、法人和組織的一項權利起著救濟的權利,我們在運用法律賦予我們的這項權利時應當依法合理行使權利,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和尊重。但是現實很多問題值得引起我們的深思,在一些民事訴訟中常出現當事人濫用起訴權來牟取不當的利益,而且這樣的趨勢與日俱增。那麼我們如何規避司法鑑定人員資質風險呢?

就如現在司法鑑定活動,當出具的鑑定結果不符合委託人的意見時,委託人可能會遭受損失和承擔責任,它是一種客觀存在的,這些風險可能引起當事人起訴,在此期間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聲譽將受到損害因,相關人員還有可能承擔經濟責任、行政責任,有些甚至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如何規避司法鑑定機構或者司法鑑定人在執業過程中被惡意起訴,是司法鑑定管理工作的一項重大挑戰,要正確認識、控制、管理以及防範。本文透過發現查詢引起司法鑑定過程中執業風險因素,研究、探討、分析產生風險因素的原因,尋求規避風險的路徑,提出一些簡單看法。
一、嚴格稽核司法機構及司法鑑定人資。
司法鑑定工作是一項非常嚴謹且權威的工作,鑑定結果關係著司法公正,具有很高的法律效應。中國目前的司法制度已呈現二元化發展,除了法院的司法鑑定外,社會專業的司法鑑定團隊也興起,這就存在了司法鑑定機構成立以及司法鑑定人資質是否符合標準。
首先,對司法鑑定機構的成立及鑑定人員申請的鑑定資質進行嚴格把控,提高申請門檻,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人員,至少應該具有本科以上學歷,與其申請的鑑定職業專業相符,且有相關鑑定機構鑑定經驗,不僅如此還應當每年進行從理論到現場實際操作的鑑定資質稽核考試,避免在未來的司法鑑定工作中應業務技能不過關而導致的司法鑑定結果出錯率。各司法鑑定機構也應達到兩名以上且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稱的司法鑑定人員,司法鑑定結果是判定案件重要的組織部分,容錯率很低,因司法鑑定機構管理混亂,制度不全導致司法鑑定結果有差錯,也是致使委託人對司法鑑定機構及司法鑑定人不信任提起的起訴原因之一。為有效避免類似事件發生,在稽核司法鑑定機構及司法鑑定人的過程中應當嚴格把關,並且設立中立監督機構。
二、以公開保證公正,設立第三方權威監督機構。
當今社會鑑定機構林立,人員複雜,缺乏有效地監督管理,由於利益的驅動出具的虛假鑑定已屢見不鮮,使司法鑑定陷入不 被相信的境地。為避免出現司法鑑定的不真實性,首先要建立健全司法鑑定監督機制,司法部門制定司法鑑定工作規範,統一各級司法部門司法鑑定機構的設定,明確開展司法鑑定的職責範圍和領域,規定司法鑑定人員資質條件和相關專業培訓的實施等措施,提出社會司法鑑定機構必須配備的司法鑑定裝備及工作用房等標準;其次實行司法鑑定結果公開制度和鑑定人出庭制,此做法增加了司法鑑定工作的透明度,避免了“暗箱操作”,便於社會各界及委託雙方當事人的監督,以公開保證公正。
在如此複雜的環境中,法院每年要審理數以百萬計的各種案件,需要透過司法鑑定出具技術結論的案件佔相當一大部分,用技術性手段對證明案件事實的技術證據是客觀公正的,但如何做到客觀公正,需要權威的部門對司法鑑定活動進行監督,這是保證司法公正的一種客觀要求,對於司法鑑定結果的爭論由來已久並日見增多,但由於各種相關制度不完善,致使對問題的爭論得不到統一的意見,鑑定機構的兩元化,司法鑑定行政機關對社會專業鑑定機構進行了有效的監督管理,但是現場鑑定除了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人及雙方當事人在現場外,還需要中立的一方監督司法鑑定的過程,以便當鑑定出具後,對當事人一方不利而造成的惡意舉報,各司法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各地法院可以成立司法鑑定小組,由專門的律師中立的在現場對鑑定過程進行監督。
三、法院完善相關起訴程式稽核。
起訴程式的簡單是造成惡意起訴的原因之一,當前中國法律缺乏相應的制度措施,隨意運用起訴權並不是法制社會的本質,此做法與法治社會的要求相去甚遠。
在司法鑑定出具結果後,委託當事人明知自己缺乏勝訴理由的情況下,以合法的形式進行惡意的起訴,以希望透過起訴對司法鑑定機構或者個人造成某種程度上的損失或者傷害,導致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在司法鑑定惡決起訴事件發生時,法院應當透過有效方法對起訴進行甄別,可以要求當事人出具除起訴的司法鑑定機構外另外的鑑定報告書,及鑑定現場其他中立人員的證明等方式。
司法鑑定中的惡意起訴已經完成擾亂了司法公正以及正常的司法鑑定活動,如何提高司法鑑定的社會公信力,促進司法鑑定業良性發展,是值得我們現在思考的必要問題。因此,在司法鑑定過程中,除了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本身要客觀公正外,也要進行必要的監督管理,居安思危,未雨綢繆,有效規避司法鑑定過程中的惡意投訴。
司法鑑定工作是一項非常嚴謹且權威的工作,鑑定結果關係著司法公正,具有很高的法律效應。而司法鑑定結果是判定案件重要的組織部分,正確率要求比較高,若司法鑑定機構管理混亂,制度不全,則會導致司法鑑定結果有差錯,也是致使委託人對司法鑑定機構及司法鑑定人不信任提起的起訴原因之一。為有效避免類似事件發生,在稽核司法鑑定機構及司法鑑定人的過程中應當嚴格把關,並且設立中立監督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