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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三句不離法的懷埠

    謝謝邀請。律師的職業道德里,毫無疑問,對被代理人的隱私保密是極其重要的。律師在辦理案件中獲悉的被代理人的隱私,包括財產情況、婚姻狀況、商業秘密等等多個方面,如果律師將其洩露,導致被代理人的財產、名譽受到損失,被代理人除依照委託代理合同的約定進行索賠外,還可以依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追究律師相應的民事責任。

    但是這個問題更具討論價值的是刑事案件層面。假設一個律師為了辯護需要,要求嫌疑人向其說明案件的詳細過程,並知悉了對犯罪嫌疑人定罪的關鍵犯罪細節,但是這些內容是偵查公安、檢察機關尚未掌握,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律師對這些犯罪事實予以隱瞞,並堅持為嫌疑人作無罪辯護,這種行為是否被刑事辯護規則允許?

    換言之,是將犯罪嫌疑人隱瞞的事實向公安、檢察機關檢舉,還是為其保密?

    本人覺得,檢舉揭發當事人隱瞞的罪行不但不是辯護律師的職責、而且是與辯護律師的職責背道而馳的,因而不應加以鼓勵和提倡。可以理解為刑事辯護規則給予律師的一項類似“包庇”的特權,這是刑事辯護規則應該給予律師的自由空間。

    但是如果所隱瞞的罪行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安全類的犯罪,辯護律師應首先動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偵查機關主動坦白,在動員無效的情況下,再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檢舉揭發。   

  • 2 # 知事島

    律師在執業中,為了解案情,不可避免地要了解到委託人的很多資料、資訊、證據,這些內容有的是委託人的隱私,有的是商業秘密,有的雖然不是隱私和商業秘密,公開了對委託人也會產生不利的影響,律師都有為委託人保守秘密的責任。律師的保密職責,是職業性質決定,是律師的法定義務,也是委託合同義務。即使合同中沒有約定保密責任,律師的保密責任也是不能免除的。當然在委託人授權律師公開相關資訊的情況下,律師不越權地公開任何隱私或商業秘密都是允許的。律師違反了保密義務,給委託人造成名譽損失或經濟損失,是要承擔賠償責任。

  • 3 # 奮鬥16858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審判前連直系親屬都見不到,只能和委託的律師見面溝通案情,為的就是儘可能減少嫌疑人串供的機會,所以律師肯定有保密的義務。至於他們能不能做到保密就要看他們的職業道德素養和麵對各種誘惑的抵抗力了,這個沒有標準答案,但是常在河邊走總還是有要溼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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